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1-19 07:33:53※ 引述《diefishfish ()》之铭言:
: 【记者鲜明/台中报导】台中荣总3名医师被爆放任无医师资格的医材厂商进入开刀房执
: 行手术,中荣日前向卫福部提出调查报告,坦承3名医师违反规定让厂商进入管制区,但
: 厂商未执行医疗行为。不过,随即又有厂商在手术房执刀的画面流出,对此,台中荣总今
: (18日)发出声明,表示将配合调查,期间3名医师停止手术业务并免兼主管职。
: 嘘 jageillolin: 只停刀没拔执照?真爽 110.28.10.63 01/19 07:15
声明内容麻烦重看一遍吧...
: 台中荣总完整声明如下:
: 有关媒体报导本院涉容留非医事人员执行手术一案。因媒体于1月16日报导 2023年7月手
: 术新影片事证,本院看到新影片之后,于今天下午召开紧急院部会议决议如下:
: 1、因影片高度怀疑厂商执刀,本院会全力配合衞福部、台中市卫生局及检调的调查,如
: 有不法,一定依法严办,绝不宽贷。
不过还是要逐点稍谈一下:
涉及医学伦理的,原则上要专业单位处理,而不是只要喊了有嫌疑(哪怕只是含沙射影、
毫无实据),就可以直接行动
这样就是“未审先判”,会构成不合法的惩戒,得被行政法院撤销
按照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一年度上字第五五五号判决:(节录)
(一)医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医师公会或主管机关移付惩戒
:一、业务上重大或重复发生过失行为。二、利用业务机会之犯罪行为,经判刑确定。三
、非属医疗必要之过度用药或治疗行为。四、执行业务违背医学伦理。五、前四款及第二
十八条之四各款以外之业务上不正当行为。”第二十五条之一规定:“(第一项)医师惩
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额外之一定时数继续教育或临床进修。三、限制执
业范围或停业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四、废止执业执照。五、废止医师证书。(第二项)
前项各款惩戒方式,其性质不相牴触者,得合并为一惩戒处分。”第二十五条之二规定:
“(第一项)医师移付惩戒事件,由医师惩戒委员会处理之。(第二项)医师惩戒委员会
应将移付惩戒事件,通知被付惩戒之医师,并限其于通知送达之翌日起二十日内提出答辩
或于指定期日到会陈述;未依限提出答辩或到会陈述者,医师惩戒委员会得迳行决议。…
…(第六项)医师惩戒委员会由中央或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设置,医师惩戒覆审
委员会由中央主管机关设置;其设置、组织、会议、惩戒与覆审处理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
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卫福部据此订定医师惩戒办法第三条规定:“(第一
项)医师惩戒委员会置委员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医师惩戒覆审委员会置
委员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第二项)前项主任委员、委员,由各该设置
机关遴聘之。(第三项)第一项委员,应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医学(含医师、中医师、
牙医师)、法学专家学者、社会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学专家学者及社会人士之比例不得少
于三分之一。”第一二条规定:“医师惩戒委员会议之审议及决议,应有委员二分之一以
上亲自出席,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废止执业执照或医师证书者,应有委员三分
之二以上亲自出席,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十五条规定:“(第一项)医师惩
戒委员会之惩戒决议,应作成决议书。(第二项)前项决议书应记载下列事项:……四、
决议主文。五、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上述医师法第二十五条除第二款外,其余不
确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为判断的合法性,原则上应予审查,惟并非关于医
师惩戒的所有事项,都一律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而认其有判断余地,若属于惩戒事实认定
及法律的抽象解释,及有无遵守法定程序,给予当事人应有之程序保障等,本就属于行政
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核心事项,行政机关自无判断余地可言,因此,行政机关所为的惩戒
决定,如有未遵守法定程序,未予当事人应有之程序保障,或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或法律
适用等显然违法情事,行政法院自应予以审查,并依法撤销之。
(二)医师是否具有医师法第二十五条之惩戒事由及应施以同法第二十五条之一规定之惩戒
种类,系由依法组成之医惩会以合议制之会议方式决议,是以惩戒决议书之记载应符合医
惩会之决议,方符医师惩戒应由合议制之医惩会决议之规定,并使受惩戒之医师能够明确
认识医惩会究系对其何种作为或不作为认定构成义务之违反,而得作为回归专业纪律伦理
正轨之依循。
(五)覆审委员会对医惩会所为惩戒处分之覆审决议,实质上相当于诉愿决定,覆审委员会
于无碍当事人之攻击防御或给予当事人程序保障之情形下,固得基于医惩会同一基础事实
,予以补充理由及法律依据。惟如其理由及法律依据之补充如系建立在错误之事实认定,
则其所为维持医惩会惩戒处分之覆审决议,自非合法。……
因此事情没有所谓的绝对性
如果医师方面自治没有理亏,亦得提起诉讼抗罚(废止、吊销证照处分),但像这种情节
明显的,要躲得掉的可能性很低...
: 2、调查期间三位涉案医师停止手术业务,其中两位科主任医师免兼主管一职。
这部分不详谈,同前所叙
: 3、涉案厂商严格禁止再进入手术室,静待司法调查结果。
问题来了,其他厂商呢?
禁止了一两个单位,然后再换做其他单位也搞相同行为的话,有想到要怎样收拾吗?
: 4、神经医学中心主任即日起由业务副院长代理。
这部分是他们的自家事,不详谈
综合起来,反倒要担心的是“无法根除”的状况
既然进入了调查程序,先等结果出炉后再继续深入探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