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bl420ii (REVE)》之铭言:
: 记者柯振中/综合报导
: 一名女直播主小美(化名)在直播平台认识了网友阿翔(化名),双方相约到摩铁开房,
: 并且阿翔又带了友人阿德(化名)、阿泰(化名)到场,4人在摩铁房间内激烈互动,没
: 想到事后小美翻脸不认人,将3人告上法院,指控遭到性侵,不过一审法官判3人均无罪。
: 近日二审判决出炉,法官驳回上诉,全案仍可上诉。
以下参考: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一一三年度侵上诉字第九十三号刑事判决
检察官上诉意旨:
1.依告诉人甲女于警询、侦讯及原审审理时之证述,告诉人甲女均证称其会认识被告丙○
○系因被告丙○○为直播平台会员,案发当天并不是告诉人甲女主动邀约被告丙○○,反
而是被告丙○○一直要求与告诉人甲女见面,且告诉人甲女上被告丙○○所驾驶车辆时,
告诉人甲女还质疑被告丙○○为何要其中断直播,被告丙○○进而亮枪且表示后面休旅车
为其兄弟,告诉人甲女感到害怕乃配合一同至汽车旅馆,并与被告丁○○、乙○○发生性
行为,其在性行为过程中有表示“不要”等语,之后被告丙○○也在违反其意愿下对其为
性交行为,告诉人甲女所为证述前后一致,且被告丁○○、乙○○于原审时亦不否认确有
开车跟在被告丙○○车辆之后,参以被告丙○○于111年4月9日有与告诉人甲女见面,且
讯息中还表示“那个枪是假的,别怕”,足可佐证告诉人甲女称被告丙○○亮枪而受到胁
迫,进而配合至汽车旅馆,堪为采信。
2.又依证人陈○○于侦讯及原审之证述,可知告诉人甲女还没到汽车旅馆前,确实曾在直
播中与会员吵架,后来到汽车旅馆厕所直播时有表示很害怕、不想要出去等语,足以佐证
告诉人甲女称其系因遭到被告丙○○亮枪胁迫,始配合进去汽车旅馆,及告诉人甲女与被
告丁○○、乙○○发生性行为时,有表达“不要”,告诉人甲女并非合意与被告丁○○、
乙○○发生性行为等情,否则若如被告丙○○、丁○○、乙○○3人所述是性交易或合意
为性交行为,则何以告诉人甲女会在厕所内表示害怕,并在发生性行为直播时表达“不要
”。再依原审调阅之直播对话讯息,告诉人甲女于111年4月24日凌晨4时22分许,在平台
上写“我在旅馆、被抓来”,其他会员还询问“要不要报警”,同日凌晨4时54分至4时59
分许,暱称“人夫可以吗”表示“主播干嘛哭、都哭了”等语,可证告诉人甲女所述其当
时系遭违反意愿带入汽车旅馆,且在性行为过程中,性自主意识遭到压抑等情为可信,否
则若属合意性交、仅性交易价格未谈好,告诉人甲女应不至于在与被告丁○○、乙○○发
生性行为时,表示拒绝及哭泣,原审未考量证人陈○○所述与直播对话讯息相互符合,认
为证人陈○○所述不可采信,有所未合。
3.另告诉人甲女于111年4月24日上午11时38分许,在推特上发表:“凌晨发生的事,让我
无法忘记...成为心中的阴影”,告诉人甲女更在好友关心留言下回复称:“我昨晚被人欺
负,三个男生”,于同日又发表“想闭上眼睛忘记一切”等留言,可认告诉人甲女确实因
遭受性侵害有心情低落之事实,而非原审所认告诉人甲女于性行为后,未有质疑加害人欲
讨回公道或寻求说法之情,参以卫生福利部草屯疗养院(下称草屯疗养院)刑事鉴定报告
书记载“甲女的精神科诊断为创伤后压力症候群,甲女在本案发生后开始出现痛苦的回忆
、恼人的梦、逃避痛苦回忆、逃避引发创伤事件的外在提醒物、持续且夸大的负面信念.
