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政院拍板!再婚不能拿赡养费 5年内分居3

楼主: JQK2   2025-02-20 14:15:38
政院拍板!再婚不能拿赡养费 5年内分居3年可诉请离婚
2025-02-20 13:18 联合报/ 记者黄婉婷/台北即时报导
民法规定婚姻破裂有责一方不准诉请裁判离婚,遭判决违宪,行政院会今拍板“民法”相
关修法,增订未来夫妻5年内分居3年即可请求离婚,并新增赡养费请求权时效为2年,养
不活自己的人可减免,若“再婚”将不得请求前配偶支付赡养费,且修法可溯及既往。
法务部次长黄世杰补充,尽管赡养费规范有所调整、增订,但与子女抚养费各自独立,并
无相关。
此次“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共修正12条、新增5条,幅度不小,修法重点包
括依照释宪精神放宽离婚条件,并调整赡养费、子女抚养费等规定;另针对夫妻剩余财产
分配,草案明定请求剩余财产分配时,得请求对方提出财产清册及相关文件。
针对离婚部分,草案删除近年离婚诉讼上少有适用要件,包括“恶公婆凌虐、不治恶疾、
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逾3年”等事由;并参考国外立法例,新增“5年内累计分居期间已
达3年”者,未来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只须提出婚姻无法维持或实际已分居达3年的证据

由于分居不见得是双方合意,比如有一方恶意避不见面或离家出走,因此修法也给予法院
裁量空间,若法院认为离婚对于拒绝离婚之一方显失公平,斟酌后认为有维持婚姻必要,
得驳回离婚之诉。
赡养费部分,现行民法规定离婚无过失的一方,在离婚陷于生活困难才能请求赡养费,被
认为要件过于严格;修法放宽请求权,除了删除无过失等限制,并新增离婚时就业能力已
减损或就业机会减少,得向他方请求赡养费。
不过,若“被离婚”一方有虐待、不法侵害公婆、岳父母、小孩等行为,赡养费可能减少
或免除;此外,赡养费请求权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给付,增订收受赡养费一方若再婚或死亡
,另一方即无须给付赡养费;草案也增订赡养费请求权时效为两年。
此外,有关子女抚养费,被抚养者顺序,原本规定顺序为直系血亲尊亲属、直系血亲卑亲
属,草案考量两者间关系皆紧密,有同等重要性,修正合并为“直系血亲”。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856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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