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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tic (无明)
2025-06-12 07:33:58※ 引述《kaiblue (用心作战)》之铭言:
: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
: 民进党立委王定宇不满前年在立法院外交暨国防委员会中,国民党籍立委陈以信指他是“
: 大嘴巴”,应设置“大嘴巴条款”等,损害其名誉,求偿200万元,台北地院认为陈是就
: 可受公评之事发表适当的评论,判陈免赔;王不服上诉,高等法院认为陈并未逾越合理评
: 价范围,今驳回上诉,可上诉三审。
对照第一审“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二四三号民事判决”(上诉案号:台湾
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八五三号)的理由:
(一)关于“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基本权冲突权衡:
1.按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因故意
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
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
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民法第18条第1项、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195条第1项
前段分别定有明文。原告依民法第18条第1项、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195条第1项前段规
定,主张被告所为系争言论侵害其名誉权,请求被告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涉及被告
宪法第11条“言论自由”与原告宪法第22条“名誉权”之基本权冲突。复因言论自由与名
誉权受宪法保障之程度无分轩轾,故适用上开规定时,应采取符合宪法意旨之解释方法,
就原告之“名誉权”与被告之“言论自由”进行基本权冲突之价值权衡。
2.次按,言论自由可分为“客观事实陈述”与“主观意见表达”,“客观事实陈述”得以
验证真伪,“主观意见表达”则系个人对于事物之主观价值判断,无所谓真伪之问题。又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
限”,刑法第310条第3项规定甚明。考量言论自由无论在民事、刑事均可区分为“客观事
实陈述”与“主观意见表达”,刑法既已明确区分二者,并制定不同之处罚规定(刑法第
310条诽谤罪、同法第309条公然侮辱罪)及不罚事由(刑法第310条第3项、同法第311条
),于判断个别涉及客观事实陈述、主观意见表达之言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之民事侵
权行为时,除考量民事侵权行为法与刑法之不同规范架构外,在性质许可范围内,自可分
别类推适用前开刑法第310条第3项、第311条之规定。
3.针对“客观事实陈述”部分,上开刑法第310条第3项前段之“言论真实性抗辩”规定,
系指“相对真实”,表意人就涉及公共利益之事,虽无法证明其言论为真实,惟其于言论
发表前确经合理查证程序,依所取得之证据资料,客观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论内容为真实者
,即使表意人于合理查证程序所取得之证据资料实非真正,如其就该不实证据资料之引用
,并未有明知或重大轻率之恶意情事者,仍有该规定之适用(参宪法法庭112年度宪判字
第8号判决第74、79、87段)。至于表意人事前查证程序是否充分且合理之判断,应依具