..且症状多与本次性侵案件有关,包含持续有案件相关的侵入性回忆、回避本案相关人及
陌生异性的接触、也会害怕奔驰车靠近...综上所述,需考虑其创伤后压力症候群与本次
妨害性自主案件最为关联”,更可补强告诉人甲女确实因遭违反意愿性交而有精神创伤,
原审未斟酌上开补强证据,亦有未当。
被告丙○○辩词:
我是要帮助甲女直播,也有给甲女钱,没有违反甲女的意愿,也没有强暴、胁迫的行为等
语;被告丁○○坚持辩称:我们没有违反甲女意愿,本件是由丙○○去做邀约,讲好要协
助甲女赚取直播收入,是事先都已经讲好配合演出,我有将对价交付丙○○转交给甲女,
性交行为是甲女先开始的,甲女并没有拒绝性交。
被告乙○○辩词:
我是跟着过去的,是丙○○邀约的,我知道甲女是做直播的,有由丙○○先跟甲女讲好对
价,案发时甲女先在旅馆房间厕所直播,甲女出来后就找我、过来把我裤子拉链拉开,帮
我口交,接着就开始了,并没有违反甲女之意愿。
被告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上三人均承认曾从事性交行为,但否认有何二人以上共同犯强制性交之犯行)
共同指定辩护人意见:
丙○○坚为否认有对甲女亮枪等胁迫行为,此部分仅有甲女单方指述,起诉书亦未采信甲
女此部分所陈,况依丙○○与甲女于111年4月9日之LINE对话纪录,丙○○曾表示“那个
枪是假的,别怕”,可见甲女在案发前已知悉丙○○所持为假枪。又依案发过程系公开直
播,甲女在直播开始先自己待在厕所,而倘丙○○等人系违反甲女意愿,甲女应有充分时
间可以报警求救,亦应关注所在旅馆房间浴室之门锁可否自内反锁,以制造利于求救自保
之空间,但甲女当时并未对外求救,并于原审称其当下并未注意厕所的门可否上锁,似与
常情有违。再依原审勘验丙○○提出之案发录影档案画面,依甲女于与丁○○、乙○○性
交时之言行、互动,甲女曾表示其会喷水,并于将乙○○往自己身体方向拉近紧贴时,口
称“上瘾了”,并有表示“好舒服”等语,而有迎合之情,且观之直播对话纪录,甲女其
后还请观众就方才之性行为内容给予评价,足认系属于合意之性交。至甲女于丁○○、乙
○○离开后,另与丙○○性交部分,依甲女、丙○○所述,其等均供称系采女方在上之性
交体位,且甲女自述系因其思及其已与丁○○、乙○○为性行为,担心丙○○不快而“被
迫配合”,则此一甲女内心之想法,并非丙○○可得而知,自难认为丙○○具有强制性交
之犯意或行为。而证人陈○○因爱慕甲女,所为凭信性有疑,至草屯疗养院之鉴定报告书
认为甲女有创伤后压力症候群,其鉴定时间距离案发日已有2年,且系依据甲女主观描述
而为鉴定,并无可依凭该鉴定报告认定事实,于甲女指述已有可疑之情况下,并不足以为
丙○○等3人不利之认定。另丁○○、乙○○称其在案发当日有将对价交予丙○○,再由
丙○○统一交予甲女,已据甲女于警询时称其有收到丙○○等3人所给之款项,甲女于案
发当日下午之LINE对话纪录中,对丙○○花在其身上金钱之多寡有所微词,并指定丙○○
应于当日汇款,实难以排除甲女系因本次合意性交之收受金额不如预期,故对被告丙○○
等3人提告加重强制性交之可能,丙○○等人并未有被诉之加重强制性交罪嫌,请均为无
罪之谕知。
上诉审看法:
(一)有关妨害性自主罪之性侵害案件,常因被告与告诉人间各执一词,且告诉人所指事发
处所及过程隐密,并无第三人在场听闻为证,乃常致真相难以究明;惟刑事诉讼法对于证
据之调查、采证,有其法定之原则,且无罪推定复为刑事案件之主轴,倘检察官之举证尚
无法使法院达于被告有罪之确切心证,即应将利益归于被告,应认被告罪嫌不足而为无罪
