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1-20 18:38:47※ 引述《CNS3056 (奶奶)》之铭言:
: 风传媒 罗立邦
: 行政院今(20)日通过政院版《财划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长卓荣泰表示,这次政院通过
: 的财划法,是目前看来能取得最大共识的版本,内容也最具合理性,希望立法院不要再一
: 意孤行,能够审慎的看待,共同把政府财政稳健回复到常轨,“当国家被迫被逼要坐上一
: 部财政的失速列车,一定会出状况”,若让立院的新版财划法据以执行,那将是一场财政
: 土石流,一定会酿成巨大灾害。
※ 引述《hurtmind》之铭言:
: → su4vu6: 叫在野推版本前先检查内容而已 114.45.151.164 11/20 17:52
: → su4vu6: 又不是啥过分要求 114.45.151.164 11/20 17:52
: 避重就轻说什么废话
: 行政院版核心关键就是删减一般性补助
我是觉得,与其胡乱批评,不如先看法条全文:(上色部分为有修订)
第八条
下列各税为国税:
一、所得税。
二、遗产及赠与税。
三、关税。
四、营业税。
五、货物税。
六、菸酒税。
七、证券交易税。
八、期货交易税。
九、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前项第一款之所得税总收入百分之十一,应由中央统筹分配直辖市及县(市)。
第一项第四款之营业税总收入减除依法提拨之统一发票给奖奖金后之百分之八十五,应由
中央统筹分配直辖市及县(市)。但超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十条规定之最低税率
所征收入,其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院订定该项收入之用途并据以划分归属。
第一项第二款之遗产及赠与税,应以在直辖市征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给该直辖市;在市征
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给该市;在乡(镇、市)征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给该乡(镇、市)。
第一项第六款之菸酒税,应以在直辖市及台湾省各县(市)征起收入减除百分之一作为稽征
经费后之百分之十九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辖市及台湾省各县(市);在福建省金门县及连江县
征起收入减除百分之一作为稽征经费后之百分之八十给各该县。其余收入由中央统筹分配
直辖市及县(市)。
第十六条之一(大修改,就不标了)
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及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之税课统筹分配部分,应
本透明化及公平划一方式分配之;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应列为当年度税课收入。
依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由中央统筹分配直辖市及县(市)之款项,应以
总额百分之九十六列为普通统筹分配税款,其余百分之四列为特别统筹分配税款,应供为
支应受分配地方政府紧急及其他重大事项所需经费,由行政院依实际情形分配之。
普通统筹分配税款按下列指标及权数,计算各直辖市及县(市)分配额度;其核算基准、
计算方式、分配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财政部会商中央主计机关、直辖市及县(市)政
府后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
一、中央统筹分配税款总额百分之九十五,按公式分配,依下列方式及顺序,计算各该直
辖市及县(市)应分配之比率分配之:
(一)优先弥补最近三年度各该直辖市及县(市)基本财政需要额减基本财政收入额之差额(
以下简称基本财政收支差额)平均值;最近三年度内无基本财政需要额项目之核算方式,
应于依本项所定办法中定之。县所辖乡(镇、市)之基本财政收支差额并入各该县计算。
(二)保障各该直辖市及县(市)受分配年度依前目算定之基本财政收支差额加计依第三十条
第二项规定设算补助教育与社会福利项目之一般性补助款获配数及税收分成调整影响数之
合计数达其财源保障基准百分之七十五。
(三)依前二目设算分配后之賸余款项,百分之四十按财政努力绩效及百分之六十按基本建
设需求,分配各该直辖市及县(市),并依第十六条之三所定之指标及权数设算分配之。
二、中央统筹分配税款总额百分之一列为财政调节款,用以弥补各该直辖市及县(市)受分
