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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112年度台上字第1987号
甲男于侦讯时及第一审审理时证称:我透过插座上小灯之微小光源,仅看到“林语婕”脸形很圆,无法看清五官、身形,不过可以辨识跟“林语婕”传给我的照片不一样,我质疑后,对方称其跟照片一样,并要我插入,因我觉得跟我认知的“林语婕”不同,我不想跟对方发生性关系,我就用手指插入一个“洞”,对方说我很粗鲁,并要我以阴茎插入,我就改用阴茎弄了很久才插入。我想到对方是不是拿照片骗人,我无法再勃起就结束。我有抚摸对方身体、胸部,感觉对方很胖,胸部感觉硬硬的,有塞奇怪的东西等语(见他字卷第162、163页、第一审卷第174至176页)。
被告自其与丙男之对话可知,丙男欲与女性发生性交行为,竟基于强制性交之犯意,以“林语婕”身分,邀约丙男于109年2月24日晚上10时30分许,至其于○○市○○区之住处(完整地址详卷),与其发生性交行为,并告知丙男:至○○市○○区○○路0段00号之“统一超商”等候,其兄长会骑车搭载丙男至其住处等语。被告旋骑车搭载丙男至其住处,要丙男在房间等待“林语婕”返家,即关闭电灯离去。嗣被告摸黑进入房间,向丙男表示其为“林语婕”,丙男深信进入房间之人为“林语婕”,被告即隐瞒其生理性别为男性之事实,使丙男不具完整之判断能力,在不知反对ꐊ妤★狺U作成通常一般人所不为之性交决定,被告即以手抚摸或以口含弄丙男阴茎直至勃起,再调整其姿势使丙男以阴茎插入其肛门,致丙男误以为系插入女子之阴道,以此方式违反丙男意愿而为性交行为1次得逞。而被告为免丙男发觉其非女子,于性交行为结束后,即借故离去,始终未让丙男见其容貌。丙男于性交行为过程中,察觉“林语婕”之体态较其先前传送之照片来得丰腴,然对于被告系假冒“林语婕”一事,则未起疑。
丙男于第一审审理时,虽证称:我于发生性交行为当下,并没有不愿意等语(见第一审卷第250、251页),惟仍证述:我摸、亲
“林语婕”生殖器官感觉是女性,觉得当时发生性关系的“林语婕”是女生等语(见同上卷第237、240、241、242、252页)。可见丙男系指称其与“林语婕”发生性交行为时,并未违反其意愿,并非其明知系与男性之被告发生性交行为,亦不违反其意愿。且丙男坚称,其系与女性发生性交行为等节,参酌原判决附表二所示之丙男与“Ashley”(即被告)之通讯软件LINE对话纪录记载:“(109年3月10日)丙男:让你吃这个我很对不起你。“Ashley”:你有“估狗”那是什么吗?丙男:事后避孕药”、(109年4月28日)丙男:“‘妳’齁,该打屁屁”等情。如果可信,可见ꐊ彣k与被告于3月9日发生性交行为时,似仍认为被告系女性,否则何以提及被告服用所谓“事后避孕药”?且迟至同年4月27日发生性行为后,犹以“妳”称呼被告,丙男是否依旧不知被告并非女性?又被告有无以特殊方式隐匿其男性之生殖器(例如市售之“伪娘裤”、“假阴裤”等,见侦字第15508号卷2第347至352页),致丙男误以为“林语婕”系女性之可能?均有疑问。原判决未就此详加调查审酌,并详为说明取舍上开事证之理由,迳认丙男所称,其系与女生发生性交行为乙节为不可采,遽为有利于被告之认定,有调查职责未尽、理由欠备之违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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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的也有详细过程
证人即告诉人甲男于侦查及本院审理时均一致证述:案发当日“林语婕”约我晚上10时左右在机场捷运的山鼻站,她说她会找哥哥来接我。因为之前就有跟她约过要发生性行为,这次也是要约发生性行为。在房间内我还在滑手机时,感觉有人推门进来,但没有开灯,我就把手机放著,从床上站起来,对方自称是“林语婕”,声音听起来跟我在LINE里听到“林语婕”的声音是一样的,我就靠过去,“林语婕”用手抚摸我的下体,之后就把我的裤子脱掉,拉着我的生殖器和她发生性行为;后来她是正躺在床上,脸是面对我的方向,在床的旁边有一个类似插座附设的小夜灯有亮,
