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不甩公听会民众全反对!北市府坚持拆公馆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8-29 10:54:36
※ 引述《eric12 (Eric)》之铭言:
: 记者杜冠霖/台北报导
: 台北市长蒋万安今年3月拍板拆除公馆圆环,却因为要一并填平公共汽车专用车行地下道引发
: 民意反弹,蓝绿白议员都发声喊不妥,北市议会6月时决议暂缓工程,后续办理公听会时
: ,现场民众也一面倒反弹声浪。但台北市交通局今(27日)突然再宣布,公馆圆环确定将
: 于9月13日凌晨动工拆除,并改为正交路口。至于原本的公共汽车专用地下道仍会填平,这让
: 绿白议员通通炸锅,民众党议员张志豪痛批,草率做这个决定,“非常非常不尊重台北市
: 议员”,说明会时大家都提出反对意见,居然一条条被市府驳回,非常没道理。
单从表面上看,相信一定会有猜疑,例如:
一、和前任柯文哲市长一样,在受到发展商施压(利益关说)的情况下,才会独排众议,
坚持按照原定规划执行
二、目前只有民进党、民众党议员表示不满,而国民党方面的状况不明,无从判断他们对
自家人的行为之支持程度
三、就算撇开政治因素不谈,既然圆环改成正交路口是一回事,需要牵连到地下道的话,
根本是在鼓励民众拒搭公交(毕竟不会比自行驱车更快抵达目的地)
复按最高行政法院对类似争议的诠释:(一一二年度上字第六八九号)
都市计画是由主管行政机关依据都市现在及既往情况,预计都市未来之发展情形,所为具
有预测性、创造性之规划行为(都市计画法第五条参照)。法治国家对此等计画行政决定
之法的控制,有别于传统行政行为,乃透过条件式规范,以明确之构成要件该当,定明行
政机关得为特定内容之判断决定或裁量;计画法则着重于设定计画目标、原则或方针等纲
领性指示,并规范为达成计画目标纲领所应遵循之组织、程序及相关步骤,暨具体规划计
画内容时,所应列入衡量之事项,至于计画内容之规划决定,则由主管行政机关以自我负
责方式具体形成。
都市计画法第一条:“为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并促进市、镇、乡街有计画之均衡发展,特
制定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之都市计画,系指在一定地区内有关都市生活之经济、
交通、卫生、保安、国防、文教、康乐等重要设施,作有计画之发展,并对土地使用作合
理之规划而言。”即为都市计画在对一定地区内有关都市生活之经济、交通、卫生、保安
、国防、文教、康乐等重要设施,以及土地(空间)使用之未来发展规划上,设定须“合
理有序”之规划原则,并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促进市、镇、乡街均衡发展”为计画之
目标。都市计画主管机关在上述规划目标及原则之框架下,对于计画内容之形成,享有一
定范围之“计画形成自由”(或称“计画裁量”),可谓无形成自由之规划,即无计画可
言。故行政法院对计画行为适法性之司法审查及节制,应着重于计画之过程是否符合法律
所定之组织、程序;计画之形成,是否符合法定之规划原则,与不同规划密度、范围、取
向所形成之其他计画间,相互调和而合理有序;计画形成之内容,其中实施计画采行之相
关措施,是否为达成法定目标合理所需,而符合比例原则中之适当性与必要性原则;又计
画内容之形成,是否符合利益衡量原则,亦即,是否已对于应列入衡量之公、私益事项,
经正确之调查、认识及评价其重要性后,予以妥适衡量,使计画内容涉及之各项公益及私
益,在客观上处于合理之衡平关系,而无“未为衡量(衡量怠惰)”、“衡量不足”、“
衡量评价错误”或“衡量不合比例原则”(下合称衡量瑕疵)等情事,依此,合于平等原
则及狭义比例原则(即衡平性原则)。
是若计画主管机关已依循合法之组织、程序,决定计画之内容,且合于法定目标及规划原
则,又未与其他计画相冲突,尤其无下位计画牴触上位计画之情形,并已符合利益衡量原
则者,有鉴于都市计画决定本质上所具政策方针取向并仰赖行政专业之评估、判断,立法
者并为此授予计画主管机关形成计画内容之决定空间,行政法院即应予适度尊重,尚不得
代替计画主管机关行使其计画高权,迳以自行认定其他替代可行之规划方案亦得达成计画
目标,遽认主管机关决定之计画内容,非属侵害当事人权益最小之必要手段而违反比例原
则。
惟都市计画既为主管机关依据都市现在情状之认知、判断及未来发展之预测、评估等,进
而所为之空间规划,关于计画范围内都市既有情状之认知或判断,以及未来发展之预测或
评估,为主管机关就都市发展基础事实之判断与评估,此虽为主管机关作成计画裁量(计
画形成自由)之基础,但与计画裁量乃基于该等事实之判断、预测,进而对都市生活重要
设施及土地(空间)使用之配置与管制,所形成计画内容之规划性决定,仍属不同层次之
事项。若都市计画相关法令授权主管机关,就此计画裁量所需之事实基础,享有评估、预
测、判断之专属权限者,行政法院就其适法性之司法审查,应尊重其判断余地,仅审查其
组织、程序之适法性,及单纯无涉评价之事实调查、认定是否正确,与关于事实评估、预
测、判断之方式,是否为计画专业领域所认之适当方式而合理、适当,尚不得与计画裁量
是否符合利益衡量原则之司法审查相混淆。
如果最终必须上法院进行审查,公听会程序的内容也会被录进去
到时如果司法方面认同这作法,殊不能说具体作为违背正常作业流程,对民间的担忧未予
透彻考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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