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9-13 10:16:30※ 引述《saiulbb (#KEEP MLB GREAT!)》之铭言:
: 各位E奶 三十公分 帅哥 美女 大家早安 大家豪ㄛ!!!
: 就是阿小鲁熊熊想到一个有点好奇的问题想问问大家,
: 大家都知道最近枪击馆长的竹联帮宝和会成员刘丞浩被判刑15年6月定谳,
: 宝和会精神领袖邵柏杰无罪、组长刘志强10月徒刑,
: 可怕的是这些大哥可以找人乔增见、找典狱长乔特见,然后被判无罪真是呵呵,
: 那小鲁就好奇了,台湾这些看颜色搞判决的法官及检察官,让台湾司法脆弱不信任,
: 如果是枪击Charlie Kirk发生在台湾,凶手在台湾这些只会看颜色办案的司法体制下,
: 会被怎么判?有没有八卦阿?
说到邵柏杰部分,更好笑的是
他还有脸提起刑事自诉,告《周刊王》记者沈建邦“加重诽谤”,但在今年六月十日时,
已经宣告吃下败仗
是否有上诉第二审,目前无从得知。
按照台北地院一一三年度自字第五十一号判决的说法:
一、自诉意旨略以:被告沈建邦为王道旺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之记者,其明知“馆长枪击
案”业经最高法院以一一一年台上字第五一二九号刑事判决、台湾高等法院一一零年度上
诉字第二八六二号刑事判决认定自诉人并非竹联帮和堂宝和会前会长,亦非主谋,竟基于
加重诽谤之犯意,于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在“CTWANT”新闻网站,接连发布标题为“
空保悬案一”、“空保悬案二”之文章,文章中记载:“幕后黑手找来馆长枪击案幕后主
使邵柏杰”、“委托当时以邵柏杰为首的竹联帮和堂宝和会”、“从美国引进天道盟杀手
组织‘美鹰会’枪手,并由邵柏杰的心腹‘小胖’亲自接应”、“邵柏杰是馆长枪击犯主
谋”,并于文章中“空保悬案二”放上自诉人之照片,撰述:“找来竹联帮和堂宝和会前
会长邵柏杰及天道盟美鹰会”等不实内容(下合称本案新闻报导),足以减损自诉人之名
誉及社会评价。因认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二项之加重诽谤罪嫌等语。
二、按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不能证明被告犯罪或其行为
不罚者应谕知无罪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三百零一条第一项分别
定有明文。因告诉人之告诉,系以使被告受刑事诉追为目的,是其陈述是否与事实相符,
自应调查其他证据以资审认(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零零号判决先例要旨参照)
。又认定不利于被告之事实,应依积极证据,倘积极证据不足为不利于被告事实之认定时
,即应为有利于被告之认定,自不必有何有利之证据,事实之认定应凭证据,如未能发现
相当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即不能以推测或拟制之方法,以为裁判基础。而认定犯罪
事实所凭之证据,包括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无论直接或间接证据,其为诉讼上之证明,
须于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怀疑,可得确信其为真实之程度者,始可据为有罪之认定(
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号判决先例意旨参照)。再者,自诉程序中,除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项起诉审查之机制、同条第三、四项以裁定驳回起诉之效力,
自诉程序已分别有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四项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特别规定足资优先
适用外,关于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检察官应负实质举证责任之规定,于自诉程序之
自诉人亦有适用(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第四次刑事庭会议决议内容参照)。准此,自诉人
对于其自诉之犯罪事实,自应负有实质举证责任。
