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7-14 20:51:40※ 引述《fontain1103 (Ramses)》之铭言:
: 中时新闻网 袁茵
: 丹娜丝台风重创南台湾,旭东环保科技公司在屏东佳冬设置的太阳光电系统浮台遭吹倒四
: 散,引发外界热议。民众党立委黄国昌日前向经济部索资,要求提供拿了1.35亿补助金的
: 旭东环保离岸太阳光电系统浮台技术开发计画,但黄14日批评,经济部以“洽业者意见后
: 续办”回应,经济部何以沦为不肖厂商的细汉仔?
说到这件事,突然联想到有一件行政诉讼
该案原告被某公司提起“违反营业秘密法等之刑事告诉”,在新北地检署侦结不起诉、新
北地院驳回交付审判的声请后,该员有意反诉“诬告”罪,因此申请阅览侦查卷宗,但因
为含有该公司的营业资料、相关证人之年籍资料等,结果遭到地检署否准
经诉愿被驳回后,提起行政诉讼(北高行高等庭一一二年度诉字第七十六号),并获得胜
诉判决(准许阅览卷宗)。
当时理由提到:(节录)
档案法第十八条规定“得”拒绝前条之申请,政府资讯公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则规定“应
”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足认人民申请政府机关提供具有档案性质之政府资讯,政府机关
审酌档案法第十八条各款情形时,应以政府资讯公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各款规定为判断基
准,如审查结果并无应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原则上即应准许。倘政府资讯中含有
限制公开或不予提供之事项,例如政府资讯公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六款公开或提供政府
资讯有侵害个人隐私之情形,若可将该部分予以遮蔽,施以防免揭露处置,已足达到保密
效果者,依政府资讯公开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意旨,仍应就该其他部分公开或提供。
而目前遇到的状况,应是在于申请索取的资料,是否真有营业秘密
且就算真符合该前提条件,理应允许在屏蔽(遮掩)其中的一部分后,准予提供给有需要
的人了解
这种与私益无关的事,还要等利害关系人(涉及公司)回应,说不扯才怪!
整个档案的封存期限,一般人恐怕无从摸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