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RADA (HIRO)》之铭言:
: 桃园有位小五女童在去年4月间,透过脸书认识一名以帐号暱称“龙龙”的徐姓工人,
: 两人进而在5月交往,前两次见面时女童都会在徐男宿舍玩手机游戏“传说对决”,没
: 想到没多久两人就发生关系,女童父亲透过讯息内容得知气炸,虽然没有违反女童的意
: 愿,但徐男仍被依对未满14岁女子性交罪,判刑3年8月,可上诉。
摘录“台湾桃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侵诉字第五十一号刑事判决”的“认定犯罪事实之证
据及理由”段落:
讯据被告乙○○固坦承知悉A女为未满十四岁之女子,并有于前揭时地对A女猥亵行为之
事实,惟矢口否认有何与未满十四岁之女子为性交行为犯行,辩称:伊没有与A女为性行
为云云。辩护人则为被告辩以:本案除A女之指述外,并无任何积极证据证明有性行为发
生云云。经查:
一、被告于112年4月间结识A女,进而与A女交往,确知A女当时就读国小五年级,为未
满14岁之少女,乃于前揭时地,对A女为亲吻、拥抱之猥亵行为等情,业经被告于本院审
理时供陈在卷,且经证人A女于侦讯、本院审理时证述綦详,并有桃园市政府警察局桃园
分局性侵害案件专用代号与真实姓名对照表、被告与A女间之FB页面、通讯软件LINE(下
简称LINE)对话纪录撷图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实,应堪认定。
二、有关犯罪事实业经A女历经侦讯、本院审理时均证述明确,且所证与被告发生性行为
、遭被告为猥亵行为之过程等攸关犯罪事实构成要件之基本事实皆具有一致性,情节内容
亦无重大矛盾、明显瑕疵之处,分叙如下:
1、A女于2次侦讯、审理中之证述内容、于甲○前陈述内容均大致相符:
⑴、A女于112年5月24日第1次侦讯时证称:伊是于112年4月间在FB认识被告的,被告暱
称“龙龙”,后来被告与伊间有透过LINE聊天,于112年5月间双方交往,后来于5月间有
见面3次。第1次、第2次见面都是在“龙龙”的宿舍玩游戏“传说对决”,“龙龙”的宿
舍在桃园火车站附近,“龙龙”骑机车来伊家巷口载伊去“龙龙”宿舍,打玩游戏之后也
是“龙龙”载伊回家。第3次见面时间是112年5月14日,当日早上8点,“龙龙”至伊住处
附近接伊去宿舍,大约是当日10点多与“龙龙”发生性行为,“龙龙”在伊穿着衣服的时
候,有隔着伊的衣服和胸罩摸伊的胸部,也有伸进去摸,之后“龙龙”以阴茎插入伊的下
体,有戴保险套,后来“龙龙”射精在保险套中。伊是在两情相悦下与“龙龙”发生性行
为的,发生性行为之前伊跟“龙龙”有谈论关于性方面感到好奇,所以第3次见面时伊就
知道可能会与“龙龙”发生性行为等语。
⑵、A女于113年2月23日第2次侦讯时证称:伊与“龙龙”于112年5月14日发生性行为,
伊所说的性行为就是把上厕所的地方跟上厕所的地方用在一起。当日是“龙龙”来伊住处
找伊载伊到“龙龙”宿舍,伊是躺在床上,伊的衣服、裤子、内裤都是“龙龙”脱掉的,
“龙龙”的衣服、裤子是他自己脱掉的,“龙龙”的手有贴药布,贴在手臂靠近手肘的地
方,结束性行为之后“龙龙”送伊回家。伊跟“龙龙”间除了前述之日有发生性行为之外
,没有发生过性行为,伊也没有跟其他人发生过性行为等语。
⑶、A女于113年11月6日本院审理时证称:伊与被告在FB上认识,先前为男女朋友关系,
伊因为怕被父母骂,所以约会不会跟家人说,伊只会说跟同学出去,都是被告于假日早上
前往伊住处载伊至被告宿舍,结束之后也是由被告载伊回家。伊于112年5月14日去被告宿
舍发生性行为,就是被告用阴茎放入伊的阴道,当时被告有待保险套。伊只有跟被告发生
过性行为等语。
⑷、细绎A女上开历次证述,虽然时间相隔长达1年有余,然其就被告于房间内抚摸其胸
部、以生殖器插入其阴道,过程中有使用保险套、发生性行为之处所及与被告间相识、相
约等细节均证述明确且前后一致,并无明显捍格或矛盾之瑕疵存在,足认A女上开证述其
与被告间发生性行为乙节,堪信属实。
⑸、又A女于前述第1次侦讯时证称:后来是因为爸爸进房间看到有人打给伊,挂掉手机
之后看到伊与“龙龙”间之对话讯息,才带伊去报案等语;核与证人即A女父于侦讯时证
称:A女脸书上有亲密照片,伊看到就火大去问A女,A女承认说是与同学去附近卖场,