三、自诉意旨认被告涉犯前揭罪嫌,无非系以王道旺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之商工登记公示
资料、“CTWANT”新闻网站介绍、“空保悬案一/疑在林秉文赌场输六千万惹杀机枪击馆
长犯嫌也涉案”之“CTWANT”新闻网页、“空保悬案二/雇杀手二千万买命美鹰会“精神
病”枪手犯罪计画曝光”之“CTWANT”新闻网页、“二千万雇杀手买‘空保’命美鹰会‘
精神病’枪手犯罪计画曝光”之“中时新闻网”新闻网页、“芦洲角头枪击悬案!疑赌输
林秉文六千万丧命馆长枪击主使也涉案”之“ETtoday 新闻云”新闻网页、“空保悬案二
/雇杀手二千万买命美鹰会‘精神病’枪手犯罪计画曝光”之“Yahoo !新闻”新闻网页
、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台上字第五一二九号刑事判决节本及历审裁判、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
台非字第二八三号刑事判决、最高法院一零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二五号刑事判决、被告于
新闻网站“CTWANT”发布之报导五篇、内政部于一一二年十月所编制全国姓名统计分析资
料等件为其主要论据。
四、讯据被告固坦承其有撰写本案新闻报导之事实,惟坚词否认有何加重诽谤之犯行,辩
称:我报导的内容都是有经过查证的,我有访问过“空保悬案”的承办员警,员警说侦查
方向确定跟竹联帮和堂宝和会有关系,跟自诉人有关,所以有往这个方向去调查等语。辩
护人则为被告辩称:竹联帮和堂宝和会成员所涉命案,其等于行为前、后都与自诉人联系
,“空保悬案”亦是由自诉人之心腹手下陈哲晟负责接应行凶枪手,犯罪手法为有计划性
与组织性,与竹联帮和堂宝和会相关命案如出一辙,自诉人身为竹联帮和堂宝和会前会长
及精神领袖,行凶前、后与帮众有联系,对帮众所涉命案应有所知情及授意;再者,本案
新闻报导内容涉及社会重大瞩目案件,具有公益性,被告报导前有经过合理查证,确信报
导内容为真实,故被告所为应不构成诽谤罪等语。经查:
(一)本案客观事实:
被告为王道旺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之记者,其于自诉意旨所示时间,撰写并公开发表本案
新闻报导于“CTWANT”、“中时新闻网”、“ETtoday 新闻云”、“Yahoo !新闻”等网
站,有本案新闻报导网页、王道旺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之经济部商工登记公示资料在卷可
证,且为被告所不争执,故此部分事实,首堪认定。
(二)关于言论自由之保障:
1.按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十一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维护
,俾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惟为
兼顾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
之限制。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诽谤罪即系保护个人法益而设,为防止妨碍他
人之自由权利所必要,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条第3项前段以对诽谤
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系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之保障,并藉以限定刑罚权
之范围,非谓指摘或传述诽谤事项之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
于刑责,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
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诉
人于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真实之
义务。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项与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旨趣并无牴触(司法院
