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a9277178 (枫曦)》之铭言:
: ※ 引述《BlueBird5566 (赖粉-青鸟56)》之铭言:
: : https://i.imgur.com/ALrhLbk.jpeg
: : 刚刚看我们胜率不到26%的 大多都是帮贩毒狗辩护的林智群律师
: : 在他的FB说 虐童致死相对来说比较不严重
: : 不应该这样修法
FB内说法
1. 故意虐待未满7岁小孩致死(a情况)
2. 没有要虐待,就是要故意S小孩 (b情况)
b情况严重程度>a情况
a情况,是故意(虐待小孩) +过失(不小心致死)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