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irgacheffe (守住善良)》之铭言:
: 【记者袁世钢/综合报导】中部知名肝肾移植手术权威医师陈尧俐,涉嫌自2016年至2019
: 年间与某生技公司负责人黄男等4人,非法仲介10名病患至中国换器官,共同牟利2,037万
: 元(新台币,以下同),遭起诉求重刑。
补充《大纪元时报》没提到之彰化地检署通报内容:
一、报导提到的肝脏供体费、肾脏供体费等,都是针对仲介到山东省的部分,与湖南省没
有任何关系
二、湖南省部分,“陈○○知悉肝、肾器官移植需求之病患后,请病患与林○○电话联络
商谈包括肝脏、肾脏购买及抢标费、食宿交通费用、大陆地区医师报酬、陈○○与林
○○仲介费用、林○○跑退费等移植相关费用。由林○○收受病患之费用后,先汇往
林○○在大陆地区金融机构帐户,并负责居间联系大陆地区医师与病患,前往大陆地
区湖南省长沙市进行器官移植手术。陈○○则在台予必要之指示并由谢○○前往照护
病患并进行术后追踪,并与林○○朋分病患交付之费用。”
三、除了对涉案被告求刑、缓起诉等外,另提到“其中被告陈○○不法获利金额高达1482
万元,其于侦查中仅自动缴回其中270 万元,未缴回之犯罪所得1212万元,为避免其
坐享犯罪所得,已由检察官向法院声请扣押其财产并获准查扣在案。”
最后,通报尾端另叙:
按器官移植为医学之精密技术,而器官移植于学术及临床上的诸多重大突破,归功于致力
于人类健康的专家的投入、无数的无偿器官捐赠者及其家属的慷慨无私及众多护理人员之
努力,故器官移植不止是单纯救命的医疗技术,更是人类跨界、甚至跨种族团结的光辉象
征。然因相较于器官移植之大量需求,器官来源短缺,从而贩运人口做为器官来源之用,
以及富裕国家的病人旅游到海外从穷人身上购得器官,已成为国际间瞩目之议题。故,世
界各国于西元2008年4月间草拟并公告“伊斯坦堡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stanbul)
,于宣言中制订器官移植之原则,包括:“无偿捐赠原则”即:器官之提供与取得,均应
以无偿方式为之、“平等原则”即:用以移植的器官应平等分配给国内适合的受赠者,不
应受赠者之性别、种族、宗教或社经地位而受影响、“器官移植商业化禁止原则”即:因
器官移植的商业化,系以贫穷、弱势的捐赠者为对象,因此导致无情的不平等、不正义且
违反人性尊严,应遭到禁止。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于104年修法时,遵守上开无偿原则
,于该法第12条立法理由中,明文采纳“伊斯坦堡宣言”及世界卫生组织之伦理政策与指
导原则。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6条,并将“获取对价而仲介
安排提供器官以进行移植”之行为,从行政罚提升为构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之刑事责任。
本署于111年3月间接获本件检举,认该集团之作为,实已违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2
条所规定之无偿原则(严禁器官贩运及器官移植旅游),且严重破坏上开宣言所揭袭之“
无偿捐赠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商业化禁止原则”等器官移
植相关原则,而制造无止境之道德风险,不论自医疗伦理或器官提供者之生命权及人性尊
严的角度观之,此等行为均应加以禁止;且现实存在“两岸及境外非法器官移植旅游医疗
”之风险及实情,亦有向国人充分揭露真实资讯,做为进行境外器官移植安全及风险评估
参考之必要。因此检察长对此案件甚为重视,指派并督导专责检察官指挥警调机关组成专
案团队,深入详实追查该集团成员之分工角色及报酬分配之金流细节。经专案小组历经年
余蒐证完备收网,陆续于113年5月间将犯罪集团成员一一拘提传讯到案、密集调阅资料讯
问证人等,厘清全般案情后,将本案侦结起诉。本件于查证过程遗憾发现,多数病患在器
官移植后之存活时间仅有2、3年,甚至有病患因器官移植失败而不治或回国后一周内即过
世之情形,足认具有仲介对价、不透明之器官移植医疗风险性极高。本署借此呼吁,民众
为维护自身权益,切勿任意听信不法集团仲介器官移植,任何境外移植器官医疗之风险及
必要性均应经医师以合法方式审慎评估,避免支出高额费用却未能换取健康。
这些表面看来很可恶没错
但彰化地检署没有提到“法轮功”等事,大纪元、新唐人系主动“无限上纲”,直接乱作
连结,这未免太“巧妙”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