释字第五零九号解释参照)。
2.又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项之规定仅在减轻行为人证明其言论为真实之举证责任,其主
观上对于指摘或传述之事项不实,非出于明知或轻率疏忽而不知者,即不得律以诽谤罪责
,此与美国宪法上所发展出的“真实恶意原则(actual malice )”大致相当。而行为人
是否成立诽谤罪,首须探究主观上有无相当理由,确信所指摘或传述之事为真实,基于保
障言论自由之观点,除非发表言论之行为人,对资讯不实已有所知悉,仍执意传播不实言
论,或本应对资讯之真实性起疑,却仍故意不论事实真相而发表言论,方有绳以诽谤罪之
可能。准此,是否成立诽谤罪,必须探究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相当理由确信其所指摘或传述
之事为真实。行为人就其所指摘或传述之事,应尽何种程度之查证义务,始能认其有相当
理由确信为真实,而属善意发表言论,应参酌行为人之动机、目的及所发表言论之散布力
、影响力而为观察。
3.媒体对其报导固负有查证之义务,但在无法令赋以调查权限及方法下,不能课予媒体有
如司法调查或行政调查般,必须穷尽调查之责,仅需报导者于报导之前已践行相当、合理
之查证,确信查证后所为报导系真实,报导内容未逸脱、扭曲查证所得之范围,并尽平衡
报导之责,辅以媒体发表言论之动机目的,如无毁损他人名誉之恶念,即应认系出于“善
意”所为之报导,纵报导内容有欠妥当或事后得知与真相有所差异,仍应认为符合上开“
善意”之意涵,不具诽谤罪构成要件该当性。另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诽谤罪,其构成要件
以行为人基于毁损他人名誉之故意而为指摘、传述,且所指摘传述之事项,在客观上足以
造成毁损他人名誉之结果者始足当之;至行为人之行为是否足以毁损他人名誉,应从社会
上之一般客观标准加以判断,非以当事人主观感受为认定标准。
(三)本案新闻报导内容是否涉及公共利益:
1.观诸本案报导,乃关于一零五年发生于新北市芦洲区之刘保生枪击案件,报导中叙述刘
保生之身世及社会经历、枪击案发生之可能原因、过程与背景、凶手之动机、涉及之组织
(竹联帮、华青帮、天道盟、美鹰会等)及相关背景,此属社会重大瞩目案件,自与公共
利益、社会秩序密切相关,且于本案新闻报导中提及之“美鹰会”成员王鑫,在馆长枪击
案发生后,亦有相关新闻媒体陆续报导,有被告所提其他媒体同业之相关报导为凭,显见
关于涉及社会重大命案、地方组织之资讯,确系社会大众关注之议题,而为公共利益可受
公评之事,揆诸前揭说明,在判断被告是否合乎合理查证之要求时,应充分考量宪法保障
名誉权及言论自由之意旨,并依个案情节或事件特性而为适当之利益衡量。
2.次以,被告从事新闻媒体业,传递讯息之能力与对舆论影响力较大,对被指述者名誉之
影响程度匪浅,是其发表言论前所应进行之查证程序,相对于一般人日常生活中以言词传
述之言论,固应更加严谨、完备。然而,基于言论自由对于监督政治活动或公共事务之功
能,乃自由民主宪政秩序所不可或缺之重要基础,仍应综合考量本案新闻报导与公共利益
之关系、查证事项之性质及难易度等各项因素以为判断。而被告撰写本案新闻报导前,依
其上开取得消息之资讯来源,倘已可合理相信其所传述之言论内容为真实,纵令与自诉人
所认知之情形有异,或与客观事实未完全相符,亦足认本案新闻报导所涉情节并非由被告
凭空捏造或自行杜撰,依卷内事证,复无从证明被告主观上系基于明知或重大轻率之恶意
,刻意以不实言论诽谤自诉人,即不应率认其未经合理查证。
(四)被告发表本案新闻报导前,是否经合理查证程序,而有相当理由确信其言论内容为真
实:
1.质诸被告提出之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于一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发布之新闻稿载明:
“(标题:新北地检署侦办犯罪组织宝和会前会长邵○杰(即自诉人,下同)、组长刘○
强涉嫌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恐吓取财未遂案,侦査终结提起公诉,并建请法院从重量
刑)本署企业犯罪专组陈诗诗检察官于侦办‘馆长’陈○汉遭枪击等案时,发现竹联帮和
堂宝和会前会长邵○杰、组长刘○强等亦涉嫌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恐吓取财未遂罪嫌
