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柯文哲提3方案行使罢免投票 法高行裁定一

楼主: bb10181128 (bb)   2025-07-25 12: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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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体来源:自由时报
2.记者署名:张文川
3.完整新闻标题:
柯文哲提3方案行使罢免投票 法高行裁定一一打脸
4.完整新闻内文:
明天将进行罢免投票,羁押禁见中的民众党前主席、前台北市长柯文哲,于投票日前3天
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假处分,诉求以戒护投票、在看守所投票、或通讯投票等3种方
案行使罢免投票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裁定驳回,认为柯主张的3种方式都于法无据
,违反选罢法现制的秘密投票、在籍投票,戒护投票不仅没有法规可循,更会提升受羁押
人脱逃的可能性,可能对公益造成重大侵害,因此裁定驳回。
柯文哲因涉京华城容积等弊案,目前仍羁押禁见于台北看守所,23日他委由律师提起行政
诉讼、同时声假处分,状告台北市选举委员会、台北看守所,请求法院准许他以适当方式
行使台北市第6选区立委罗智强的罢免投票权。北高行24日传唤3方开庭,今早做成裁定。
北高行合议庭审理认为,投票是由北市选委会负责办理,台北看守所并非选务办理机关,
没有职权可决定受柯文哲能否行使投票事务,刑事诉讼法、羁押法也没有确保在押被告行
使投票权的规范,北所只是协助配合北市选委会办理选务,故北所与柯文哲间于本案不存
在公法的法律关系。
北市选委会部分,柯文哲主张行使投票的适当方法,包括在北所设投票所、通讯投票、戒
护外出投票等3种方式,但合议庭略式审查后认为,选罢法明定选举制度兼有保障投票与
不投票自由的效应,使前往投票所的选举人可在无顾忌的自由环境下,以无记名方式秘密
投票;选罢法明定应在户籍地“在籍投票”,应如何保障受羁押人以自由意志行使选举权
,属立法通盘考量的裁量范畴,法院无从令柯文哲不在籍投票。
裁定指出,柯文哲主张选罢法并未规定应“亲自投票”,所以得以采用通讯投票,但北高
行指出,由选罢法第17条至第19条规定可知,罢免投票必须由投票人“亲自”至指定投票
所,通讯投票违反此规定,其主张并不可采。
至于戒护外出至户籍地投票,北高行认为,羁押法并无相关规范可供遵循,戒护过严会侵
害人格权,过宽则会升高脱逃可能性,维安有困难度,损及公益。合议庭综合衡量,若裁
准而可能对公益造成的损害,远甚于不裁准而对柯的个人损害,认定没有假处分的必要性
,故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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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提3方案行使罢免投票 法高行裁定一一打脸 - 政治 - 自由时报电子报
6.备注:
没判刑确定的人没有投票权
行政怠惰变成一一打脸?自由时报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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