楼主:
laechan (挥泪斩马云)
2026-04-11 11:19:07※ 引述《treeeasy (无)》之铭言:
: 看了判决书,你就知道为什么柯文哲会被乱判刑了?
: 因为像是李得全、陈志铭及杨智盛,三位市府官员的出庭证词全都对柯文哲有利,但法院
: 判决书完全不提,只提检察官做出来的侦讯证词,拿来做法院判罪的依据,但问题那些就
: 是仅以只字词组来断章取义。
别的先不管,就李得全就好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2c113%2c%e9%87%91%e8%a8%b4%2c51%2c20260326%2c16&ot=in
https://tinyurl.com/49zcpft2
判决书已上网,ctrl-f,输入李得全,可得到 65 笔资料
1. 上面所谓“只提检察官做出来的侦讯证词,拿来做法院判罪的依据..”
是在 ctrl-f 搜寻李得全后出现在前面几个的部份。
2. 继续搜寻就会看到如下
②证人李得全于侦查中证称:“我不赞成签呈的作法,我认为应该依照土管
条例的规定才会比较有一致性。如果按照签呈这样的作法,整个计画案可能
会有比较大的问题,不管是包括容积奖励、容积移转或是新区开发的相关一
致性的要求,都无法一致并明确。本案的容积奖励公益性及对价性可能不足
,所以我才认为要有一致性的规范。以本案来说,土管条例第80条之2已经规
范了回馈三七分,走这样子的规范比较有一致性、比较不会有争议。签呈的
内容是一个特例的规范,并不是一致性的东西。以当时的状况来讲,应该还
是回到通案或是一致性的规定会比较稳当。”等语(见A1卷第352页)
又证人杨智盛于侦查中证称:“李得全副秘书长在11月5日在公文上贴了一张
便利贴‘为利公平执行,容积奖励及移转应依土管自治条例等既有程序一致
性规定’(1105/1345)盖上其职章后将这份公文退给都发局,通常这样我们
需要跟李得全副秘书长报告案情。隔天中午由李得全副秘书长的秘书通知我……
,我用餐完后就到李得全副秘书长办公室向李得全副秘书长报告。李得全副
秘书长的退文意见涉及到政策,依程序应由李得全副秘书拟意见上呈给上级
长官核示,不应该为难我们基层公务员。而且市长室的秘书经辗转通知我,
吴顺民现在在楼下等这份公文
继续往秘书长、彭振声副市长、柯文哲市长批送,因此我告知李得全副秘书
长此情形,如果李得全副秘书长有其他意见,李得全副秘书长应该去找彭振
声副市长、或柯文哲市长报告处理,不要为难我们基层公务员。所以李得全
副秘书长才勉为其难盖章,并要求把法条加上都市计画法第24条,但我认为
这与过去案例不合,我并没有加上这样的文字。后来由李得全副秘书长在上
面的文字‘为利公平执行,容积奖励及移转应依土管自治条例等既有程序一
致性规定’后面再加上‘并纳入新区开发容积奖励一致性要求如立体绿覆率
100%及出流管制,设定容积上限以兹明确’因为李得全
副秘书长已经盖章了(1106/1300),所以就让这份公文继续跑公文流程交
秘书长、彭振声副市长、柯文哲市长签核,我就回去了。”、
“(吴顺民在楼下等代表的意义为何?)
吴顺民代表京华城、应晓薇议员,催促公展的公文流程的签准。我印象很深
刻,黄景茂局长室的秘书这边有跟我讲市长室有来电告知吴顺民在楼下等待
公文继续往秘书长、彭振声副市长、柯文哲市长送批,所以我印象很深刻。
吴顺民是应晓薇议员的助理,帮助京华城。”等语(见A2卷第300至301页)
复于本院审理时证称、“(便利贴上为何有两个章,且是不同时间?)因为
11月5日是他先退给承办科
,后来找我们去面言,押了之后又再往上签呈。”、“(他退给承办科,当
时是谁去跟他面言?)我。我印象所及应该是局长室通知市长室通知说案件
有在追,我记得中午时副祕书长办公室这边通知我带着公文到副祕书长办公
室跟他面报,当时文已经退到我们那里,是我重新再带过去,面报过程是副
祕书长主张容积奖励应该要依土管相关规定处理,因为这个议题蛮大,就是
选择到底要怎么处理,所以我有跟副祕说明。我记得没有错的话,当时应该
是市长室这边有通知吴顺民在楼下等这件公文签呈,所以我有跟副祕书长说
明过程大概如此,若副祕针对这个议题本身仍有意见,
不应该退给承办科解决,而是应该要沟通讨论、确认方向后才指示我们应该
如何处理,最后副祕知悉后,就便利贴照贴,然后盖章往上签呈。过程中一
个小插曲是副祕觉得,下一个函稿中副祕有争执公展程序要写都市计画法第
24条,我当时有跟副祕报告说19条在讲程序,24条在讲法律依据,依照我们
通案不应该写24条,但副祕坚持,所以我跟副祕说,副祕如果要写的话,请
副祕自己加上去,所以那个24条是李副应自行加上的。”、“(你当时为何
讲李副祕把公文退回是为难你们基层公务员?)因为这个案子前面有提到相
关历程有经一连串便当会、都委会研议、决议、到后面
拟具24条向市政府申请,这部分当然有相关背景,我不知道副祕知不知道,
后来我有说明大概内容是这样,副祕也理解,就让公文往上呈核。”、
“(你刚刚提到市长室通知吴顺民在楼下等,你的理解,吴顺民是谁?)