之谕知,以免冤抑,此乃法官依法应为之判断、处置。而被告经谕知无罪,并不等同告诉
人即为诬告,而系因法定之证据采证原则,无法使法院达于有罪之确信,先予叙明。
(二)于111年4月24日凌晨3时42分至6时12分许,在台中市○○区○○○路0段000号“觅玥
精品时尚旅馆”705号房,由被告丁○○、乙○○以男性生殖器插入告诉人甲女阴道内性
交,并由被告丙○○持告诉人甲女之手机拍摄直播;被告丙○○则于被告丁○○、乙○○
离开后,以其生殖器插入告诉人甲女阴道内为性交行为等情,为被告丙○○、丁○○、乙
○○所不争执,并有告诉人甲女手绘之前开旅馆案发现场平面图、刑事案件证物采验纪录
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111年8月23日中市警太分侦字第1110025975号函检送之内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8月16日刑生字第1110083149号鉴定书、觅玥汽车旅馆旅客入
住登记资料翻拍照片、觅玥汽车旅馆监视器录影画面截图、告诉人甲女于直播平台之个人
页面、上线纪录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实,固堪认定。惟本案应予调查厘清之重点,实为
被告丙○○等3人究有无以强暴、胁迫、恐吓或其他违反告诉人甲女意愿之方法,对告诉
人甲女强制性交,及告诉人甲女与被告丙○○等3人为性交行为时,是否违反告诉人甲女
之意愿,而纵告诉人甲女于与被告丙○○等3人性交之际,其内心存有违反己意之想法,
然告诉人甲女此一内心之想法,是否为被告丙○○等人主观上所可认识或预见,而是否具
有对告诉人甲女强制性交之犯罪故意。
(三)有关本案被告丙○○等3人系被诉如何违反告诉人甲女意愿而与告诉人甲女为性交之
行为,起诉书仅于其犯罪事实栏一中记载“先由丁○○,乙○○先以违反甲女意愿之强暴
方式,强行以男性生殖器插入甲女阴道内性交”、“丙○○竟不顾甲女拒绝并抵抗,以违
反甲女意愿之强暴方式,强行以男性生殖器插入甲女阴道内性交”等语,并未在上开犯罪
事实中记载被告丙○○于案发同日驾车搭载告诉人甲女前往“觅玥精品时尚旅馆”之途中
,曾以在车内对告诉人甲女亮枪及表示后面休旅车为其兄弟之方式,对告诉人甲女施以胁
迫或恐吓之行为。而虽检察官上诉意旨、告诉人甲女及其代理人于本院主张告诉人甲女系
因被告丙○○上开在车内亮枪及口称后面休旅车为其兄弟,致告诉人甲女心理害怕,而在
其后不敢反抗,乃配合与被告丁○○、乙○○、丙○○为性交行为,证人即告诉人甲女并
于111年4月26日警询时指称:111年4月24日丙○○驾驶白色奔驰,一上车丙○○就态度不
好的指责我刚刚在跟他语音通话时态度是在差什么,然后就打开副驾驶座前面的置物箱,
亮出里面1把黑色的枪,告诉我说后面的休旅车内都是兄弟,那些兄弟都是他的人,他说
他是要来帮我壮声势的,我不清楚他真正想要表达的目的是什么,但是他的行为会让我感
到害怕,开到一半,原本跟在后面的车辆就不见了等语,并于原审审理时称其系因此受到
威胁而害怕;然此一部分仅为证人即告诉人甲女之单一指述,并无补强事证可佐,且据被
告丙○○坚为否认有在案发当日驾车搭载告诉人甲女前至案发旅馆途中,对告诉人甲女亮
枪或提及后面的休旅车内都是兄弟之行为。参以证人即告诉人甲女于侦讯时系表示被告丙
○○于111年4月24日有刷点数,如果客人有刷礼物,算是“抖内”(英文donate之音译,
