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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tic (无明)
2025-12-27 07:34:22※ 引述《mongi (大体老尸)》之铭言:
: 联合报/ 记者王圣藜/台北即时报导
: 号称“小英男孩”的经济部绿能科技产业推动中心前副执行长郑亦麟,任内涉向东炜建设董
: 事长父子陈健盛、陈冠滔收贿198万元关说供电,侦查中3人羁押禁见,今天依贪污罪起诉移
: 审,台北地院晚间开羁押庭,郑承认收贿、洗钱罪,法官谕知300万交保、三限、以个案手
: 机科技监控。
: 此外,陈健盛、陈冠滔不认罪,均供称198万元是合理的介绍费,父子仅承认违反商业会计
: 法罪,法官谕知2人各以200万元交保,都限制出境、出海、住居。
是说按照北检的起诉摘要:(案号:一一四年侦字第四四四四九号、第四四四九零号)
壹、侦查结果
一、提起公诉
(一)被告郑○麟,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款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
第六条之一财产来源不明及洗钱防制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后段洗钱等罪嫌,提起公诉。
(二)被告陈○盛、陈○滔等二人,均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对于违背职务之行
为交付贿赂、商业会计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明知为不详事项而填制会计凭证及及同条第
五款之利用不正当方法致使会计事项发生不实之结果、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背信等
罪嫌,均提起公诉。
(三)被告郑○廷、李○珍、郑△麟等三人,均系犯洗钱防制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后段洗钱罪
嫌,均提起公诉。
二、不起诉处分
(一)被告萧○任,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背信罪嫌部分,因查无积极证据可认其
主观有为自己或东○公司不法利益或损害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电公司)利益之不
法意图,犯罪嫌疑不足,为不起诉之处分。
(二)被告周○昌、郑○等二人,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交
付贿赂罪嫌部分,因泓○公司与东○公司安康数据中心合作案破局,本案贿赂一百九十八
万元系由东○公司独立支出,而与泓○公司无涉,且查无渠等与被告陈○盛、陈○滔有犯
意联络与行为分担,犯罪嫌疑不足,均为不起诉之处分。
贰、简要犯罪事实
一、背景事实
(一)郑○麟(绰号“Luke”)于民国107年2月14日至109年4月27日间、111年1月1日至113
年8月19日间担任经济部绿能科技产业推动中心(下称绿推中心)副执行长;于109年11月
6日至112年12月31日间,任职于经济部政策评估整合办公室属员,属刑法第10条第1项第1
款前段所订依法令服务于国家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之公务员。另于111年7月18日
至112年7月17日支援行政院副院长办公室。
(二)郑○廷、李○珍系郑○麟之父母,郑△麟系郑○麟胞弟。
(三)陈○盛实质上执行东○公司董事业务,属公司法第8条第3项前段所订之实质负责人;
陈○滔系陈○盛之子,同为东○公司董事,2人均为商业会计法第4条所定商业负责人。
二、郑○麟违背职务收受贿赂及陈○盛、陈○滔行贿、帐载不实、背信部分
(一)郑○麟收受陈○盛、陈○滔贿赂新台币(下同)198万元部分
郑○麟于111年7月间,多次与陈O盛、陈O滔见面商议贿赂之交付方式,双方达成以东○
公司虚伪支付郑△麟“顾问费”之方式交付贿赂。陈○盛指示陈○滔于111年10月19日,
制作东○公司开发顾问费220万元请款单,郑△麟于111年10月21日依郑○麟指示前往东○
公司,在220万元收据上填写身分证统一编号、地址、日期及签名,复由陈○盛、陈○滔
将请款单与收据交由不知情之东○公司会计人员制作会计传票后,于111年10月27日以东
○公司名义,汇款198万元(220万元减去22万元所得税扣缴之净额)至郑△麟名下中国信
托商业银行帐户。
嗣于114年7月1日前某时,陈○盛又指示不知情之东○公司会计人员将贿赂款项198万元拆