体个案之事实,斟酌行为人与被害人之身分、名誉侵害之程度(表意人指摘或传述诽谤言
论之方式、散布力与影响力、所为言论对被指述者名誉之毁损方式、程度与影响范围)、
所涉言论内容之公共利益大小(言论对公益论辩之贡献度)、时效性与来源之可信度、查
证成本及查证对象等,综合判断之(参考司法院释字第656号解释林子仪大法官部分不同
意见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宪法法庭112年度宪判字第8号判决第
77段)。如表意人已尽其合理查证义务,即可类推适用刑法第310条第3项前段规定及依宪
法法庭112年度宪判字第8号判决意旨,阻却违法。就此而言,“合理查证义务”核属民事
侵权行为法上之“违法性”层次问题。
4.查,原告主张被告所为系争言论侵害其名誉权,系针对“影射原告泄漏国家机密”部分
,而观诸系争言论内容,其中A言论至E言论、K言论,攸关原告有无泄漏国外机密考察
地点、机密会议内容,无涉个人对于事物之主观价值判断,为单纯得以验证真伪之“客观
事实陈述”。另F言论至J言论,除泄漏机密会议内容属于“客观事实陈述”外,“大嘴
巴”、“大嘴巴条款”则系以前开泄露机密会议内容之客观事实为基础,所为个人对于事
物之主观价值判断,属于“主观意见表达”。是以,被告所为系争言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依上开说明,应先判断该等言论是否不实,如为不实或事实真伪不明,则视被告有无尽
其客观合理查证义务、得否类推适用刑法规定阻却违法。
(二)被告就指涉原告泄漏国外机密考察地点部分,已尽其客观合理查证义务,欠缺不法性
:
1.被告所为系争言论,指涉原告泄漏国外机密考察地点、机密会议内容,而被告所述原告
泄漏国外机密考察地点部分,所凭之证据资料为原告所发表有关机密考察行程之A贴文。
细绎立法院第9届第5会期国防委员会会务报告,清楚载明国防委员会于该届期之考察活动
,记载字段包含序号、日期、领队及同行委员、内容、记事项目,其中国内考察第4次、
国外考察第1次清楚记载所有字段内容,国内考察第1至3次除记事栏记载“密不录由”外
,其余字段亦均有记载(仅内容字段标示该具体考察内容为机密考察),至于国外考察第
2次,则仅记载日期为“107年7月23日至同年月31日”,领队及同行委员字段空白,内容
字段记载“机密考察”,记事字段记载“密不录由”等情,有上开会务报告可参,比对国
外考察第2次与其他考察活动之记载方式,堪信国防委员会于107年7月23日至同年月31日
办理之国外考察第2次行程,应属机密考察行程无疑。
2.原告所为A贴文时间虽为107年7月22日,惟脸书社群媒体显示之贴文日期,系以使用者
设定之语言、区域为准,有脸书使用说明可参,原告所为A贴文既记载其至欧陆考察,则
原告脸书显示A贴文之时间,即可能因原告设定之语言、区域而有1日之时间差,故原告
A贴文所载至欧陆之国防机密考察,应可认定系前述国防委员会办理之国外考察第2次机
密考察行程。原告于其标注蓝色验证标章之脸书粉丝专页张贴A贴文,供不特定大众阅览
,暗指其至欧陆某国家进行国防机密考察,有A贴文可稽,而原告时任立法院国防委员会
委员,为两造所不争执,原告于担任国防委员会委员期间至国外进行国防机密考察,并于
个人脸书揭露至欧陆进行国防机密考察行程,原告之举自攸关立法委员是否泄漏因职务所
知悉之国防机密,而危害国家安全之重大公共议题。故被告以原告自行张贴之A贴文为据
,客观上已可合理相信原告系泄漏国外机密考察地点,揆诸首开说明,被告就其所为原告
泄漏国外机密考察地点之系争言论,已尽其客观合理查证义务,欠缺不法性。
(三)被告就指涉原告泄漏机密会议内容部分,已尽其客观合理查证义务,欠缺不法性:
1.复按,各委员会会议,秘密会议之纪录及决议,立法委员、列席人员及本院员工,不得
以任何方式,对外宣泄,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准用立法院议事规则第50条第1项
规定甚明。关于被告指涉原告泄露机密会议内容部分,系针对原告于脸书张贴其自系争会
议所得知,有关“‘合约设计’阶段进入‘细部设计阶段’”、“构型将采‘X 尾舵’之
3.0B版”、“在2024年3 月,首艘潜舰下水”内容之B贴文,故自有必要探究系争会议
是否为秘密会议、原告依前开规定是否不得对外宣泄。观诸立法院公报登载之系争会议纪
