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6-05 17:53:47※ 引述《lovea (lovea)》之铭言:
: 记者屈彦辰/台北即时报导
: 监察院长陈菊因病请假,迄今已逾5个月。国民党立委吴宗宪今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
: 员会质询,询及陈菊请假问题,铨叙部次长怀叙说,公务员有28天病假,如请满28天仍无
: 法上班,可申请延长病假,2年可请1年,全国公务员都适用。
: 推 ragid31: 适用法源来自哪个?? 59.124.202.175 06/05 17:35
简单查了一下,《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三条第一项就有明讲了:
公务人员之请假,依下列规定:
一、因事得请事假,每年准给七日。其家庭成员预防接种、发生严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
故须亲自照顾时,得请家庭照顾假,每年准给七日,其请假日数并入事假计算。超过规定
日数之事假,应按日扣除俸(薪)给。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请病假,每年准给二十八日。女性公务人员因生
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得请生理假一日,全年请假日数未逾三日,不并入病假计算,
其余日数并入病假计算。其超过者,以事假抵销。因重大伤病非短时间所能治愈或因安胎
确有需要请假休养者,于依规定核给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请毕后,经机关长官核准得延
长之。其延长期间自第一次请延长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内合并计算不得超过一年。但销
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长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结婚者,给婚假十四日,应自结婚之日前十日起三个月内请毕。但因特殊事由经机
关长官核准者,得于一年内请毕。
四、因怀孕者,于分娩前,给产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请,不得保留至分娩后;于分娩后,
给娩假四十二日;怀孕满二十周以上流产者,给流产假四十二日;怀孕十二周以上未满二
十周流产者,给流产假二十一日;怀孕未满十二周流产者,给流产假十四日。娩假及流产
假应一次请毕。分娩前已请毕产前假者,必要时得于分娩前先申请部分娩假,并以十二日
为限,不限一次请毕;流产者,其流产假应扣除先请之娩假日数。
五、因陪伴配偶怀孕产检,或因配偶分娩或怀孕满二十周以上流产者,给陪产检及陪产假
七日,得分次申请。陪产检应于配偶怀孕期间请毕;陪产应于配偶分娩日或流产日前后合
计十五日(含例假日)内请毕。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给丧假十五日;继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给丧假十
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继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给丧假五日。
除继父母、配偶之继父母以公务人员或其配偶于成年前受该继父母扶养或于该继父母死亡
前仍与共居者为限外,其余丧假应以原因发生时所存在之天然血亲或拟制血亲为限。丧假
得分次申请,并应于死亡之日起百日内请毕。
七、因捐赠骨髓或器官者,视实际需要给假。
但是:
一、以陈菊的情况来说,就算拖到了今年年尾(即“一年”的顶限),也不太能说可以完
全痊愈,病情反复不定已影响大局了
虽然同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分别明示:
“请病假已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延长之期限或请公假已满第四条第五款之期限,仍
不能销假者,应予留职停薪。”
“前项人员自留职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愈者,应依法规办理退休、退职或资遣
。但其留职停薪系因执行职务且情况特殊者,得由机关长官审酌延长之,其延长以
一年为限。”
但要说没有留下负面印象,大概是假的
到时还不考虑请辞的话,基本上就是在当人民在付著酬庸了...
二、“机关长官”在这边应该是指总统(毕竟在必须利益回避的情况下,陈菊不能自行批
准自己的假期)
而如果总统本身可以容许这状况持续,原则上再多的责问、疑难都不足以让他想着替
换人选...
反正到头来都会说“相忍为国”,因此再多的催促人家履职,恐怕都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