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5-17 17:42:26※ 引述《yukihira (△_△▲)》之铭言:
: (中央社记者谢幸恩台北17日电)
: 涉虐死男童“剀剀”的保母姊妹遭重判。网友先前在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提议加重虐童
: 刑责,获上万人附议。法务部昨天表示,不符罪责相当原则及比例原则,因此不予采纳。
就整个逻辑来看,感觉有点奇怪:
一、“凌虐”怎有可能不造成伤害?按照法务部的说法,难道只有导致肉体上有损伤之情
形者,才是法律应当惩治的对象?
二、“灭证非不予处罚”一说,是打算表示责任是在负责侦办、起诉的检察署身上,法务
部本身根本不存在任何问题吗?
三、“杀人”和“伤害(过失)致死”固然该区分,但到底在什么情况下,能产生后者的
刑责比前者更重的印象了?
更何况,针对的是儿童、少年,他们都还是无(限制)行为能力之人,这说法是有尽
到保护之责吗?
而针对“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大字第四零九六号裁定”一事,日前却又表示:(部分
节录)
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结果与立法目的相违,本部深感遗憾
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之立法理由明确揭示,本条立法目的,乃为使犯本条例诈欺犯罪案件
之刑事诉讼程序尽早确定,同时使诈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财产上所受损害,行为人自白认罪
,并自动缴交其犯罪所得者,方能减轻其刑。依立法意旨,此应缴还犯罪所得之范围,应
以被告向被害人所取得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非指被告因诈欺犯罪而实际取得之个人所得
而言,此立法理由业已阐述立法原意甚明,本部对于大法庭裁定结果深感遗憾。
三、为避免个案引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见解,造成不当减刑结果,本部将尽速启动修法
作业
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见解,无异使减刑规定之适用完全系于被告个人片面供述,而罔顾
被害人实际受骗之金额是否获得填补,此等法律适用结果,背离立法最初减刑之规范意旨
,本部将启动修法作业,以符合罪刑相当原则。
打击诈欺犯罪为当前重要刑事政策,为落实诈防条例以达严惩诈欺犯罪及保护诈欺被害人
之目标,本部将持续监督诈防条例落实情形,期能借由严惩重罚以提高诈欺犯罪成本,遏
止诈欺犯罪扩散,瓦解诈骗犯罪组织,减少民众被害财损数,让民众有感政府打诈之决心
。
又不见得在不同的对象之间,愿意宣示相等的决心
因此已经无法明白,法务部的这等回应,到底是保护加害者或被害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