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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nnine (qunnine)
2025-03-12 18:14:07标检局抽样测试过
去买附表的品牌依尺寸等因素
标价从2000元至8180元都可参考
https://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28&t=301887
旅行箱为国人旅游必备用品,为确保市售“旅行箱”商品品质,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与财团
法人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合作,113年2月于各大卖场、旅行箱专卖店等贩售通路,
随机购买10件不同厂牌型号之旅行箱商品。依据国家标准CNS 15331“袋、包及箱产品评
估准则”进行“品质项目”检测,并依据“商品检验法”及CNS 15331查核“商品检验标
识”及“中文标示”,结果“品质项目”1件不符合,“商品检验标识”1件不符合,“中
文标示”2件不符合。
标准局呼吁,消费者应选购贴有“商品检验标识”的“旅行箱”,并应检视外包装中文标
示的完整性,如厂商名称、地址、电话、尺寸、装载重量、制造日期、产地等资讯。同时
亦提醒,消费者购买旅行箱时必须注意旅行箱外观应无破损、伤痕,如有金属组件不得有
生锈、毛边等现象,并留意箱体有无刺鼻异味,拉链使用是否顺畅,扣件是否牢固,轮子
行走是否可流畅滑行;拉杆收起或拉出是否顺畅无碍。使用前应熟读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有关各部分之操作应确实依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或警告内容执行。
针对不符合商品之处理方式,标准局说明如下:
一、“品质项目”不符合之商品(项次2),已依“商品检验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废止其商
品验证登录,并依同法第63条之1规定,通知报验义务人限期回收或改正,届期未改正将
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
二、“商品检验标识”不符合之商品(项次9)经查证未完成检验程序,已依“商品检验法
”第60条第1项规定,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并依同法第63条第2项规定
,通知报验义务人限期回收或改正。
三、“中文标示”不符合之商品(项次1、10),已依“商品检验法”第59条第1项规定,通
知报验义务人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将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并依
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废止其商品验证登录。
标准局指出,“旅行箱”已列属应施检验商品范围,应完成检验程序后,始得进入市场销
售,对于市场上流通之商品,该局每年度均订有市场检查计画,倘发现该类商品不合格者
,将依相关法规处理,以双重把关机制维护消费者权益。
发言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 谢翰璋 副局长
联络电话:02-23431711
电子邮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业务联络人:检验行政组 郑庆弘 副组长
联络电话:02-23431763、0920-149023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新闻联络人:秘书室 许琼文 科员
联络电话:02-23431900、0905-286250
电子邮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新闻稿附表】标准局与消基会共同公布市售“旅行箱”检测结果
https://www.bsmi.gov.tw/wSite/public/Attachment/f172230352282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