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对于拘提有明确的规定,原则上检调拘提被告前,应该要先经合法传唤程序,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才能请检察官开拘票执行拘提,没有经过合法传唤就迳行拘提。
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项规定,拘提被告应先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才得予
以拘提。
通常只有最轻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或者有相当事实足以认定有逃亡、灭证或是串证之虞
,才可以未经传换就拘提,伪造文书是五年以下轻罪,被告人又在调查站前面,没有逃亡
、灭证及串证可能,检调应当场先出示传票传唤,拘票是备而不用,如果出示传票后被告
不愿配合到案,这时才能以有逃亡、灭证或串证事由出示拘票去拘提。检调有没有先遂行
合法传唤这个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