配年度下列第一目至第三目合计数与其财源保障基准之差额。如有不足,得以第二项之特
别统筹分配税款支应;如有賸余,作为受分配年度各该直辖市及县(市)获配下列各目合计
数之增幅未达全国平均增幅者之弥补财源,但最近三年度自有财源占岁出比率平均值大于
百分之九十者,不予弥补:
(一)依第一款各目公式设算分配之合计数。
(二)税收分成调整影响数。
(三)依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设算分配之一般性补助款。
(四)依本款规定设算弥补财源保障基准之数额。
前项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所称财源保障基准,指一百十四年度(以下简称基准年期)各该
直辖市及县(市)之普通统筹分配税款及一般性补助款合计数;县所辖乡(镇、市)于基准年
期获配之上述款项并入各该县计算。
第三项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二目所称税收分成调整影响数,指受分配年度较基准年期
各该直辖市及县(市)之菸酒税及土地增值税收入增减数,其核算方式应于依第三项所定办
法中定之。第三项第二款所称增幅未达全国平均增幅者之弥补财源核算方式,应于依该项
所定办法中定之。
因中央相关法令制(订)定、修正或废止,致受分配年度第十六条之二第一项各款直辖市及
县(市)政府应负担之款项增加或减少者,于依第三项第一款第一目规定核算基本财政收
支差额时,应纳入考量;其核算方式应于依第三项所定办法中定之。
依第三项第一款第三目公式设算之分配指标收入或产值因不可抗力因素致有大幅减少时,
财政部得衡酌实际情形予以调整,其调整方式应于依第三项所定办法中定之。依第三项算
定分配各该直辖市及县(市)之比率,财政部应按次一年度中央统筹分配税款推估数,设
算分配各该直辖市及县(市)之金额,于会计年度开始四个月前通知各该直辖市及县(市
)政府。
依第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由县统筹分配乡(镇、市)之款项,应本调剂财政盈虚
原则,由县政府会商所辖乡(镇、市)公所后订定分配之办法;其中依公式分配之款项,不
得低于可供分配总额之百分之九十,依公式设算分配各该乡(镇、市)之金额,应于会计
年度开始三个月前通知各该乡(镇、市)公所。
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普通统筹分配税款,依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
三项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及第五目之二规定按各项指标占全部直辖市及县(市)百分比
或比例设算分配部分,改按各项指标占全部直辖市及县(市)(不含离岛)百分比或比例
设算分配;同项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四目及第五目之2规定按各项指标占全部直辖市及县(
市)百分比或比例设算分配部分,改按各项指标占离岛三县(市)百分比或比例设算分配
拨付。
第十六条之二【新增】
前条第三项第一款第一目所定基本财政需要额,系依地方制度法应属地方自治事项,并确
保全民基本生活福祉,具均衡性、普遍性之常态办理事项所需经费,包括下列各款之合计
金额:
一、正式编制人员、地方民选公职人员之人事费及基本办公费。
二、依国民年金法、农民健康保险条例等规定应由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负担之社会福利支
出。
三、环境维护及管理、交通道路等公共建筑及设备之基本维护及修建经费。
四、各级学校、公共场馆之基本维护经费。
五、基层公共卫生、保健、医疗、保护及福利服务之基本工作经费。
六、其他经行政院核定纳入事项之经费。
前条第三项第一款第一目所称基本财政收入额,指税课收入扣除中央统筹分配税款及依地
方税法通则征收之税课收入后之数额;对于福建省金门县及连江县基本财政收入额之计算
,应另扣除菸酒税收入。
依前条第三项第一款第一目算定各该直辖市、县(市)或乡(镇、市)之基本财政收支差
额为负值时,以零列计。
第一项第一款正式编制人员人事费包括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卹法、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
遣抚卹条例所定每年所节省之退休抚卹经费支出。
第一项及第二项所定基本财政需要额与基本财政收入额之核算基准及计算方式,应于依前
条第三项所定办法中定之。
第十六条之三【新增】
第十六条之一第三项第一款第三目规定按财政努力绩效分配之款项,依下列方式,计算各
该直辖市及县(市)应分配之比率分配之:
一、各该直辖市及县(市)最近三年度辖区内营利事业营业额平均值占全部直辖市及县(市)
平均值合计数之百分比,权数占百分之二十。
二、各该直辖市及县(市)辖区内最近三年度人口数乘以各该直辖市及县(市)地价税相
