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白现在修正他的文章了
但是他的结论还是有违宪疑虑
我来针对说法律案增加支出违宪的人的立论基础来表示没有违宪
很多人说这次普发现金条例违宪,理由是立法院不能增加支出,还搬出释字264跟391。
但如果仔细看这两号解释的背景跟语句,其实根本不能直接拿来反对这次的法律案。
先说释字264,它处理的是在【审预算案!时!】,立委临时提案要求行政院【加发半个
月年终奖金】,这明确是在行政院提出的预算案之外加钱,而且是【当场在预算会议里临
时加支出】,所以违宪很合理。
再看释字391,它的语境其实也是在讨论【预算案审查当中】,立委把某些项目的钱挪来
挪去,结果导致某项目变成比行政院原案还多钱,这种【移动导致增加】也被认定违宪。
重点是,大法官说“其情形与预算案之外、以委员提案方式为增加支出之提议,实质上亦
无不同”这句话,是在这个上下文中讲的——也就是
【都在审预算案时发生的】。
有人解读这段话说
“预算案之外、立法院用法律案提新增支出也违宪”,
但这是【过度延伸】。
这句话的“预算案之外”
其实是对应264提的临时提案,【在预算案主体外,针对“正在审”的预算案做临时提案
,增加原本预算案没有的预算】的状况,而不是指【非预算外的所有法律案】。
如果今天法律案一律不能产生支出效果,那所有的补贴法案、照顾弱势的专法、原民补偿
条例是不是都要说违宪?
所以结论是:这次法律案从【形式】、【程序】、【宪政脉络】来看都【没有违宪】,反
倒是那些【扩张扭曲释字391、把立法权限绑死】的人,才比较接近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