,遂指挥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称刑事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
(下称新北刑大)积极侦办,而于今(十三)日再对邵○杰及刘○强提起公诉并求处重刑
。‘馆长’遭枪击案发生后,本署旋即分案由陈诗诗检察官指挥刑事警察局、新北刑大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下称林口分局)积极侦办,短短四个月的侦查期间,连续发
动四波搜索及拘提行动,声押禁见六人获准,突破关键证人,彻查宝和会涉犯之三件枪击
案(含‘馆长’遭枪击案)、一件掳人勒赎案及一件恐吓取财未遂案,于一零九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对该帮派之会长林○伯、副会长梁○胜、大组长施○吉、成员刘○浩等干部及成
员共十一人以涉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掳人勒赎、恐吓取财及枪击杀人案一并起诉(业经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及台湾高等法院判决)。检察官在侦办前开案件时,因有人犯羁押期间
之限制,就事证明确之被告及犯罪事实,先行提起公诉,而对于邵○杰及刘○强部分则另
行签分案侦办,嗣经破解数位采证还原相关共犯手机资料,清查金流,讯问相关共犯及证
人等侦查作为,而认为被告邵○杰涉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前段之主持、操纵
及指挥犯罪组织及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项、第一项之恐吓取财未遂罪嫌;被告刘○强
涉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后段之参与犯罪组织及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项、
第一项之恐吓取财未遂罪嫌,故于今日提起公诉。审酌被告邵○杰以其身为宝和会组织前
会长及精神领袖之地位,为获取不法钜额利益并发展壮大宝和会组织,陆续由组织成员为
暴力犯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复于在晶华酒店发生之恐吓案件中立于指挥之地位,动辄
要求上千万以上犯罪利益,犯罪所得庞大,且利用组织吸收意志薄弱之年轻成员,危害社
会秩序甚深,恶性重大;而被告刘○强矢口否认犯行,犯后态度不佳,参与宝和会组织为
恐吓取财等犯行,危害社会秩序,恶性亦属重大,均建请法院从重量刑,以资惩罚。检、
警不眠不休,积极侦办‘馆长’遭枪击案,清查犯罪组织相关犯罪,且往上溯源,绝无外
界所谓‘上面检察官压下来,不敢办’。本件枪击案发生后枪手立即携枪前往林口分局文
化派出所表示要自首,因枪手经过事前演练,已经备妥辩护律师,更换惯用手机,企图制
造枪击案之断点,兹就专案小组相关侦查作为及发掘串连宝和会历年涉犯案件、相关共犯
情形简述如下:(一)因枪手自承前一日与‘俊哥’前往法务部○○○○○○○探监,为
突破本案困境,经调阅会客纪录后,发现施○吉偕同枪手刘○浩一同会面吴○龙,再调阅
吴○龙前案,发现吴○龙曾与邵○杰犯下杀人案,当时移送书上即有注记邵○杰为宝和会
成员,复调阅施○吉前案发现曾与陈○达涉犯一零二年间立法院李某枪击案,该案邵○杰
也有受到调查,此时刑事警察局将宝和会历年涉犯枪击案资料均提供本署。(二)调阅‘
馆长’遭枪击案枪手持用手机在枪击发生日回溯两个月内的通联纪录,发现‘馆长’枪击
案发前半个月,枪手曾打电话向晶华酒店订位,经警前往晶华酒店调阅现场监视器画面,
发现疑似帮派成员大量进出晶华酒店,并在晶华酒店对被害人为恐吓犯行,始循线发现宝
和会成员在晶华酒店对被害人为恐吓未遂之犯行。……”等节。
2.再参以台湾高等法院一一零年度上诉字第二八六二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中记载:“A10
于侦查中证述:我是于一年前加入宝和会,我与哥哥即刘志强因喝酒认识,他会叫我去公
祭,我记得有林修伯,因为我很小排在很后面。宝和会组织邵柏杰是最高位的,再来是林
修伯、施俊吉、梁智胜等,其余都是小弟。宝和会招揽成员不会直接问要不要加入,都是
慢慢先认识,再去公祭场合,再深入参与组织的活动”、“A11 于侦查中证述:我知道竹
联帮和堂宝和会,宝和会前任会长是邵柏杰,他也是宝和会精神领袖,现任会长为林修伯
,副会长为梁智胜,我也认识宝和会干部施俊吉(绰号阿俊),另外还有邵柏杰贴身助理