对有效税率之数额占全部直辖市及县(市)合计数百分比之平均值,权数占百分之十五;
地价税相对有效税率计算公式如下:
(一)地价税相对有效税率=各该直辖市及县(市)地价税有效税率÷全部直辖市及县(市
)地价税有效税率。
(二)前目地价税有效税率=地价税实征数÷(课税地价÷申报地价占一般正常交易价格比
率)。
三、各该直辖市及县(市)最近三年度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及房屋税收入成长努力度,权数
占百分之五十;计算公式如下:
(一)各该直辖市及县(市)最近三年度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及房屋税收入成长努力度=各该
直辖市及县(市)最近三年度地价税收入成长努力度×百分之十+各该直辖市及县(市)最近
三年度土地增值税收入成长努力度×百分之二十+各该直辖市及县(市)最近三年度房屋税
收入成长努力度×百分之二十。
(二)前目各该直辖市及县(市)最近三年度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及房屋税收入成长努力度
,按个别税目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最近三年度个别税目收入成长努力度=[各该直辖市
及县(市)最近三年度个别税目平均成长率序位评分÷全部直辖市及县(市)序位评分合计
数]×[各该直辖市及县(市)最近三年度个别税目实征数每人平均值÷全部直辖市及县(
市)实征数每人平均值]。
四、各该直辖市及县(市)最近三年度规费、罚款及赔偿收入、工程受益费收入平均成长率
序位评分÷全部直辖市及县(市)序位评分合计数×[最近三年度各该直辖市及县(市)该等
收入每人平均值÷全部直辖市及县(市)平均值],权数占百分之十。
五、各该直辖市及县(市)最近三年度规费、罚款及赔偿收入、工程受益费收入合计数占自
筹财源平均比率努力度序位评分÷全部直辖市及县(市)序位评分合计数×[最近三年度各
该直辖市及县(市)该等收入每人平均值÷全部直辖市及县(市)平均值],权数占百分之五
。
第十六条之一第三项第一款第三目规定按基本建设需求分配之款项,依下列方式,计算各
该直辖市及县(市)应分配之比率分配之:
一、各该直辖市及县(市)辖区土地面积占全部直辖市及县(市)土地面积合计数之百分比,
权数占百分之三十。前开土地面积,离岛县及离岛乡面积以二倍计算;非都市土地使用地
类别之农牧用地面积以一点五倍计算、林业用地面积以百分之四十计算、国土保安用地及
生态保护用地面积以百分之二十计算。
二、各该直辖市及县(市)辖区人口数占全部直辖市及县(市)人口合计数之百分比,权数占
百分之三十。前开人口数,离岛县及离岛乡以二倍计算;六十五岁以上及十四岁以下人口
数以一点二倍计算,并以全国平均每户可支配所得÷各该直辖市及县(市)平均每户可支配
所得之比率调整之。
三、各该直辖市及县(市)辖区工业从业人口数占全部直辖市及县(市)工业从业人口合计数
之百分比,权数占百分之二十。直辖市及县(市)受中高污染事业影响者,该事业工厂从业
人口数以一点二倍计算。四、各该直辖市及县(市)辖区农林渔牧从业人口数占全部直辖市
及县(市)农林渔牧从业人口合计数之百分比,权数占百分之十。
五、各该直辖市及县(市)辖区农林渔牧业产值占全部直辖市及县(市)农林渔牧业产值合计
数之百分比,权数占百分之十。
第一项第三款第二目、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称序位评分,指各该直辖市及县(市)设算指标之
比率最高者以一百分计算,并按一分级距依序递减计分,最低七十九分。
第二项第一款所称土地面积,指依下列公式算得数:各该直辖市及县(市)土地面积=经地
政机关登记之土地面积+(行政辖区面积-经地政机关登记之土地面积;差额为负值时,以
零列计)×百分之二十。
第十六条之四【新增】
依第十六条之一第九项规定通知分配县之款项,县应提拨一定金额分配所辖乡(镇、市)。
前项县应分配所辖乡(镇、市)之金额,应依中央统筹分配税款成长率、各乡(镇、市)基本
财政收支差额、财政努力绩效及本法中华民国○年○月○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由县分配之
中央一般性补助款分配情形等因素,研订透明化、公式化之方式分配,且各年度各乡(镇
、市)获配中央普通统筹分配税款及由县分配之中央一般性补助款合计金额不得低于基准
年期中央普通统筹分配税款及由县分配之中央一般性补助款合计获配数;其分配规定,由
县政府会商乡(镇、市)公所后订定,报请财政部备查。
县政府依前二项规定设算分配各乡(镇、市)之金额,县政府应于会计年度开始三个月前通
知各乡(镇、市)公所、财政部及中央主计机关。
乡(镇、市)努力开辟财源致提高其财政自主程度者,县政府于依第二项规定订定财政努力
绩效之指标及计算方式时,应纳入考量。
县政府未依前四项规定办理者,财政部会同中央主计机关查明后,应令其限期改正,届期
未改正者,得暂停拨付应分配该县之中央统筹分配税款,或依第二项所定之最低金额先行