录,原告参与系争会议且担任主席,系争会议纪录并记载“秘密会议”,邀请国防部部长
严德发报告“潜舰国造执行进度”备询部分,则记载“(以下密,略)”,有系争会议纪
录可按,堪认系争会议国防部部长备询之报告内容,列为立法院国防委员会之秘密会议,
原告依上开规定,自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宣泄系争会议纪录。
2.又“潜舰国造案”分为海昌计画第一阶段、海昌计画第二阶段,其中第一阶段为105年
至110年间,计画内容为执行潜舰国造合约设计,该阶段经国防部于103年5月1日核定为“
机密”级之“国家机密亦属军事机密”,保密至110年7月1日解除密等,而国防部于108年
3月28日系争会议所为“潜舰国造合约设计成果报告”,属于海昌计画第一阶段乙节,有
国防部海军司令部113年3月7日国海计管字第1130012309号函及所附“潜舰国造案”说明
资料可参,足见原告于108年3月28日为B贴文时,国防部部长于系争会议所为“潜舰国造
合约设计成果报告”,尚属应予保密之“海昌计画第一阶段”机密无疑。复观诸“潜舰国
造合约设计成果报告”之简报内容,包含专案期程进度、设计工作现况,其中专案期程进
度记载潜舰国造期程规划分为“构型设计”及“细部设计”阶段,专案期程进度则记载已
完成构想设计、初步设计、合约设计,即将于109年进入细部设计;另设计工作现况部分
,记载构型发展现况为合约设计3.0B版,由X型舵设计方案至3.05版,细部设计工作重点
就潜舰国造期程规划,则记载预计000年0月下水,可知该成果报告涵盖潜舰国造之设计期
程、构型、潜舰建造期程等内容。
3.再按,秘密会议之秘密文件应依序编定号数,标示于上,于会议时分送各委员签收,如
有收回必要者,应当场收回,不得携出会场;委员会会议,以秘密会议行之者,准用本注
意事项之规定,立法院秘密会议注意事项第5点、第9点设有规范。参以原告于108年3月28
日参与系争会议,并签署“参与‘潜舰国造合约设计成果报告’保密切结书”,切结书内
容记载:“具结人于108年3月28日,参与国军‘潜舰国造 合约设计成果报告’,兹保证
在专案报告全程所知悉之机密资讯,均负保密之责,…”等语,有国防部海军司令部113
年4月9日国海计管字第1130026009号函所附潜舰国造合约成果报告签到表、保密切结书各
1份为凭;上开“潜舰国造合约设计成果报告”简报封面上方,复清楚记载:“机密(本
件属国家机密亦属军事机密,保密至110年7月1日,解除密等)”,且该次简报资料于会
场提供国防委员会委员纸本资料参阅,并于会后全数收回,亦经国防部海军司令部于113
年3月22日以国海计管字第1130023337号函覆在卷,综合系争会议所采形式(秘密会议)
、秘密文件之发送及收回(简报资料记载机密,并于会后收回)、与会者签署之文件(保
密切结书)等节,足见国防部部长于系争会议所为“潜舰国造合约设计成果报告”内容,
属于机密内容,且保密时点至110年7月1日止,参与系争会议之立法委员不得以任何方式
对外宣泄。
4.国防部海军司令部虽依序函覆本院“X舵”及“3.0B版”为名词本身,并非机密;“‘
合约设计’阶段进入‘细部设计阶段’”、“构型将采‘X 尾舵’之3.0B版”、“在
2024年3 月,首艘潜舰下水”,于108年3月28日均非机密资讯,有该部113年3月22日国海
计管字第1130020582号函及所附说明、113年4月9日国海计管字第1130026009号函及所附
国防部海军司令部说明资料可证,惟被告并非负责核定国家机密之人员,依其担任立法院
第10届立法委员,且于该届第1至4、7至8会期为国防委员会委员之经验,对于立法院公报
记载系争会议为秘密会议,应可合理相信原告参与系争会议有签署保密切结书,且依立法
院各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准用立法院议事规则第50条第1项规定,原告不得对外泄漏国防
部部长于系争会议报告之内容。佐以被告系在国民党立法院党团记者会、国民党立法院党
团脸书粉丝专页、个人脸书、政论节目,以系争言论质疑原告泄漏因职务所知悉之机密会
议内容,而原告身为立法院国防委员会委员,其有无泄漏职务上知悉之机密会议内容,不
仅与国家安全之重大公共利益相关,亦与原告是否为适任之国防委员会委员具有密切关连
