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这位乡民提供连结中的报导,我最近有阅读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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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导中的犯罪学学者认为:
这些罪犯在犯下这件事情之前,本身的社会权利没有获得满足,
(按:我认为他所指的应该如家庭关系、学校教育之类的),也
是被社会不完善对待的。所以认为要防止再出现这种刑案,需要
从这方面着手,才能根治。
而且认为,日后应该给犯罪更生人更多的社会支持,防止他们(
因前科、被公布姓名长相、被网络上传谣、被孤立排挤)而难以
再度融入社会。因为若不如此,他们再犯罪的可能性会很大。
总之他认为入监服刑并不能侷限于惩罚,还要将罪犯导入正轨(
按:可能是教育正确的三观吧),并使其能于出狱后再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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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对于当时他们犯下的罪,有各种描述,我都很难分辨哪些是
真的,哪些是谣言。当然很明显是添油加醋的,我还分得出来。不
过若去掉谣言及添油加醋的成份,他们犯下的罪还是极端严重的!
至于6名目前可知的犯罪者(事实上可能更多,只是当时没有抓到,
或是难以计数、记名;或者就确实只有这6名,不得而知),只有2
名过上正常的社会生活。主犯A、B、C、D,维基百科都查得到姓名
。目前B死了,死前苦于被迫害妄想症,一直觉得有人在散布他这件
案件、有人监视他,让他生活过不下去。D也死了,出狱后发现患病
,脑部海棉体化,日趋严重最后病死。
★无论如何,报导说:这么多年来,这些罪犯没有任何一个人,向
受害者家属做出道歉的行为,连去向受害者上香都没有!主犯A,
至今仍逍遥法外。而4名主犯,有3名出狱后再犯下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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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专业的我的观点:
就本案而言:
这6名罪犯,毁了受害者一家,也毁了各自原本就不完整的家,总共
毁了7个家庭。可以处理这件事的办法,只能是死刑了(罪犯E、F可
另论)。死刑可以告慰亡灵与受害者家人,受害家人也不会一直纠结
这件事及等待罪犯向他们道歉或向受害者上香。随时间过去,虽仍会
悲伤,但不致于如此痛苦。而且如此也不会有更生人出狱后无法融入
社会的问题。
而罪犯之家人,应判予刑事上的罚款予国家,民事上加重力度的赔偿
给受害家人。司法应以更强的力度执行此方面的事情。因罪犯若如上
一段已执行死刑,7个已破碎家庭在彼此的赔偿与受偿的关系上,可
以尽量减低罪犯存在的阴影。
社会上面对此有所警惕,自然无形中给予同类犯罪者犯罪的成本压力
,进而减少同类犯罪。
就少年犯案而言:
小学毕业后就有独自判断是非的能力,但仍容易被引导,所以小学到
成年间,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至关重要。我认为法律究责年龄,应从
13岁起就要与13岁以前不同。应视13~18岁为少年犯,此年纪间犯罪
者,刑度可究论至死刑;且双亲应该连坐刑事罪,连坐刑度可待讨论
。并应加重民事上的赔偿项目与金额。
但若家人于罪犯犯案时自行举报,可免连坐。
文明国家,应废除残忍肉刑,如宫刑、腰斩、车裂、凌迟之类的,多
年来我力主此类肉刑是不文明的野蛮刑罚。但我认为若犯肉体上的伤
害、侵犯等罪,应予以定期(例如一个月一次或三月一次之类的,一
次鞭多少下不等,依刑度斟酌;明确告知罪犯下次行刑时间)鞭刑,
让罪犯能体认受害者立场,日后出狱不敢再犯,这样才算是最根本性
的引导。
之所以只期望罪犯出狱不敢再犯,而非期望罪犯出狱自动地不想再犯
,是因为年纪这么小就想伤害他人的罪犯,三观已然偏颇,如果只是
在狱中再教育,这样的引导力度根本不足,由此案主犯4人有3人再犯
即可证明。认为罪犯可以再教化的一干学理,仅是过度天真的象牙塔
学者、或未曾切实面对过现实的司法人员等,他们的妄想而已。
以上所论,虽为13~18岁罪犯,但所受刑罚(含鞭刑)、双亲连坐、
罚款、赔偿等,亦应依细分之年纪与犯罪项目及程度,做综合裁决。
罪应判死者,不要扭捏作态,直接判死,执行死刑前,鞭刑还是要照
常进行。
※ 引述《snocia (雪夏)》之铭言:
: 这件案子犯人的后续:
: 主犯A,出狱后犯诈欺,现存活,相关人士拒绝采访。
: B(标题这位):出狱后犯妨碍自由、伤害,在自宅浴室孤独死。
: C(此案监禁的家),出狱后开车在路上因细故不满下车用刀戳人。
: D,出狱后自闭,然后生病,2021年因病身亡,
: 事件后唯一表现出强烈后悔、唯一未再犯罪。
: 以上主犯
: EF(C的友人,在事件最初期性侵,未参与后续监禁杀人)
: 早已结婚生子,似乎过得不错
: https://bit.ly/4jbXLqj
: 报导共有三回,日文
: 不适合认为全都该判死刑的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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