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连报李纪珠40篇负面新闻 法院判“放言”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1-28 07:36:43
※ 引述《Rrrxddd (有喷 nlnlOeO RR )》之铭言:
: 2026/01/27 22:57 记者张文川/台北报导
: 新光金控前副董事长李纪珠不满由名嘴周玉蔻担任总编辑的“放言科技传媒”,密集刊登
: 40篇攻击她的报导,认为报导未经查证,严重侵害名誉权,是有目的的恶意行为,诉请放
: 言传媒、总编辑周玉蔻及陈姓记者连带赔偿400万元;台北地院判3者共应连带赔偿180万
: 元,并刊登李纪珠的胜诉启事。
: → ziso: 造谣累犯不用进去关??? 1.162.120.183 01/27 23:39
问题是,台湾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上易字第四八七号刑事判决,就周玉蔻涉及刑事诽谤部
分,驳回检察官就无罪判决的上诉确定
所以就只能说,这次的民事判决只是认定她有民事责任,但刑事方面则未作任何表示啊!
当时的公诉意旨:
被告周玉蔻系……放言科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放言公司)负责人,从事新闻传播及
节目制作等业务,具有使用放言公司官方网络新闻平台直接发布网络新闻之权限,明知其
以网络新闻与社群媒体之传播方式发布言论,具有相当影响力且散布力极为强大,复明知
告诉人邱纯枝为台湾股票上市之东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电机类股,股票代号1504,下称
东元公司)专业经理人、自民国104年间起担任东元公司董事长,为商界公众人物,依其
身为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之义务,在发表涉及个人名节声誉之新闻前,理应更加周密严谨地
善尽真实查证义务,竟意图散布于众,基于加重诽谤之犯意,于110年4月上旬某日,先透
过陈世凯邀约黄茂雄之子黄育仁至台北市大安区大安路某处碰面聊天餐叙,欲了解坊间传
闻东元集团家庭(父子)内斗与东元公司公司派及市场派经营权之争的更多内幕,惟于当
日聊天过程,黄育仁仅暧昧地表示黄茂雄与告诉人出国(差)时,她妈妈黄林和惠比较关
心,经过渠长期观察,黄育仁有怀疑2人间关系等臆测之词,且经当场观看黄育仁播放渠
手机所下载林明穱(为黄林和惠母亲)抱怨黄茂雄似侵占若干房地产等语焉不详之影像内
容(乃黄育仁以询问林明穱问题之对话方式呈现,黄育仁未入镜,于不详时地所拍摄),
惟并未提及告诉人或黄茂雄与告诉人间之关系。
周玉蔻明知是类资讯既属臆测且涉及利害冲突者(指黄茂雄与黄育仁父子对东元公司经营
权归属之立场歧异)间一方之私德,更应审慎为之。竟不思向告诉人与黄茂雄行最起码之
查证是否确有此情,俾利澄清发现真实以尽媒体职责,旋于110年4月9日拟具“……3.业
界盛传,集团会长黄茂雄与董事长邱纯枝之间有不可告人的关系,更传出夺权以及会长被
董事长控制的小道消息。不晓得面对此传言,贵公司的看法是?”等问题,指示放言公司
编辑部记者蓝砚琳于当日下午3时许寄发电子邮件询问东元公司公共关系部门,嗣经东元
公司法遵室回应“《放言》向来以公正言论著称,……。此传闻小道消息已严重涉及毁谤
,请 贵司应善尽媒体查证责任,切勿道听途说,或使用任何隐晦文字转述,影响公听,
将损及东元电机及当事人信誉。东元电机法遵室对不实报导,将采取法律行动,盼请自重
。”后,讵被告仍未为丝毫查证而于同年4月12日以口述方式,先后去电蓝砚琳与该公司
编辑部主管欧芯萌制作逐字稿,并决定标题后,旋于当天(12日)下午5时38分许,在放
言公司官方网络新闻平台,以含沙射影并加油添醋之方式刊登“《放‧独家》东元父子争
,刺破了黄茂雄夫人多年的隐痛!友人叹:居然演变成‘小三夺权’八点档连续剧!”为
标题,内容为“小三夺权”、“令人联想到吴东进与李纪珠的传闻”、“其中黄茂雄夫人
隐匿多年,对于邱纯枝角色的怀疑已是‘不能说的秘密’”、“邱纯枝在东元公司的董事
长位置还有一层跟黄茂雄绯闻关系的疑虑”、“黄育仁向友人透露,他的母亲从6、7年前
,邱纯枝继续出任东元董事长之后,发觉事态不妙,防著邱纯枝靠近他的家庭”、“终于
提醒黄育仁邱纯枝与父亲关系需要多多厘清”等子虚乌有之指摘告诉人介入黄茂雄婚姻之
报导(下称本案报导);复于同日下午5时51分许,转贴本案报导于放言公司之社群媒体
脸书粉丝专页,指摘告诉人介入黄茂雄婚姻之隐晦情节而散布于众,足以贬损告诉人与黄
茂雄之名节声誉及社会评价。
*当时是被邱纯枝提告,李纪珠推论未提起告诉
不过就不知道,李纪珠只提民事诉讼的原因、动机,是否与担心被“诬告”缠身有关
但更好笑的是,这个案件似乎缠讼了数年,才有定案
不晓得是否该说效率上有待改进?
且在一一三年八月十九日,台北地院曾以一一一年度诉字第三六二五号民事裁定,通知李
纪珠应补缴诉讼费用(因为声明扩增)
说法当时是:
二、本件原告于民国113年7月3日以民事理由九状追加及变更诉之声明为:
(一)被告放言科技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放言公司)、周玉蔻及陈依旻应给付原告200
万元及112年6月13日民事理由五状缮本送达被告放言公司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
5%计算之利息。
(二)被告放言公司、周玉蔻应再连带给付原告200万元及自民事理由九状缮本送达翌日起
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5%计算之利息。
(三)被告放言公司、周玉蔻、陈依旻应分别将附件8之胜诉启事,以附件9之方式为刊登,
并将附表二所示网址之文章标题及内容予以删除。
(四)被告放言公司、周玉蔻应将附表三所示网址之文章标题及内容予以删除。
查原告诉之声明第1项、第2项之诉讼标的金额合计为400万元,应征收第一审裁判费
40,600元;另原告诉之声明第3、第4项分别请求被告刊登胜诉启事、删除附表二文章、删
除附表三文章部分,属非因财产权而起诉,依民事诉讼法第77条之14第1项规定,应各征
收第一审裁判费3,000元。是本件合计应征收第一审裁判费49,600元(计算式:40,600元
+3,000元×3=49,600元),扣除原告已缴裁判费26,800元,尚应补缴第一审裁判费
22,800元。兹依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1项但书之规定,限原告于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如数
补缴,逾期不缴,即驳回其追加之诉,特此裁定。
而目前判决书本身尚未出炉,因此还有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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