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 我子女很乖,一定是被XX带坏的 了解!!
为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相关规范意旨,确保儿童免于任何形式身心暴力行为,
(28)日通过删除《民法》1085条所定“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
考量《民法》第1084条第2项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之子女,有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保护教养,应尊重其人格发展,禁止对未成年子女为身心暴力行为,
以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规定及相关一般性意见之意旨。
所以我就问~~ (._.?)
《民法》1085条所定“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被删除。
以后民主进步国家要如何教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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