伊就询问是跟谁出去,A女说是跟网友,伊觉得伊不适合问A女有没有发生性行为,所以
请太太去问,太太问了A女2个小时,A女后来有点头等语相符,堪认本案确系因A女情
绪有异,且遭父母察觉其使用社交软件之情况,经A女之母长时间关切、询问,始知悉本
案经过,由A女父带其验伤并报警处理,则本案查获过程实非因A女主动提告而生,甚于
A女父询问时仍试图回护被告,称仅系感情纠纷,而于初始未论及性行为一事,应认A女
并无设词攀诬被告之意图及动机,其前揭证述内容,堪可采信。
三、本案事实除A女之证述外,有下列证据资料可资补强:
按性侵害案件的补强证据,系指足以补强被害人指述本身,确保该指述真实可信的其他证
据,其补强程度,无须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之全部事实,亦不以直接证据为限,只要与被害
人指述合并观察、综合判断,足以认定性侵害之犯罪事实,皆可作为补强证据;又载述被
害人事发后心理状态、受评估结果等之类此书面证据,如非听闻自被害人所言后转述性侵
害经过之累积性证据,而系证明被害人之心理状态、认知或所造成之影响,此类情况证据
,仍得为被害人指证之补强证据。依此标准观之:
1、依据A女所提供之其与被告间LINE对话内容,显示略以:
A女:不能再去你房间了
被告:为什么....
A女:妈妈说危险
被告:.....好
A女:你没跟别人说我们的事吧
被告:都没....
我都不会乱说
唉年龄真的...
A女:你知道我是五年级
被告:知道所以不会乱来
由上开被告与A女案发后之LINE对话内容以观,A女向被告称“不能再去你房间了”、“
妈妈说危险”等语,被告即回复以“好”等语,足见被告确知令A女母亲担忧将影响A女
身心健康之事,与男女单独共处一室、亲密相处有关,且被告理解A女母亲之担忧并非毫
无所凭,又于A女确认被告是否对于“我们的事”守口如瓶时,被告表明“我都不会乱说
”、“唉年龄真的...”等词可知,双方前揭对话之“危险”一事特别关乎A女之年龄过
于稚嫩乙节,而依现今之两性往来常情言之,如仅系亲吻、拥抱,并非不得于约会之公共
场合如咖啡厅、餐厅、车站、公园等地为之,而无庸特指于私密之个人寝室从事之活动,
可征2人间之对话内容实系指被告与A女确有于被告之房间内发生性交行为,A女于本院
审理时亦证称上开讯息内容系指与被告间发生以生殖器插入生殖器之性交行为之情,而与
A女前述指称之与被告曾发生性行为情节相合。
2、又A女于案发后之112年5月20日至卫生福利部桃园医院验伤,经医师诊断,其“阴道
9点疑似陈旧伤”等情,有卫生福利部桃园医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验伤诊断书在卷可证
,足以佐证A女前开指诉并非杜撰,而得以作为A女前揭证述内容之补强。
3、综合上开证据,足认被告确有事实栏所示之与A女为性交行为犯行,被告空言否认,
应属事后卸责之词,洵无足采。
四、辩护人固为被告辩以:A女虽称本案前与他人未发生过性行为,却表明本案性行为后
并没有出血、受伤之情,显与初次发生性行为常见之态样不符合,其阴部之陈旧伤是否为
本案造成尚属有疑云云。然查,初次性行为是否必然会有出血、受伤之情形,本就因人而
异,辩护人此等辩称,显与现代性观念、医疗常识未合,无足采认。
五、综上所述,本案事证明确,被告犯行堪以认定,应依法论罪科刑。
明知道年龄,却没有“回避”
这些没有被父母发现的话,似乎还好;但被逮个正著之后,就千万别想逃跑了...
: 6.备注:
: □ [问卦] 传说对决都谁在玩0.0
: □ [问卦] 传说对决是不是很多屁孩在玩啊
: □ [问卦] 传说对决取什么ID会是国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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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笑的是:
用谷歌搜索查了该新闻开头,内容已经被《星洲日报》转发了,且时间似乎还来得更早、
在上午九时多就出现了
这种“臭名远播”之情形,还真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