,被告所为有关原告泄露机密会议内容之系争言论,自可促使大众就此公共议题进行辩论
,并提供公民社会依民主政治程序参与政治决定时所需之资讯;另原告为立法院第9、10
届立法委员,且任国防委员会委员,其如认被告所为系争言论与事实不符,亦可轻易提出
相关资料,透过新闻媒体或社群媒介驳斥,使真理越辩越明。是本院综合上开各节,认被
告以原告所为B贴文、立法院公报登载之系争会议纪录、原告签署之保密切结书为据,发
表原告泄漏机密会议内容之系争言论,已尽客观合理查证义务,并无不法性。
(四)被告就指涉原告“大嘴巴”、“大嘴巴条款”部分,系善意就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
之评论,得阻却违法:
再按,“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
当之评论者”,刑法第311条第3款定有明文。被告所为系争言论中之“大嘴巴”、“大嘴
巴条款”,系以原告泄漏国外机密考察地点、机密会议内容为基础,而原告身为国防委员
会委员,是否泄漏国外机密考察地点、机密会议内容,事涉国家安全之维护、原告是否适
任立法委员之重大公益事项,被告予以揭露,不仅有益于社会大众理性思辩,更有助于选
民思考、选举适任之立法委员,故被告所为上开言论,自系以善意就可受公评之事,而为
适当之评论,依首开说明,被告得类推适用刑法第311条第3款规定阻却违法,而欠缺侵权
行为之不法性。
按:
A贴文
当地时间上午8:51,欧陆的天空、大地,国防机密考察抵达欧陆第一天…
本院卷第225页
B贴文
今天上午定宇主持“潜舰国造进度专案报告”,采取最高等级秘密会议进行,除与会人员
签署保密文书外,会议室在昨天、今天会议前,都由国会资安人员进行检查,会议圆满结
束。
可以跟国人报告的是,台湾自制潜舰终于迈进一大步,从“合约设计”阶段,正式进入“
细部设计”阶段,构型将采“X尾舵”的3.0B版,可望在2024年3月,首艘潜舰下水。
注:图片仅为他款X尾舵潜舰示意图,并非台湾IDS
A言论:国民党立法院党团记者会
(画面时间4:50至6:15)
国防外交委员会经常召开机密会议,而召开机密会议之后,率先把机密会议内容对外提出
不就是你王定宇,这就是你2019年自己的脸书,你的脸书,你自己当召委,召开潜舰国造
的专案报告的秘密会议,最高等级的秘密会议,还签署保密文书,结果,你还可以报告说
他的合约设计的阶段到什么阶段、构型要采取哪一个版本,这不是都是机密会议的内容吗
?机密会议的内容可以你随便在外面说吗?今天这个机密的认定是你认定,还是我们立法
院认定?立法院对机密会议的认定有它的一个态度,有他的一个标准、有他一个法定的规
则,所以今天怎么会由你(王定宇)在开完机密会议之后,就立刻对外来泄露,今天这个
构型会不会有影响,你不是专家,当然不觉得有影响,专家他们一看就知道,更重要的是
,机密会议的本身的内容就不应该对外泄露,机密会议的等级、机密会议内容的机密程度
、他的性质都不是由你来决定,都是由国家单位来定义的,所以都不应该对外泄露。
B言论:国民党立法院党团脸书粉丝专页
1003“民进党挡国防预算 历历在目 绿营双重标准”记者会 国民党团新闻稿
…
陈以信进一步指出,国防外交委员会经常召开机密会议,但在机密会议之后,率先公布机
密会议内容,而且还放在脸书上的,不就是王定宇委员吗?在2019年王定宇委员担任国防
外交委员会召委时,进行潜舰国造秘密会议,这是最高等级秘密会议,参与审查委员还签
订保密文书。
结果,王定宇委员还在脸书PO出潜舰合约设计阶段,构型要采取哪一个版本,陈以信质疑
,难道这些资讯不属于机密会议的内容吗?可以随便在脸书上PO文公开吗?难道是否为机
密内容是由你王定宇委员认定?机密会议内容、程度、等级认定,立法院有一定的标准和
法律规定,不是你王定宇委员说了算。开完机密会议后就对外公开泄漏潜舰构型,或许王
定宇委员认为不算是机密,但站在专家的角度,这就是机密。更重要的是,机密会议内容
根本就不能对外说出半个字来。
C言论:陈以信脸书
但我真的看不惯那位外委会委员同仁
动辄把机密会议中听到的资讯向外泄漏
竟还把国外重要机密考察的地点
当作是度假旅游胜地即时对外公开
这不只是游走法律边缘
更是对国家利益的重大伤害
请问这样的人还应该让他继续待在立法院吗?