何建龙(绰号小龙)。我跟邵柏杰是朋友关系,我们常会谈一些生意上的事情。林修伯及
梁智胜我是透过我的前助理‘小江’认识,小江跟邵柏杰、林修伯、梁智胜好像都是开南
高职的同学。宝和会总共有六至十个干部,每个干部底下都有带小弟,至于小弟的数目多
少,我不清楚”、“A3于侦查中证述:我是于一零八年八、九月间加入宝和会,名义会长
是‘伯哥’林修伯,实际管事的会长是邵柏杰,副会长是‘梁哥’梁智胜,‘俊哥’施俊
吉是大组长。组织内还有‘刘少’刘丞浩、‘黎明’陈冠宇、‘逵哥’柯仲逵、黄登一、
秦俞轩等人,‘刘少’是直接跟着‘俊哥’。”等情,有该判决书在卷足凭。
3.此外,稽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芦洲分局一一四年二月八日新北警芦刑字第1134433338号
函暨检附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芦洲分局侦办刘保生遭枪击致死案侦查报告”旨揭:“本
案共犯于犯案后,于二十时十分曾进入统一超商购买矿泉水时,将帽子及口罩取下,超商
监视器拍摄到清楚正面影像,经使用警政相片比对系统进行比对,过滤近千笔相片资料,
发现竹联帮-和堂-宝和会成员陈哲晟与超商共犯影像特征皆相符,且于脸书照片发现陈哲
晟曾穿着犯案时相同颜色、形式之衣服,确认共犯身分就是竹联帮-和堂-宝和会成员陈哲
晟,惟枪手身分尚无法査明,但因陈哲晟之帮派背景身分,专案小组续以竹联帮-和堂-宝
和会循线追查”、“本案被害人死者刘保生(绰号:空保)为天道盟份子,芦洲地区角头
大哥,身兼芦洲区中正路一九二巷十一号保佑宫(供奉池府王爷)主任委员,于一零五年
七月二十日晚间该宫庙办理池府王爷诞辰餐会时,在众目睽睽之下,遭歹徒持枪当场击毙
,歹徒目无法纪,手段之残暴更是震撼人心,影响社会治安甚钜。经本分局与刑事警察局
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组成专案小组,不眠不休持续侦查二个月后,赫然发现
疑为共犯之陈哲晟与枪手及其接应之成员,均为竹联帮和堂宝和会成员,渠等共组犯罪集
团,屡次犯案,涉及多起命案,其犯罪手法具有明确任务分工及计画作为,利用强大火力
以行刑式的暴力方式,非致被害人于死地不可,手段残忍。”等节,有该侦查报告可查。
4.综参上述证据资料,足见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于新闻稿中指出,该署检察官认自诉人涉
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前段之主持、操纵及指挥犯罪组织罪嫌及刑法第三百四
十六条第三项、第一项之恐吓取财未遂罪嫌而提起公诉,并直接指明自诉人为竹联帮和堂
宝和会组织前会长及精神领袖,有获取不法钜额利益、发展壮大宝和会之举措,在晶华酒
店发生之恐吓案件中属于指挥之角色;又依据台湾高等法院一一零年度上诉字第二八六二
号刑事判决中,有数名证人证称自诉人为宝和会前任会长、宝和会精神领袖、在宝和会中
位居最高位;另前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芦洲分局侦查报告中亦叙及刘保生枪击案之共犯为
宝和会成员。准上以观,堪认被告于取得上开资讯后,进一步推论自诉人为馆长枪击案幕
后主使、自诉人与刘保生枪击案有关等节,而撰拟本案新闻报导,并非被告凭空虚捏杜撰
之词,即非全无所本,自与纯属虚构、任意编造之言论有间,难认被告主观上系基于明知
或重大轻率之恶意而传述不实言论,并可证被告于撰写本案新闻报导前已践行相当、合理
之查证。
5.基此,被告依据前述资料,自有相当理由确信依凭上开资讯而撰写之内容为真实,难谓
被告具对资讯不实已有所知悉,仍执意传播不实言论之“真实恶意”之情,为保护新闻自
由,以促进新闻发挥功能,仍应认被告所为符合善意原则,并应受言论自由保障。
五、综上所述,本案依自诉人所举证据,尚未达于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怀疑,而得确
信其为真实之程度,无从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确信,自诉人既无法为充足之举证,揆诸
首揭说明意旨,自应为被告无罪之谕知。
从前述第一审判决,已经可以认出本案被告(即邵氏)已有相当嫌疑
但他案方面却能给出“无罪”判决
如果新北检没有打算就该结果提起上诉,就是想轻放黑帮、不敢展示肃清的决心,让外界
对司法的信心有更多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