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凡在美利坚合众国出生或归化,
并受其司法管辖的人,
均为美利坚合众国及其所居住州的公民
可是我们的宪法完全没有规定取得国籍跟丧失方式
只有一句废话如下
“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也就是在非洲过去一分钟就有60秒过去
为什么一部宪法会写出这种废话就不讨论了
但这意思假如有一天
国籍法突袭修法马上公布实施
这不是没可能
国籍这件事有可能变成特权耶
特权就是政府没给你不能要
政府拿走你不能叫
依法拿掉你的国籍不违宪哦
我就问
Checks and balances 重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