我感觉她和照片上的轮廓差很多,她的脸很圆,身材是非常的胖,感觉跟我认知的“林语婕”不一样,所以我就打断他没有插入,我想拿手机开手电筒看清楚,我在找手机时,他问我在做什么,我回说我在找手机,她就突然从床上离开又回来,当时我不知道她正在做什么事,我找不到手机后,我就询问“林语婕”是不是跟照片上长得不一样,“林语婕”就回答“没有啊,我跟照片上长得一样”,此时“林语婕”要我插入,但她没有明讲要插入什么,因为我觉得他跟我认知的“林语婕”不一样,所以我不想跟对方发生性关系,只想先用手指满足他,我就用手指插入一个洞,但
我不记得如何准确插入,我以手指插入并抽插时,她就说我很粗鲁,并要我以阴茎插入,我就听他的话改用阴茎插入,一开始我找不到洞,弄了很久都没有成功插入,后来对方动了一下、调整姿势,并用手乔了一下我的阴茎位置,才顺利插入,我抽插几下,想到对方是不是拿照片骗人,我就无法再勃起,性行为就结束了,我认为是我自己软掉了,但“林语婕”说我射精了,一边从床上下去拿湿纸巾擦拭我的阴茎,我还没有反应过来时,他就离开房间,再来我又躺回床上,过一段时间之后我又起来找我的手机,找到我的手机之后,有传讯息给“林语婕”,但觉得身体已经没有
力气。隔日我搭车回台北上课,下课回到家之后,我要去洗澡前,在房间确认我的生殖器有没有什么奇怪的东西,因为我在那天就觉得我可能是被被告骗,跟她发生性行为的部分,我不确定是性别还是体型,我感觉很多东西都跟她说的不一样。我那时就发现我的生殖器上还有一些类似粪便的东西。这件事就让我觉得很奇怪,但后来因为我觉得很脏,所以我就直接去洗澡;因为发现碎片之后,我就觉得我可能是被男生欺骗,后来那几天我就一直在传讯息质问她,我就发现她讲的东西跟她实际的状况有越来越多不一样的地方,我觉得很害怕,我担心我会不会被她传染性病,所以
我就先自己到医院去就医,后来我就决定要报警等语(见侦卷第157-167页,本院卷第165-211页)。
※ 引述《stevenchiang (RF)》之铭言:
: 壮汉扮女诱2男上床!关灯下药+调整姿势 更审加重判5年半
: 记者吴铭峯/台北报导
: 桃园林姓男子在网络上张贴年轻女子照片,假冒女子诱骗男子交往,而后再1人分饰2角,
: 谎称自己是女子的哥哥,将被害男子带回家中房间后,趁黑抚摸被害男子勃起,并自己“
: 调整姿势”让他进入,性侵得逞。总计2名男子受害,更与其中1人发生12次关系。一审判
: 刑4年6月,二审减轻为3年6月,但高院更一审21日加重改判5年6月。可上诉。
: 据被害人指出,林男身高165公分、体重超过70公斤,身材微胖,但他对男子情有独钟。
: 而根据本案判决指出,林男在网络上张贴年轻女子照片,设定性别为女性,使用 Tinder
: 、LINE 等交友网站或通讯软件,以暱称“QQ”、“Ashley”,认识不特定男子;他自称
: 为“语婕”、“林语婕”之19、20岁女子,白天在大学就学,晚上在贸易公司担任会计实
: 习生。
: 被害男子因此上钩,2020年3月间2人相约到林男位在桃园芦竹区之住处,林男当时以“林
: 语婕”的哥哥身分出面,谎称妹妹因为工作很晚才回家;但为了避免家人知悉,因此要求
: 被害男子关灯等待。此外,林男还将含氟硝西泮成分的安眠药剂,掺入酒中劝诱被害男子
: 喝下。
: 等药效发挥后,林男再冒充女子进入房间内,让男子误认,任由林男抚摸到勃起后,林男
: 再自己调整姿势,让被害男子顺利插入,借此性侵得逞。被害人越想越不对,3日后到医
: 院验尿,才发现自己被人下药,因此报警,全案因此爆发。检警调查期间,发现林男还与
: 另一名宅男交往,2人还因此在3个月内发生12次关系,检方依照“加重强制性交”等罪,
: 对林男提起公诉。
: 一审法院审理后,无法证明林男下药性侵;但仍可认定林男确实违反2名男子的意愿而性
: 侵,判刑4年6月。二审则认为,林男与宅男发生12次关系的部分,对方很可能早已知情,
: 并非违反意愿,因此这部分予以减轻,改判有期徒刑3年6月。
: 案经撤销发回,高等法院更一审审理后,认为林男与第一位被害人发生关系时,明知对方
: 并无意愿与男性发生性行为,竟乔装为女性、于黑暗中隐藏容貌五官,而诱骗年仅19岁且
: 无性经验之对方发生性行为,妨害对方选择性行为对象性别之性自主决定权,使他心生创
: 伤,这部分须加重刑责。因此更一审改判林男有期徒刑5年6月。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1121/2859437.htm
: 到底是宅男还是姓宅的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