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ppdick (无)
2025-05-20 16:31:27很久以前有听过一个不知道是不是都市传说的故事
有种人就是扮演这种角色
每次摊贩要被警察开单时,他就会跳出来说是自己的
名下也没财产,摊贩则固定缴一笔保护费给他
这种垃圾活居然连大公司都能明目张胆的找人做啊?
骗人辱骂钓鱼的叫讼棍
干这种活有什么称呼吗?
除了要忍受名下无财产以外
还要承受什么风险吗?
(即所谓职业伤害)
这种职缺人力银行上有吗?
名下没财产的真的是吃了无敌星星,想怎样就怎样,超爽
※ 引述《goetz (这世上还是有正义吧?)》之铭言:
: 其实我昨天就在调查了,只是因为有好几个同名同姓的余O正,
: 不确定是哪一个,直到今天早上才确定是这个...
: 三峡余翁是大同公司的财务高干、还当过会计部门主管,
: 也涉入好几起大同公司的劳资纠纷当中,
: 其中最近的是这起,106年度的案子: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劳诉字第 382 号民事判决
: 这个案子是大同员工向公司索讨血汗钱,结果法院怎么判呢?
: 被告持股委员会于95年10月5日召开95年度第1次委员会会议,
: 经推选由余O正自95年10月5日至97年10月4日止,
: 担任被告持股委员会之代表人。故原告离职时,
: 有关其信托财产(即股票)之取回,
: 依约自应向当时被告持股委员会之代表人为之,
: 始生效力。
: 原告虽主张,其于96年5月31日向桃园县政府申诉时请求返还云云,
: 然被告持股委员会并非该申诉案之当事人,
: 原告于该等申诉案之意思表示并未依约定之方式到达被告持股委员会之代表人
: (余O正)处,自不生任何效力...
: 原告离职时,被告持股委员会之代表人为余O正,并非林蔚山,
: 实难认原告前揭函文中提及被告公司应办理其股票之结清与给付之
: 意思表示有送达被告持股委员会,是原告此部分主张亦不足采。
: 用白话一点的方式解释就是,
: 林蔚山、林郭文艳表示,"我们已经把权责交给余翁,自然不用负责",
: 法院采纳了他们的说法,判决员工败诉...
: 从这个案子可以清楚看出,余翁明显是帮人脱罪脱产的人头,
: 既然他是帮人脱产脱罪的常客,那么这次严重事故要从他那里获得赔偿,
: 我觉得是相当困难。
: 以上是我查到的资讯,欢迎所有人转载,没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