设算并拨付该县所辖乡(镇、市)。
第十六条之五【新增】
依第十六条之一与第十六条之四规定应分配各直辖市、县(市)及乡(镇、市)之款项,由财
政部办理拨付;其拨付作业等相关事项,应于依第十六条之一第三项所定办法中定之。
第三十条【新增第二项之后】
中央为谋全国之经济平衡发展,得酌予补助地方政府,并以下列事项为限:(按:原本是
“。但”)
一、计画效益涵盖面广,且具整体性之计画项目。
二、跨越直辖市、县(市)或二以上县(市)之建设计画。
三、具有示范性作用之重大建设计画。
四、因应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设,需由地方政府配合办理之事项。
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之一般性补助款,应以补助地方政府教育、社会福利及基本设
施项目所需经费为限,得分别参酌受补助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各类人口数、土地面积及其
他应加计之项目、权数等因素定之。
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依前项所定分配方式获配之一般性补助款,中央得限定其支用范围、
支出用途或指定应办理之施政计画及内容。直辖市政府或县(市)政府违反前揭限制规定者
,中央得就其违反部分予以暂停拨付或扣减补助款。
中央得就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基本财政需要额所办理事项执行情形、施政计画执行效能、
年度预算编制或执行情形及相关开源节流绩效等进行考核,并得依考核结果增加或减少各
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依第二项规定获配之一般性补助款。
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之计画型补助款,由中央各主管机关依政策及业务需要,并视
中央财政状况及地方财政能力予以补助。
本条所定补助之项目、比率、考核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七条
第三项:
由中央或直辖市、县(市)、乡(镇、市)二以上同级或不同级政府共同办理者,其经费之负
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由中央或各该直辖市、县(市)、乡(镇、市)按比例分担之。
第四项:
各级地方政府未依前二项规定负担应负担经费时,其上级政府得暂停拨付其中央统筹分配
税款、县统筹分配税款、补助款,或以其当年度或以后年度获配之中央统筹分配税款、县
统筹分配税款或补助款扣减抵充之;必要时,并得扣减其补助款。
第三十七条之一(大翻修)
地方政府应于年度预算中就下列各款支出,优先筹妥财源编列预算支应:
一、已列入本法核算之基本财政需要额项目及一般性补助款补助之经费项目。
二、依教育经费编列与管理法核定之教育经费应分担数。
三、依其他法律规定必须负担之经费。
四、中央各主管机关计画型补助款中,应由地方政府配合分担之经费。
五、其他属地方政府应行办理之经常性或地方性事务所需经费。
各级地方政府未就前项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经行政院教育经费基准委员会决议未依
前项第二款规定编列或编足预算,其上级政府得暂停拨付其中央统筹分配税款、县统筹分
配税款、补助款,或以其当年度或以后年度获配之中央统筹分配税款、县统筹分配税款或
补助款扣减抵充之;必要时,并得扣减其补助款。
第三十七条之二【新增】
依第三十条第三项及第四项、第三十五条之一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及前条第二项、
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及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减少、减列、
减拨、暂停拨付、扣减抵充或扣减之程序及相关处理事项,属中央政府权责者,分别由财
政部于依第十六条之一第三项所定办法及行政院于依第三十条第六项所定办法中定之;属
县政府权责者,由县政府于依第十六条之一第十项所定办法及三十一条所定办法中定之。
第三十八条之二【新增】
本法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之一及○年
○月○日修正之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就上述内容来看,可能有“土匪”的疑虑
但既然是在很十万火急的前提下,被迫提案来应付在野阵营的,就不能期望会好到哪去
政治算计满腹的时候,人民利益的受损自然不能排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