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高雄植物人夫昏迷30年!妻竟连怀三胎还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0-31 13:48:34
※ 引述《pdz (劳工典范)》之铭言:
: 记者林梵墨/综合报导
: 高雄一名男子婚后不久发生严重车祸,陷入长期昏迷成为半植物人,卧病疗养院将近30年
: 。没想到,他昏迷期间妻子竟接连诞下三名子女,依法登记为婚生子。男子监护人认为情
: 况“明显不合理”,提起否认婚生子女诉讼,法院审理后撤销三名子女的婚生推定,判决
: 确定。
: 推 Aquariusland: 车祸原因要不要也查查看... 123.193.179.80 10/31 13:17
这有点像是开放式问题,判决书也没有任何线索
所以最好不要设法研究...
台湾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一一四年度亲字第十三号民事判决中,出现的资料大概是:(部
分节录)
四、经查:
(一)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甲○○于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结婚,被告甲○○于其等婚姻关系
存续中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一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分别生下被
告丁○○、己○○、乙○○,被告丁○○、己○○、乙○○因此推定为原告之婚生子女,
另原告于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受法院禁治产宣告,并由陈张明富及陈美妹共同监护,后于一
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经法院裁定由丙○○担任原告之监护人等事实,业据其提出原告及被
告甲○○、丁○○、乙○○之户籍誊本为证,并有两造户籍资料、台东地院106年度监宣
字第5号裁定等件在卷可稽,自堪信为真。
(二)又原告于八十七年间因车祸意外,呈现半植物人状态,生活无法自理,嗣于九十年三
月十日起入住圣十字架疗养院接受养护迄今一节,有圣十字架疗养院于一一四年五月二十
二日以(114)圣疗字第038号函附原告之在院证明书、佳里综合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台湾省
立台东医院体格检查证明书,及佛教慈济医疗财团法人关山慈济医院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三
日关慈医字第1140000257号函附原告之病历影本等件为凭,则被告丁○○、己○○、乙○
○自受胎时起至出生之日止,原告与被告甲○○均未曾同居,且被告甲○○亦显无自原告
受胎之可能,此足以释明原告与被告丁○○、己○○、乙○○间之血缘关系,确有疑义。
(三)另本院于一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裁定命被告丁○○、己○○、乙○○应于一一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前至大型教学医院(如无法成立协议,应至台东马偕纪念医院)接受亲子血缘鉴
定,并将裁定合法送达被告甲○○等四人等情,有本院一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一一四年度
亲字第十三号民事裁定及送达证书在卷可参,惟被告丁○○、己○○、乙○○均未配合完
成鉴定,有台湾基督长老教会马偕医疗财团法人马偕纪念医院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马院
医检字第1140003565号函附卷可佐,是依据前揭说明,本院斟酌全辩论意旨及相关事证后
,认原告主张被告丁○○、己○○、乙○○非被告甲○○自原告受胎所生一节,应为真实
。原告主张于去年(即一一三年)始知悉被告甲○○又陆续生下被告丁○○、己○○、乙
○○,并被推定为原告之婚生子女,且原告于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诉,有起诉状上
本院收状戳章可查,未逾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之除斥期间,是原告请求确认
被告丁○○、己○○、乙○○非被告甲○○自原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洵属有据,应予
准许。
主要重点在于第三段,法院通知应去医院鉴定
法律依据:
《家事事件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未成年子女为当事人之亲子关系事件,就血缘关系存否有争执,法院认有必要时,得依声
请或依职权命当事人或关系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糖核酸或其他医学上之检验。但为声
请之当事人应释明有事实足以怀疑血缘关系存否者,始得为之。
但被告方面,没有一个循要求完成、且也未出席法庭辩论程序,所以直接推定原告的说法
合理(属“认诺”之情形)
反正不管怎样看,这种戏码还真是少见
一个植物人如果还能生育子女,那就真的是医学奇迹、谁也无法想像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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