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9-02 21:25:26※ 引述《sukiyasuica (suica)》之铭言:
: 记者陈宏瑞 、刘人豪/高雄报导
: 曾因中职假球案服刑的嘉义县无党籍议员、绰号“雨刷”的蔡政宜,卷入洗钱疑云。检警追
: 查高雄地下洗钱机房,发现蔡涉有重嫌,8月31日中午他准备自桃园机场飞往越南胡志明市
: 时,被检警拘提到案并同步搜索。1日移送桥头地检署复讯后,检察官认定有勾串共犯或证
: 人之虞,向法院声请羁押禁见。法院今(2)日晚间裁定羁押禁见。
桥头地院另有发布准许羁押理由,略以:
一、经法官讯问后,认定被告蔡政宜涉犯操纵犯罪组织罪、洗钱财物达新台币一亿元以上
之一般洗钱罪、特殊洗钱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蔡政宜是在桃园机场被警方拘提到案,有事实足认被告有逃亡、湮灭证据、勾串
共犯或证人之虞
三、本案另涉及跨国洗钱犯罪、金额超过泰铢二百亿元(折合新台币亦超过二百亿元),
严重影响我国及跨国金融秩序之稳定
同时稍早前,桥头地检署亦有发布通稿,说明得知整个消息的经过:
“桥头地检署日前获悉有国际洗钱集团在高雄市区设立机房,帮博弈等犯罪集团从事跨国
洗钱情事,张春晖检察长指示主任检察官苏恒毅、郑子薇、检察官周子淳、陈韵庭立即
主动分案深入追查,并调阅相关资料厘清案情。”
目前看起来,除了赌球之外,还能涉及跨国事业
这种“神通广大”,还真是望尘莫及呀...
不过也不容忘记的是,蔡政宜竞选团队的工作人员曾涉及贿选,而被判刑:
一、嘉义地院一一一年度选诉字第七号刑事判决
犯罪事实:
甲○○因曾受登记参选民国一一一年嘉义县议员选举第四选区候选人蔡政宜之帮助,为使
蔡政宜能顺利当选,竟基于对有投票权之人交付贿赂之犯意,于同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四至
五时间某时许,在双涵村内某杂货店遇见黄○○,当场交付现金新台币(下同)一千元之
贿赂给黄○○,并约定于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投票日行使投票权予蔡政宜,黄○○明
知该款项系贿选之对价,仍基于收受贿赂之犯意,应允并收受上开贿款(黄○○所涉投票
收受贿赂部分,业经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确定)。嗣于同日晚间六时许,甲○○前往朱○
○(朱○○所涉投票收受贿赂部分,业经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确定)位于嘉义县某住处门
口,交付现金二千元之贿赂给朱佩祯,以每票一千元之代价,约定朱○○与同户籍有投票
权之配偶吴○,于投票日行使投票权给蔡政宜,经朱○○当场收受并允诺投票给蔡政宜,
嗣朱○○将上开现金一千元欲交给吴○时,为吴○所拒,并要求朱○○将上开贿赂退还甲
○○,然朱○○尚未退还,即为警接获检举而循线查悉上情,并扣得黄○○、朱○○各自
缴回其所收受之贿款一千元及二千元。
二、嘉义地院一一一年度选诉字第十号刑事判决
犯罪事实:
蔡政宜系民国一一一年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嘉义县议员选举第四选举区候选人(登记第一号
)。王○○与姓名、年籍不详绰号“龙仔”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图使蔡政宜当选,竟基于对
于有投票权之人交付贿赂而约其投票权为一定行使之犯意联络,先由“龙仔”于一一一年
十月间某日十三时许,在嘉义县东石乡某处,交付新台币(下同)一万元给王○○,嘱咐
王○○于上述选举帮蔡政宜向上开选举具有投票权之人(下称选民)买票,买票后如有剩
余金钱,则作为“龙仔”为蔡政宜向王○○买票之对价,经王太源应允后,王○○接续于