分4笔记入其他东○公司工程案项下,使东○公司会计事项发生不实之结果,并受有支付
198万元贿赂及代缴22万元税金之损害。
(二)郑○麟所为之违背职务行为
1.请托关说萧○任主持台电公司供电会议准予核供潭美C/S新设用电案而排斥同地区其他
业者之申请用电陈○盛、陈○滔2人以东○公司名义于110年2月5日向台电公司“潭美C/S
新设用电案”申请(总申请用电36MW),惟台电公司考量松山、内湖区系供电瓶颈区域而无
法核准供电,陈○盛、陈○滔2人遂请求郑○麟违反电业法所揭示之安全、公平、公开之
原则,利用其职务影响力,向萧○任请托关说台电公司准于核供该申请案。
郑○麟应允后旋向萧○任谎称前开申请案属国家重大政策,并询问松湖区尚可输配电力之
余额为何?待萧○任回报尚可调度8MW输配电力后,郑○麟即转知陈○滔此情,并使萧○
任指派台电公司派员赴东○公司建议将前开36MW申请用电案改为申请32MW用电,东○公司
遂同意更改为申请32MW用电,其中第一期8MW用电仅需台电公司161KV汐止民权二回线扩线
完成即予核供;另外第二期24MW用电若东○公司同意装设遥控卸载装置即同意核供,核供
条件均优于台电公司对同地区之前或同时期申请用电业者之惯行,即“松湖E/S(变电站)
完工加入系统方可核供”条件,东○公司前开申请案尽占台电公司是时在松湖地区可输配
电力,实质排斥其他业者之申请用电。
2.请托关说台电公司准于核供潭美C/S新设用电案增加10MW
于111年间,陈○盛、陈○滔为使上开用电申请案取得更多用电量以获取更多利润,再次
请求郑○麟违背职务于111年5月24日向台电公司人员请托、关说,促使台电公司同意为东
○公司潭美C/S案增加核供10MW,郑○麟遂向台电公司人员询问,得到增加核供10MW可行
后,立即于111年5月24日通知陈○盛、陈○滔2人此情,东○公司因而于111年6月1日向台
电公司递件申请42MW之用电计画,台电公司北北区营业处于111年6月21日同意东○公司增
加核供10MW,与郑○麟事先掌握台电公司可予增加核供10MW之消息一致。
三、郑○麟、郑○廷、李○珍、郑△麟洗钱罪嫌部分
郑△麟收受198万元后,郑○廷、李○珍因担心若无顾问合约佐证,郑△麟恐无法逃避检
警追查,郑○廷、李○珍2人于111年10月28日致电郑○麟商议,商议中郑○廷先提出:“
不然不要了、不要了,叫别人用啦,那条钱看要洗去哪里、去洗啦”之语,李○珍却献计
由郑○麟要求东○公司与郑△麟签立虚假顾问合约而留下198万元,彼3人达成舍弃或留下
198万元之双线计画后,郑○麟于111年12月20日前某时向陈○滔表示要返还198万元。
陈○滔于111年12月20日电话请示陈○盛,是时东○公司因增加10MW用电案尚未获台电公
司准予核供,行贿郑○麟仍有实益,陈○盛遂指示陈○滔转告郑○麟不用返还198万元,
并配合以东○公司名义与郑△麟签立虚伪之聘任顾问契约1纸,复由李○珍于112年1月26
日至3月28日,分23笔自中国信托商业银行佳里分行提款机领取198万元现金,再由郑△麟
将该笔198万元向税捐机关申报为收入,共同以此等方法掩饰特定犯罪所得来源。
四、郑○麟财产来源不明罪嫌部分
郑○麟于110年2月25日向萧○任请托、关说而为前揭犯罪,本署检察官于侦查中发现郑○
麟本人于110年1月4日至113年11月1日间,以名下永丰商业银行帐户(下称郑○麟永丰帐户
)自才○人力资源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处收取薪资收入共553万8,140元。
另于110年3月15日至113年1月31日间,以存现方式将559万2,000元存入台北富邦银行帐户
;于110年3月15日至111年4月15日间,以存现方式将35万4,540元存入玉山商业银行帐户
;于111年12月10日至112年11月1日间,以存现方式将133万元存入郑○麟永丰帐户,共计
以存现方式将727万6,540元存入上开三金融帐户,被告郑○麟该段时间之总收入为1281万
4680元(计算式:553万8,140元+727万6,540元=1,281万4,680元)。
惟郑○麟于110年至113年间,仅分别申报年度所得115万7,411元、160万7,905元、185万
1,927元、218万2,476元(合计679万9,719元),其不明财产增加为601万4,961元(计算式
1,281万4,680-679万9,719元=601万4,961元),而有涉嫌犯罪时及其后3年内,财产增加与
收入显不相当之情形,且无法提出合理说明。
看得出来,连家人也都被牵连了
这个“小英男孩”的情况,看来一点都不单纯,也不知道该从何开始怀疑了...
而且如今看来,某些罪要侦办起来,根本太简单
只要没办法提出辩驳,都可以视作符合起诉门槛,都能依法予以判刑,这真的令人觉得毫
无头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