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是不是未来可能地院轻判高院重判?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01-02 06:37:21
※ 引述《s2678132 (重力可可)》之铭言:
: ※ 引述 《o012》 之铭言:
: : 地院感觉容易轻判或是判无罪
: : 但上诉到二审 高院是不是有可能
: : 直接大逆转重判30年
: : 毕竟两院的见解差太多了
: : 别忘了还有三审的最高法院还没出手呢 科科
第三审只能是“法律审”,除非认为下级法院的判决违背法律、判例等,或者是事实资料
确定、发回重审是在浪费资源(可自为判决的情况),否则照理来讲都会以驳回处理
然而是否确实有违反,以法官本身的心证为主。
: 有个疑似收茶叶罐美金的
: 一二审证据不足无罪
: 后来更审八年
: 有个换脸一审不用被关只要罚钱
: 二审五年 比贩毒椅四年还重
: 有个柯麻儿
: 收毒不起诉
: 这就是台湾伟大的司法
: 你永远不知道法官是真的认真判决还是政治判决
: 呵呵
概念不要任意置换...
更审八年的部分,台湾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声再字第一一四号刑事裁定、最高法院一一三
年度台抗字第一七一五号刑事裁定表示略以:
浓缩后结论:
抗告人声请再审意旨,或系就原确定判决已审酌论叙之事项重为争执,或系对于原案件承
审法院采证认事职权之适法行使,任意指摘,即使就其声请再审意旨所主张暨附具之新事
证单独判断,或结合先前已存在原案件卷内之各项证据资料综合判断,在客观上均未能产
生足以动摇原确定判决所认定事实之合理怀疑,而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1项第6款
规定所称之新事证须具备显著性之要件,是抗告人声请再审及停止刑罚执行为无理由。
三审意见:
本件经原审通知抗告人、抗告人于原审之代理人及检察官到场陈述意见后,以抗告人声请
再审意旨所指未经原确定判决法院调查审酌之相关新事证及主张,无论单独或结合原案卷
内旧有证据资料综合判断,在客观上均不足以动摇原确定判决所认定之事实,而无从改为
有利于抗告人之认定,已详叙其何以不符合声请再审要件之理由甚详,核其论断于法尚无
不合。抗告人抗告意旨无视原裁定明确之论断说明,犹执其向原审声请再审及停止刑罚执
行之陈词,任意指摘原确定判决有采证认事违背经验、论理等证据法则及证据调查未尽之
违法,且原裁定驳回其声请为不当。揆诸前揭规定及说明,其抗告难认为有理由,应予驳
回。
至于换脸部分,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八号刑事判决明示:
(检察官上诉部分)
一、科刑资料之调查,属于与犯罪事实有密切关连之“犯罪情状事实”者(例如犯罪动机
、目的、犯罪时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关系、犯罪行为人违反
义务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等),应经严格证明,且犯罪情状事实因与犯罪事实
无法切离而单独存在,故应于论罪证据调查阶段,依各证据方法之法定调查程序进行调查
;至于与犯罪事实无密切关连,而与犯罪行为人属性有关之“一般情状事实”(如犯罪行
为人之生活状况、品行、智识程度、犯罪后之态度等),既属单纯之科刑事实,则以自由
证明为已足,依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3项、第4项规定,应于审判长就被告被诉事实讯问
后进行调查,以避免与犯罪事实无关之科刑资料影响法官认定犯罪事实之心证。惟仅就关
于量刑部分提起第二审上诉之案件,因当事人对于第一审判决之犯罪事实认定部分已无争
执,则审判长纵未依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3项、第4项规定,于被告被诉事实讯问后始进
行一般情状事实之证据调查,因不致影响法官认定犯罪事实之心证,自无违法可指。
(被告上诉部分)
二、量刑之轻重,系属事实审法院得依职权裁量之事项,苟于量刑时,已以行为人之责任
为基础,并斟酌刑法第57条各款所列情状,而未逾越法定刑范围,又未滥用其职权,纵未
宣告缓刑,均不能任意指为违法。共同正犯之量刑,除应斟酌犯罪之种类、性质、犯罪之
目的、手段、结果、对于社会之影响等共通之犯罪情状外,若个别共同正犯之犯罪情状有
异者,如刑法第31条第1项之纯正身分犯与拟制正犯、犯罪动机(实现者与协助者)、自
始实行犯罪者与事中共犯,于量刑时自可为不同之裁量;又共同正犯相较于单独犯,因子
人共同实行犯罪,客观上可降低失败风险、提高实现犯罪之可能性、或完成非单独犯所能
遂行之犯罪,主观上则可强化实施个别行为人之心理强度、更敢于实行犯罪,故共同正犯
之违法性,往往较诸单独犯为高;惟共同正犯彼此间,或系立于主导、跟随之地位,或是
立于平等互惠之关系,其等因共同犯罪所生之违法性高低,自亦有所不同,如居于首谋、
指挥、实际下手实施、获得犯罪之主要利益者,与仅属扈从、听命行事、对于犯罪实行贡
献程度较低、未获得或仅获得少部分犯罪利益者相较,前者更具有借由其他共同正犯之参
与犯罪而提高其犯罪成功机率、实现其犯罪计画、获取主要犯罪利益之性质,自可量处较
高于其他共同正犯之刑。
来到最后一个,既然没有进法院,就不多说什么了...
不管怎样,司法再怎么的微妙
到头来都是在强调“依法执行”,据此不能说他们有违法的问题,且要将他们连结成具有
政治色彩的,恐怕会太过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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