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wleit (大员郭奉孝)
2025-10-12 02:02:37はい、质问です。
北市府是否真的能否准地上权继受?
就当你可以好了
在你不同意的同时
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就没有继受这一份合约
那你要去跟谁解约?
原合约早就因为相对人主体消灭而消灭了?
※ 引述《CREA (人间不信)》之铭言:
: 中时新闻网
: 丁上程
: 2025/10/11 12:47
: 律师酸蒋不懂法律被打脸 北市府秀合约:不应混淆、以讹传讹
: 辉达欲设立总部于北士科T17、18地段,因新寿持有地上权而卡关至今。北
: 市府主张,因“新新并”后,旧的新光人寿已因合并而消灭,因此需先取得北市
: 府同意才可让新公司承接地上权。不过律师林智群10日质疑,依照《公司法》规
: 定,消灭公司权利、义务由存续公司承受,质疑市长蒋万安“不是政大法律系的
: 吗?”北市法务局长连堂凯11日重申,市府因合约规定而有换约的同意权,外界
: 不应混淆事实、以讹传讹。
: 连堂凯表示,根据北市府与新寿当初签订的合约,其中第4.2.1条明定,如
: 果新寿因合并而消灭,新寿公司必须“先取得北市府书面同意”,存续公司才能
: 继受地上权。若未取得北市府同意,依据第9.1.2.15条规定可以“可归责于新寿
: 事由”终止契约,收回T17、T18土地。
: 连堂凯强调,新寿标下T17、T18两块地至今,开发进度严重落后,土地仍是
: 空地一片。市府会坚守合约,确保士林科技园区的土地能尽快开发,落实其产业
: 发展的目标。
: 至于针对林智群以《公司法》刻意无端批评北市府一事,连堂凯反驳,他本
: 人也曾是执业律师,法务局同仁也都知悉相关法律,按照契约规定,市府确实有
: 可否的权利,存续公司本应承受该契约义务。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依约审查、个
: 案判断,绝非橡皮图章,且盼外界勿以讹传讹。
: 连堂凯表示,市府与新寿公司间其它案件,如“南港经贸地上权案”完成并
: 已进入营运阶段,本府已请新寿公司可依约来文取得本府同意。“南港转运站BOT
: 案”因该案工程进度落后,请新寿公司向本府说明厘清合并后如何改善工程进
: 度,本府再审酌是否同意。市府就每一独立案件依约审查,何来政策反复?
: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1011001449-260407?chd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