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铭言:
: ※ 引述《kent (大屌肯特)》之铭言:
: : 建设公司辩称,两造就房地买卖价金具体付款方式、契约签订日期及有关其他费用之
负
: : 、贷款、交屋约定、违约等均未合意,买卖契约无从成立。况且,预订单上载明:“
此
: : 位须经公司同意,否则已缴价金无息退还”、“此价位须经公司同意始可售出,如不
同
: : 原金无息退还,均无条件解约”,显见双方并无以1,810万元签订买卖合约之预约合
意?
: : 建设公司可以返还订金,拒绝签订本约。
: : 法院调查后,根据双方所提证物和证人证词,认定买卖预约已成立,且未经合法解除
仍
: : 有效,建设公司即负有签立买卖本约的义务,却在未订立本约前,擅将该房地出售予
第
: : 人并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认定有过失,判决赔偿2822万元,建设公司不服上诉,被
高
: : 高分院驳回,仍可上诉。
: 这边我不太懂耶
: 虽然我理解法官这样判的想法
: 但是订金or定金这种东西
: 能保证合约必然一定要成立吗?
建商的确主张只是定金,但买方与法院认为这件不只是定金而已,而是已成立预约了。预
约也是一种有效契约,其标的是双方应以1810万元之价格订定买卖本约,类似期货的概念
,所以买方关于预约的履行利益就是可以1810万元取得房屋。建商不履行该预约,必须赔
偿房屋目前的价值(扣掉买方未付的价金债务,相当于期货结算差额)。
: 定金的逻辑就是
: 要先付了一部份的钱
: 如果我后来反悔了,那钱就被收走,我只能自认倒楣
: 而收钱的
: 如果反悔,那自己吸收中间产生的成本
: 最多就是除了还钱外,还要再赔一次定金给客户
: 或者是所谓的违约金赔付就好
: 后面这笔交易给其他人做
: 赚了更多利润,那也跟前面想要解除契约的人无关啊
: 如果按法官的逻辑
: 那某公司要求台北市政府七八十亿的解约金
: 也是合情合理
: 毕竟未来台北市政府转手下家后,的确能赚这么多
本件是建商违约故必须负法定赔偿责任。北市科则是双方谈判合意终止地上权之条件,法
律不会管任一方的主张合理或不合理,只要双方同意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