:
(一)一一一年十月中旬某日十五、十六时许,在嘉义县某蔡○○住处前,交付现金四千
元予蔡○○,借此约使有投票权人蔡○○及其家人于上开选举投票时圈选支持蔡政宜,而
就其投票权约为一定之行使,蔡○○则基于有投票权人收受贿赂之犯意,当场将王○○所
交付之现金收受而允诺之,嗣后蔡○○将上情告知其夫王○○,王○○表示贿款蔡淑媛自
己留用,蔡○○因而未将贿款交给王○○及其女王○○、其子王○○。
(二)一一一年十一月三或四日十六时许,在嘉义县东石乡塭港村某处路旁,交付现金四
千元给姓名、年籍不详绰号“谋仔”之成年男子,借此约使有投票权人“谋仔”于上开选
举投票时圈选支持蔡政宜,而就其投票权约为一定之行使,“谋仔”则基于有投票权人收
受贿赂之犯意,当场将王○○所交付之现金收受而允诺之。王○○为上开买票行为后,基
于有投票权人收受贿赂之犯意,将剩余之二千元留供自己所有,并承之前之允诺投票支持
蔡政宜。嗣于一一一年十一月十日接受嘉义县警察局朴子分局调查时,主动交付二千元以
供扣案。
三、嘉义地院一一一年度选诉字第十二号刑事判决
犯罪事实:
柯涂木系民国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投票之一一一年度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嘉义县议员第
四选举区候选人蔡政宜之支持者,为使不知情之蔡政宜顺利当选,竟基于对有投票权之人
交付贿赂而约其投票权为一定行使之单一犯意,于一一一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五、六时许,
在其位于嘉义县某住处,以每个有投票权人新台币(下同)一千元之代价,对有投票权之人
张○○○及其子张○○贿赂而当场交付二千元予张○○○,除向张○○○表示其中一千元
用来贿赂约其于投票时为圈选蔡政宜之一定投票权之行使,并委请张○○○将所余一千元
转交张○○,张○○○允诺并收受贿赂后,旋即返回其位于嘉义县某住处,将一千元交给
张○○及转达于投票时为圈选蔡政宜之一定投票权之行使,张○○允诺并收受贿赂(张○
○○及张○○所涉投票受贿罪嫌,均经检察官另为缓起诉处分)。
四、嘉义地院一一一年度选诉字第十五号刑事判决
犯罪事实:
张忠雄于民国一一一年嘉义县议员选举期间,基于对有投票权之人交付贿赂,而约定其投
票给第四选举区候选人蔡政宜之接续犯意,分别为下列行为:
(一)于一一一年九月间某日,在张忠雄之远亲江○○位于嘉义县某住处附近菜园,交付贿
款新台币(下同)一千元给江○○,要求在该次选举,投票支持蔡政宜,而获应允(江○
○所涉有投票权人收受贿赂罪部分,业经检察官以一一一年度选侦字第二二五号为职权不
起诉处分)。
(二)于一一一年九月下旬某日,在张忠雄之远亲陈康○○位于嘉义县“港口宫”所承租摊
位后面,交付贿款一千元给陈康○○,暗示在该次选举,投票支持蔡政宜,而获陈康○○
默示同意(陈康○○所涉有投票权人收受贿赂罪部分,业经检察官以一一一年度选侦字第
二二五号为职权不起诉处分)。
五、嘉义地院一一二年度选诉字第三十七号刑事判决
犯罪事实:
蔡文山为求民国一一一年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嘉义县议员选举第四选区候选人蔡政宜能顺利
当选,基于对于有投票权之人行求、交付贿赂,而约其投票权为一定行使之犯意,以每票
新台币(下同)一千元之代价,于一一一年十月间某日下午某时许,在嘉义县东石乡鳌鼓
村前往寿天宫之某处路旁,向同村之选民尤敏行求、期约并交付现金二千元贿款,约定尤
敏于选举时,与同具选举权之其夫李重庆投票给蔡政宜,尤敏即基于有投票权之人收受贿
赂,而许以投票权为一定之行使之犯意,当场收受而允诺投票予蔡政宜。
经历了这些,居然没有“当选无效”之诉
所以才能活到现在
但不管怎样,还能牵涉到其他不相干之领域,还真的是一流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