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法官打脸监理所!未礼让行人罚单撤销 

楼主: Minekun (Mine)   2025-08-31 16:07:07
1.媒体来源:
中时新闻网
2.记者署名:
简铭柱
3.完整新闻标题:
法官打脸监理所!未礼让行人罚单撤销 关键“3公尺法则”出炉
4.完整新闻内文:
https://images.chinatimes.com/newsphoto/2025-08-30/1024/20250830002774.jpg
台中一名廖姓女子开车经过彰化一处路口,被警方认定未礼让行人,开罚6千元并记点3点
。(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
马路如虎口!但汽车驾驶人礼让行人的标准到底在哪?台中一名廖姓女子开车经过彰化一
处路口,被警方认定未礼让行人,开罚6千元并记点3点。廖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
审判决出炉,法官当庭勘验警方采证光盘,发现廖女车辆前悬进入行人穿越道时,与行人
距离“超过3公尺”,符合交通部函释的执法标准,认定并未违规,判决撤销罚单。公路
总局台中区监理所不服提起上诉,遭高等行政法院以“上诉不合法”驳回,全案确定。
这起事件发生在112年12月3日晚间,廖女驾驶自小客车行经彰化县鹿港镇中正路与民生路
口时,被执勤员警认为“行经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时,不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当场
拦查开单。廖女事后提出申诉,但台中区监理所仍认定违规,113年3月间裁处6千元罚锾
、记违规点数3点,还须参加道安讲习。
廖女不满收到罚单,一状告上法院。法院审理时当庭勘验警方采证光盘,发现关键“3公
尺法则”。根据交通部110年3月30日函释,内政部警政署已律定执法取缔标准,路口无人
指挥时,汽车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离行人“行进方向”1个车道宽(约3公尺)以内及前悬
已进入行人穿越道上为取缔认定基准。
法官勘验后认为,廖女车辆于转弯且前悬初进入行人穿越道时,与当时移动中的行人尚有
超过3公尺以上之距离,符合交通部函释标准,认定廖女并无不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的违
规行为,因此判决撤销原处分。
台中区监理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廖女左转时未暂停让同向行人先行通过,且抢先左
转并跨越双黄线,易造成危险。但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原审法官已详尽调查证据并说明理
由,监理所的上诉只是重复原审主张,并未具体指出判决有何违背法令之处,不符合上诉
要件,因此裁定驳回上诉,廖女胜诉确定。
这起判决也再次凸显“3公尺法则”的重要性,提供用路人更明确的礼让行人标准。驾驶
人未来行经行人穿越道时,只要注意与行人的距离保持在3公尺以上,即可避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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