D言论:TVBS政论节目【少康战情室】
(光盘时间00:07至00:30)
我举个例子来说,就是像王定宇他担任召集委员的时候啊。他自己召开潜舰的机密会议,
召开潜舰的机密会议,之后呢,然后,又自己对外说,我们潜舰他的尾舵的构型要用几点
零的版本,然后自己,拜托,这是机密会议里面的内容ㄟ。
E言论:陈以信脸书
王委员身为机密会议主持人也有签保密协议
就不应该在会后泄漏机密会议内容
更何况当外界都还不知道潜舰构型时
他就主动潜舰尾舵的构型的精确版本写出来
而五年后的下水典礼才让外界看到的尾舵构型
王委员竟在五年前就主动对外泄露
F言论:壹电视政论节目【狠狠抖内幕】
(光盘时间00:05至00:31)
这个立法院里面担任召委泄密,我觉得基本上王定宇自己也是大嘴巴。为什么?你自己召
开这个潜舰会议后,你自己马上就在脸书上面公布潜舰尾舵的构型,还几点零版1.0 2.0
3.0都不一样,你还自己公布3.0版。机密会议的内容,不要说国防部有没有核定,是不是
机密你自己本身就不应该在机密会议的会后,然后把这样的秘密说出去,这个本身就是违
反机密会议的规定了。
G言论:国民党立法院党团记者会
(画面时间8:22至9:25)
而我必须要强调,这个大嘴巴条款就是王定宇条款,大家自己看,在2019年3月28号,王
定宇他自己担任外委会的召委,自己召开机密会议,然后开完会之后,甚至他还要求要签
署保密文书,当时他首先提出这个要求,那他提出了之后结果哩。大家看会议结束之后,
他率先在个人脸书上面说,这个是潜舰细部设计,构型要采X维度3.0B版!3.0B版!
大家都还不知道它尾舵是X型,你就说X型,大家都不知道它是1.0版、2.0版、3.0版,你
就说3.0版。而且3.0版还有A版、B版通通被你说出来了。这样的一个机密会议的内容,
为什么可以对外泄露?为什么可以自己来认定它是不是机密?
H言论:陈以信脸书
尤其提案人之一的 #王定宇 一向是外委会大嘴巴
每每在机密会议后在脸书泄露机密会议内容
因此我要求加入“大嘴巴条款”
“所有与会人员不应在脸书或个人社群媒体公开机密会议内容”
#王定宇条款
I言论:陈以信脸书
尤其当我说要针对 #王定宇 过往一再在脸书释放机密会议内部讯息的恶习
增加 #大嘴巴条款 禁止与会人员在脸书或社群媒体泄露机密会议内容
为何民进党立委不敢通过?
把这种有害国家安全拿机密讯息来冲个人脸书流量的大嘴巴立委赶出立法院有什么不对吗
?
J言论:陈以信脸书
为何 #王定宇 当召委开机密会议叫人签保密协议
自己会后却在脸书把机密会议内容外泄?
连版本几号都敢说的一清二楚?
为何王定宇竟把国家机密当自己脸书冲流量工具?
这种大嘴巴还适合当立委审查国家机密预算吗?
#壹电视狠狠抖内幕
K言论:民视政论节目【台湾向前行】
(光盘时间00:02至00:13)
我看到立法院里面我自己的同事王定宇,不是常常在机密会议之后,就自己在那写说机密
会议讨论什么什么,我告诉你机密核定不是你核定,内容就是尽量不要说。
: 高院审理认为,王定宇是于担任国防委员会委员期间,基于他所参与国防委员会于2018年
: 7月23日至同年月31日的国外机密考察行程,及于2019年3月28日召开的秘密会议等公务行
: 程,于脸书公开发表贴文,因与公共利益有关,属可受公评之事。
: 高院指出,陈以信发表相关言论,认为王定宇身为国防委员会委员,不该以脸书贴文揭示
: 因职务所知悉的国防机密考察地点、秘密会议内容,且贴文似已违反秘密会议的相关规定
: ,而不适任立委等语,是针对王定宇贴文所为的评论,是个人意见表达,且贴文属可受公
: 评之事项,陈即使以“大嘴巴”等带有负面评价的用词,足以令王感到不悦,但未逾越合
: 理评价范围,无法认定有不法侵害王名誉的故意,判决上诉驳回。
: 诚心建议王定宇继续上诉
: 让这个话题再烧久一点
对照完上述第一审理由、第二审摘要
个人是觉得,真的要上诉第三审的话,必须提出“违背法令”的部分,而从有记载的内容
中,似乎没法挑剔其中瑕疵...
这不是话题热度的问题,而是要看有无合理确信,让最高法院废弃发回
而既然第二审法官已经尽最大能力,描述判赔时可能存在的“不对劲”之处,只能说乖乖
吞下、不要继续往上了
况且国防机密让法院知道,说不好笑才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