吴顺民是当时是应晓薇议员的顾问,持续关切此案。”等语(见甲27卷第47至48页)
。是据证人李得全及杨智盛所证称,李得全原先即认为本案签呈送公告公展
有公平性问题,惟因杨智盛向李得全报告,市长室秘书来电告知吴顺民在楼
下等待公文送批,请李得全不要把公文退回为难基层公务员。
所以何来“李得全、陈志铭及杨智盛,三位市府官员的出庭证词全都对柯
文哲有利,但法院判决书完全不提”? 重新定义"全部对柯有利"? 重新定
义"完全不提?"
3. 上面证词的关键之一就是都市计划法第24条,上面其他人证词已说了
“所以李得全副秘书长才勉为其难盖章,并要求把法条加上都市计画法
第24条,但我认为这与过去案例不合,我并没有加上这样的文字。后
来由李得全副秘书长在上面的文字‘为利公平执行,容积奖励及移转
应依土管自治条例等既有程序一致性规定’后面再加上‘并纳入新区
开发容积奖励一致性要求如立体绿覆率100%及出流管制,设定容积上
限以兹明确’因为李得全副秘书长已经盖章了(1106/1300)..”
李得全认为或可依都计法第24条准用都更,你看过苗博雅议员在议会质
询柯文哲及官员的片段? 苗博雅在质询时就说了“请你告诉我,京华城
,都市计划法第24条,哪里说可以给京华城都更案容积奖励?”
“过程中一个小插曲是副祕觉得,下一个函稿中副祕有争执公展程序要
写都市计画法第24条,我当时有跟副祕报告说19条在讲程序,24条在
讲法律依据,依照我们通案不应该写24条,但副祕坚持,所以我跟副
祕说,副祕如果要写的话,请副祕自己加上去,所以那个24条是李副
应自行加上的。”
另外依彭振声于侦查中自供
“(你于109年10月27日都发局公告公展签陈,你知道该案非都更却准用都
更拿容奖20%是违法的,柯文哲也知道这是违法的吗?)该签陈上面李
得全的加注意见,我看到了我知道适法性有问题,但本案既然是柯文哲
市长交办的,就要让柯文哲市长自行决定。如果,我盖了章往上给柯文
哲,就是要让柯文哲决定是要送公展,还是要依李得全加注的意见‘应
依土管自治条例等既有全市一致性规定’办理,如果柯文哲决行的意思
是要依李得全加注的意见,要依土管自治条例的既有法规办理,这个公
告公展的签陈就会退回都发局,不会送公展。”(见A6卷第469页)
“我这几年
经手的都市计画案,除了这件以外都在我手上决行掉,只有这件是柯文哲市
长一直以来用便当会,用交办,用指定PM这些方式在关心,我经手过113
件都市计画案,柯文哲市长也就只过问过这件,所以我没有加注意见,
就是要让柯文哲市长去决定。更何况黄景茂、李得全、陈志铭,都可以
加注意见,大家都知道这是柯文哲市长的意思。”等语(见A5卷第778页)
从上可间接看出所谓李得全等有利柯文哲的证词,实际上并没有利于柯
文哲啊,彭振声供称“李得全加注的意见‘应依土管自治条例等既有全
市一致性规定’办理”,可见李得全也知道京华城是特例。
4. 先不说法官有无采信李得全证词,但判决书就是有把他及相关人的证词
、口供列出来,以证明法官有全盘考量所有证人的证词,然后于一审做
出柯文哲有罪判决。
从上所列可得知,京华城都更案,决行的是谁? 柯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