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2-08 18:49:54※ 引述《taiwan08 (08)》之铭言:
: TVBS 记者 万绍安 报导
: 一名女子赴中山区医美诊所进行疗程,未料因血氧浓度不足死亡,北市卫生
: 局表示,今早前往稽查,现场一楼大门深锁,无法进入。再联系上主治吴姓
: 医师,她表示本案检调已介入调查,相关资料已提供检调单位,不愿再多做
: 说明。
: https://news.tvbs.com.tw/life/2711684
: 明天会变成后天再去一次吗?
只是就疑问部分来谈:
如果连续多天没有“开门营业”,不论目的为何(是否在门后毁尸灭迹),理论上卫生局
需要请警方协助声请搜索票,获准后再行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强制破
门执行
且这事涉“业务过失致死”,如果涉案诊所不配合,卫生局有权直接按《医师法》、《医
事法》等规定,废止执照...
顺带参考: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一一零年度诉更一字第十八号行政判决
职业行为涉及民众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或财产法益之维护,或与其他公益有重大关连
的专门职业人员,其职业内部伦理秩序之维系,与上述法益之保障及社会大众对专门职业
人员之信赖息息相关。专门职业之惩戒制度,即借由惩戒之纪律性措施,一方面使专门职
业人员受其规训而心生警戒、调整言行,不再重蹈覆辙,回归职业伦理对其合秩序之人格
图像期待,另方面针对重大破坏职业伦理而严重影响公众对其从业之正当期待,难以信赖
其适于忠实诚信符合伦理常规执业者,则迳以排除其执业之资格,以维系专门职业之伦理
秩序,落实借由该职业所应维护之公、私法益的保障。因此,专门职业惩戒制度,重在职
业伦理对专门职业人员“人格整体”予以适当评价与规训,自始与刑法或行政罚法等处罚
法针对各别违法行为一一非难评价与制裁有所不同。
回到本案,当事医师既然声称“过去完成疗程后无异状”,理论上这次可能“罕见”的事
故,应不大可能发生
所以要如何解决,这是诊所方面的事,非外人能干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