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进晚上好
今天是释宪后的第一次死刑
根据法务部的说法是黄麟凯杀人案发生于2013年10月1日,当时具现役军人身分黄麟凯因不满王姓前女友分手
,且催讨其盗领的款项,因而萌生杀意。当天他先潜入王姓前女友家中,勒毙前女友的母
亲,待前女友返家后,再对其性侵并杀害,黄麟凯历审均依性侵杀人、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并于最高法院2017年7月3日驳回上诉后定谳。
黄麟凯及其他36名死刑犯曾针对死刑声请释宪,宪法法庭于去年9月20日做出113年宪判字
第8号判决,宣告死刑若适用于个案犯罪情节属最严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宪法最严密之
正当法律程序下合宪。
标准是否可以当作杀了两个人就是案犯情节属最严重?
台南的杀警案是否也算情节属最严重呢!?
还是其实还是由法官自由心证可教化?
请各位先进帮忙开示让小弟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