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球员兼裁判,卫环立委陈宜民接疾管署标案

楼主: shokotan (しょこたん)   2024-11-27 14:19:52
单位: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标题:疾管署回应社群媒体贴文指称某前民意代表承接疾管署标案疑义
时间:发布日期:2024-11-27
连结:https://www.cdc.gov.tw/Bulletin/Detail/Ab6KskqjMw9dFcbCxB_ZSA?typeid=9
内容:
有关今(27)日社群媒体贴文指称,疾管署106年委托科技研究计画,其投标厂商
“台湾预防医学学会”成员中包含某前民意代表,有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之疑义,
疾管署说明如下:
一、 该采购案件系疾管署“疾病管制署106年委托科技研究计画案”采购案(案号:
JH105022),当时共计23家厂商投标,于105年10月3日开标资格审查时,其中“台湾预防
医学学会”及另2家厂商分别因为未附机构公函、未检附纳税或免税证明文件及投标厂商
声明书内容不符规定等因素,最终判定为不合格。
二、 另因第一次招标时,部分计画研究重点共五项,因投标厂商所提内容不符需求或
无人投标,故疾管署再就:(1)使用nPEP或PrEP且合并成瘾药物使用对象之爱滋预防与戒
治整合性照护服务研究、(2)男同志族群筛检结合其社会网络之接触者追踪之成效分析、
(3)国内爱滋歧视现况调查及国际比较、(4)建立社区外展爱滋治疗服务及效益评估、(5)
应用巨量资料探讨爱滋感染者发生重大疾病之共病趋势等五原订研究重点项目进行第二次
招标,使防治研究需求完备,并借此取得相关成果作为爱滋防治政策研拟参采。二招时仅
1家厂商,即“台湾预防医学学会”投标并得标,本署于上述标案均依规定办理,可受外
界检视。
三、 经查“台湾预防医学学会”非属营利团体事业,有关该采购案承接厂商“台湾预
防医学学会”成员中包含某前民意代表应利益冲突回避之疑义,上述采购案时(105年-106
年),依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旧法(107年5月修正前)第三条规定,尚无规定非营利事
业之公职人员关系人须进行利益回避,但107年5月修正后,该法已纳入针对非营利事业之
公职人员关系人一并规范。
疾管署强调,本案已进入司法审理阶段,将全力配合司法单位调查,若有人员确有涉法事
实,将依法规秉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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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一钧都说了正常投标可受外界检视
看标案评委就有罗一钧,怎么看都是正常啊,小题大作了啦
民进党怎么可能图利国民党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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