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报/王宏舜
4名大法官指立法院不能掏空宪法解释权 质疑救生员落水不能自行上岸?
云林地院审理伪造有价证券等案,认为刑法第201条第1项“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
造公债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9万元以下
罚金。”规定违宪,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宪法法庭虽裁定不受理,但大法官吕太郎提出
不同意见书,直言“宪诉法不能封锁或阻碍大法官行使宪法解释权”。
这号不受理案,重点在“不同意见书”,里头不仅认为宪法法庭应该受理外,还指“大法
官宪法解释功能不容瘫痪”,并白话地说大法官行使职权如受到法律的封锁或阻碍,反而
禁止解释宪法以求解决,只能干眼巴望立法院网开一面的解套,就如同游客被推落水时,
救生员应跳下水中救其上岸,但救生员被推落水,却禁止自行游上岸一般,论理的荒谬,
不言可喻。
不同意见书除由吕太郎提出,大法官谢铭洋、陈忠五、尤伯祥也都加入,等于现有8名大
法官中有一半认同吕的看法。他们认为,若宪法诉讼法的规定导致大法官行使职权被封锁
或阻碍,大法官即不应受其拘束;若内容有所不足,无法贯彻大法官解释宪法的职权,大
法官自应予以补充,使宪法意旨得以贯彻。若其规定有互相冲突或矛盾,尚有解释空间,
大法官也应作成有助于宪法法庭运作的解释;若已无解释空间,大法官即应宣告其牴触宪
法而停止适用,并依宪法解释法理,以解释补充程序规范。
4名大法官认为,如不如此,将造成立法机关可以透过制定或修正不符合宪法的宪诉法,
封锁或阻碍大法官职权的行使,掏空大法官的宪法解释权,摆脱宪法对立法院议决的一切
法律案(含预算案)的控制,使宪法的最高法位阶性落空,立法院通过的法律反居于实质
上最高法位阶的严重后果。
不同意见书指出,行宪初期并非由立法院制定法律规范大法官如何行使职权,而是司法院
本于宪法赋予的解释权,基于司法权程序自主原则,制定公布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作为
程序准据,大法官据此规则公布司法院释字第1号至第79号解释;其后才由立法院制定司
法院大法官会议法、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2019年又修正为宪法诉讼法,作为大法官
审查案件的程序规范。释字第79号前的解释,效力与之后的解释相同,可见有无规定大法
官行使职权的程序法律,均不影响大法官行使职权的合宪性。
吕太郎等4人认为,不能依宪法第82条“司法院及各级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的规
定,推论出大法官行使职权须以法律定之的结论,就算宪法第82条规定授权由立法院以法
律规定组织法,此规定也不得违背宪法而使宪政机关行使职权受法律的封锁或阻碍。
本件声请案由云林地院刑事第八庭提出,他们认为刑法201条第1项的伪造有价证券罪,不
分犯罪情节轻重,一律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不符合罪刑相当原则、平等原则
,且与伪造货币罪、行使伪造货币罪、伪造信用卡等签帐支付工具罪、诈欺取财罪、有义
务者遗弃罪,或公共危险罪相比,明显违反宪法要求的诫命,因此裁定停审,声请释宪。
宪法法庭认为声请人未具体叙明于犯罪情状显可悯恕的个案,依刑法第59条酌量减轻其刑
后,何以认为规定还有“情轻法重”而违反罪刑相当原则的确信论证及理由?且伪造有价
证券罪与其他犯罪的危害性、要保护的法益不同,无法一概而论,难说该法违反罪刑相当
原则。宪法法庭认为声请人未提出客观上确信违宪的具体理由,因此不受理。
https://udn.com/news/story/7314/9016547
备注:
可怜那立法院
行政院不依法行政
现在司法院也想绕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