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福部国民健康署 112年2月9日 政令宣导
电子烟之类菸品全面禁止 保护民众健康 违反相关法令最高将重罚五千万元罚锾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于112年1月12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全面禁止包括电子烟在内之
各式类菸品制造、输入、贩卖、供应、展示、广告及使用,待总统公布后,将由行政院订
定施行日期。
法源完备 勿心存侥幸 违者开罚
国民健康署110年青少年吸菸行为调查结果显示,国中生、高中职生电子烟使用率分别由1
07年1.9%与3.4%上升至110年3.9%与8.8%,合并计算青少年电子烟使用率由107年2.7%上升
至6.6%,短短3年时间快速倍增,修法通过前因现行法源不足,导致电子烟泛滥已对青少
年形成严重的健康危机。
依修正通过之菸害防制法第15条规定,禁止任何人制造、输入、贩卖(包括透过网络、实
体店面及面交)、供应(提供他人使用)、展示或广告(制作广告、接受传播或刊载)各式电
子烟之类菸品或其组合元件,相关罚则说明如下:
一、 制造或输入业者若有制造、输入、广告行为,处新台币1千万元至5千万元罚锾;制
造或输入业者以外之人,若有制造、输入行为,则处新台币5万元至5百万元罚锾。
二、 广告业或传播媒体业者如制作广告、接受传播或刊载,处新台币40万元至2百万元罚
锾;制造业、输入业、广告业、传播媒体业者或广告委托人以外之人,则处新台币20万元
至1百万元罚锾。
三、 贩卖、展示类菸品或其组合元件,处新台币20万元至1百万元罚锾。
四、 供应类菸品或其组合元件,处新台币1万元至25万元罚锾。
五、 使用类菸品者,处新台币2千元至1万元罚锾。
施行日起“贩卖”及“使用”电子烟 都要受罚
网络或实体店内展示或贩卖电子烟或其组合元件之行为;平台业者或电商协助刊登(传播)
电子烟或其组合元件相关之资讯,皆是菸害防制法修正条文所禁止之行为。国民健康署呼
吁,若有“贩卖”或“使用”电子烟的人,请别再卖及使用了,避免违法受罚,请大家告
诉大家!
国民健康署已于112年加强网络监测力道,并与各地方政府卫生局合作对违法产品及违法
行为加强查处,呼吁民众不使用、不购买,若发现违反菸害防制法之情形,可检附具体事
证,就近向所在地卫生局检举或以市内电话拨打菸害咨询及检举服务免付费专线(0800-5
31531)予以检举,以守护自身及下一代的健康。
https://www.mohw.gov.tw/cp-6567-73548-1.html
拿在手上既然不是使用那就是展示
依法应处新台币1万元至25万元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