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男认识女童3天冲动3次 检批“世界公罪”

楼主: yragggc (逼绳)   2024-11-19 10:51:57
我把一些我认为的争点列出来:
1. 主观认定问题
从判决主文
被告于侦查中供称:我有跟被害人达成想要成为男女朋友的共同想法。
被害人于侦讯时陈称:我觉得我们是暧昧的对象。
然后法官认为他们是男女朋友关系。
是在网络上认识三天,然后见面后三天进行三次犯罪,总共才六天的情况喔!
2. 未违反意愿问题
这个前面有人提过了,现在性自主年龄是16岁,未满16岁不管意愿什么的就是犯罪。为什么
定16岁?就是认为16岁以前心智年龄未成熟,不然诈骗也不要成罪啦,反正被害人被骗的当
下是自愿的。
3. 减刑标准
法官用59条减刑,通常是57条减刑标准表列没得用之后再用这条。59条的认定是在客观上足
以引起一般同情,大家认为最低本刑三年是否判太重,要同情一下?
4. 和解减刑
在实务上法官通常都力求当事人和解,事件发生后就走两条路,以这个例子来说
A. 和解拿70万,因为有和解所以减刑不用关。
B. 不和解,民事赔偿了不起拿10万,被告判三年,关一年半假释。10万的部分因为被告脱
产。只拿到一张债权凭证。
你是被害人,你要选哪一条路?
我认为重点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此处法院判决似乎更着重于被告的主观情感与悔
意,忽视了这类案件的公众利益及保护未成年人的核心目标,且未充分强调对被害人心理与
成长可能造成的深远负面影响。
部分民众可能会认为量刑过轻无法对类似行为产生足够的吓阻效果,尤其是该案发生在现代
网络交友环境中,类似情境的犯罪风险增加,法院判决可能被解读为过于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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