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XKUQYB (APPAR UNEM)
2024-12-27 19:28:531.媒体来源:
风传媒
2.记者署名:
赖慧津
3.完整新闻标题:
等了2700天、立院三读通过新法保护揭弊者 白要纳入这部门蓝反对 罚则、奖金一次看
4.完整新闻内文:
立法院今(27)日三读通过《公益揭弊者保护法》,这部2017年司改国是会议就承诺
要通过的法律,等了2700天终于完成立法。民众党团原希望将公部门、私部门一并纳入,
不过国民党团并不支持,在今日院会中也以弃权表态,而最终通过的版本范围仅限于
公部门、国营事业,另在罚则部分,公务员无故泄漏揭弊者身分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非公务员则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
10万元以下罚金。本法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
《公益揭弊者保护法》第1条明订为维护公共利益,有效发现、防止、追究重大不法
行为,并保障公部门、国营事业及受政府控制之事业、团体或机构揭弊者之权益,
特制定本法。揭弊者之揭弊程序及保护,依本法之规定。但其他法律之规定更有利于
揭弊者之保护者,从其规定。
保护揭弊者不被以种种手段报复
第3条指出,本法所称弊案,系指公务员或政府机关(构)、受政府控制之事业、团体或
机构之人员,涉有犯罪或违法行为与涉及公共利益且情节重大者:第5条也明订所称
揭弊者包含公部门揭弊者及国营事业、受政府控制之事业、团体或机构揭弊者,其中受
政府控制之事业、团体或机构,系指铨叙部公告之政府暨其所属营业基金、非营业基金
转投资金额累计占该事业资本额百分之20以上之转投资或再转投资事业、受政府直接或
间接控制其人事、财务或业务之转投资或再转投资事业、团体或机构。
第8条则说明,政府机关、法人或团体、个人,不得因揭弊者揭发第三条所列弊案、
配合弊案之调查或担任证人、拒绝参与弊案之决定或实施,而对其采行不利之措施,
像是解职、撤职、免职、停职、解约、降调,或不利之考绩、惩处、惩罚及评定;
以及减薪、罚款、剥夺或减少奖金、退休金;以及与升迁有关之教育或训练机会、
福利、特殊权利之剥夺;还有工作地点、职务内容或其他工作条件、管理措施之不利
变更等,可依法提起救济。
第11条规定,除公务员将进行惩处外,非公务员身分由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处新台币
5万元以上5百万元以下罚锾,但其他法律有较重之处罚规定者,从其规定。第15条提到,
非经揭弊者本人同意,不得无故泄漏于被揭弊对象或他人,公务员无故泄漏揭弊者之
身分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因过失犯
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金;非公务员
无故泄漏揭弊者之身分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0万元以下
罚金。
第17条写明揭弊者之揭弊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依本法受有保护:一、所揭露之
内容无法证实,但明显虚伪不实或揭弊行为经受诬告、伪证罪缓起诉或判决有罪确定者,
不在此限;二、所揭露之内容业经他人检举或受理揭弊机关已知悉,但案件已公开或
揭弊者明知已有他人检举,不在此限。第21条明定本法自公布后6个月施行。
给予揭弊者检举奖金
第18条也明订,因揭弊者之揭弊而查获不法事实者,应给与奖金。但因行使公权力而得知
不法事实之政府机关(构)及其所属人员、配偶或三亲等以内之亲属,不在此限。揭弊者
任职之政府机关(构)、法人、团体或雇主对于揭弊者依法令所得领取之检举奖金,不得
主张扣抵。第一项奖金发给之标准及其他相关事项,由主管机关会同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定之。但其数额不得低于违反法令者因揭弊所受罚锾、罚金、没收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
追征价额、财产抵偿之总额百分之10。
对于《公益揭弊者保护法》蓝白有共识,以公部门、国营事业为主,但民众党加码,涉及
资本额1亿元以上事业,也就是跟私部门有关的6个条文也纳入立法范围,但国民党团并不
支持,在今日院会中也以弃权表态。对此,黄国昌先前表示,他理解并尊重国民党团有
自己的立场,不过民众党的价值立场会反映在这8票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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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揭弊者保护法延至27日处理
柯阿北今天凌晨交保放出来
奇怪我好像看懂了什么 o_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