即赞助捐献之意)性质,受到别人帮忙会听他的等语,且称:“(问:24日的line只有语
音通话〈提示截图〉?)是。丙○○有恐吓我。(问:你有无把丙○○恐吓你的line通话
中的对话录下?)没有”等语,而不仅未提及被告丙○○有以亮枪或口称后方车辆为兄弟
而对其威胁或恐吓之情,甚且就被告丙○○于案发当日对其恐吓之方式,前后所述有所不
同。复参以证人即告诉人甲女于侦讯时曾称:“(问:妳与丙○○对话记录中,丙○○写
说‘给你一万’,你有无拿到钱?)没有。是丙○○骗我”,及告诉人甲女于111年4月29
日前往中山医学大学附设医院验伤而由该医院医师出具之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验伤诊断书
,其上之“被害人主诉”栏记载:“受害人为成人直播平台之主播,主诉加害人以‘欺骗
’手段约被害人至汽车旅馆发生性行为”等语,及经原审勘验被告丙○○所提出之案发前
、后录影档案画面,可见告诉人甲女与被告丙○○2人系牵手进入旅馆房间,嗣被告丙○
○驾车搭载告诉人甲女离开旅馆时,并将结帐发票递给告诉人甲女等情,则被告丙○○究
有无证人即告诉人甲女在警询及原审审理所指之亮枪等胁迫、恐吓行为,已然有疑。再酌
以证人即告诉人甲女于警询时提及被告丙○○打开副驾驶座前面置物箱亮出里面的枪,告
诉伊后面车辆车内是兄弟等语之际,同时证称:“他说他是要来帮我壮声势的,我不清楚
他真正想要表达的目的是什么””、“开到一半,原本跟在后面他说载有兄弟的车辆就不
见了”等语,且在原审审理时陈称被告丙○○拿出枪来,是说要来帮我“站声”(即台语
助势之意)等语,及被告丙○○于111年4月9日曾在LINE中向告诉人甲女表示“那个枪是
假的,别怕”(有被告丙○○与告诉人甲女之LINE对话纪录可稽)等情,实均堪认纵使被
告丙○○有证人即告诉人甲女于警询、原审审理所指之亮枪等行为,被告丙○○主观上有
无恐吓告诉人甲女之意,实非无疑,难认被告丙○○有证人即告诉人甲女此部分所指对其
亮枪及指述后方车内是兄弟而对告诉人甲女威胁、恐吓之情形。而倘若被告丙○○系欲使
告诉人甲女认为后面车内为其“兄弟”而对告诉人甲女威迫、恐吓,则后车理应始终跟随
被告丙○○之车辆,应无可能在行车途中即“不见了”,而未能达到持续对告诉人甲女产
生压迫之目的。准此,检察官上诉意旨以案发之日并非告诉人甲女邀约被告丙○○见面,
被告丙○○于告诉人甲女上车后,曾亮枪且表示后面休旅车为其兄弟,告诉人甲女因此方
不得不配合被告丙○○一同至汽车旅馆及与乙○○等3人为性交之行为,尚难凭采。
(四)又依原审调取之告诉人甲女于案发期间之网络直播对话纪录,告诉人甲女固曾于111
年4月24日凌晨4时22分许,在平台上写“我在旅馆、被抓来”,其他会员还询问“要不要
报警”等语,且证人即告诉人甲女于警询时称当时伊很害怕等语。惟参酌证人即告诉人甲
女于警询时称:丙○○说他是要来帮我壮声势(应指告诉人甲女直播之声势),当日是丙
○○拿我的手机当导演,并表明在伊与被告丙○○等3人性交时,他们没有使用暴力、恐
吓,也都没有限制我的自由,也没有导致我受伤等语,且于侦讯时称:丙○○是用引导式
,他跟观众说我刚刚被我朋友欺负,其实根本没有,丙○○等3人都没有打我等语,及参
佐告诉人甲女于案发前系与被告丙○○2人牵手进入旅馆房间,且其后被告丙○○驾车搭
载告诉人甲女离开旅馆时,并有将结帐发票递给告诉人甲女(有上开原审勘验被告丙○○
提出之录影档案画面可参)等良好之互动状况,则究竟告诉人甲女在前开旅馆房间厕所开
播时称其被抓来而害怕,是否为直播中之戏剧效果,已启人疑窦。复衡以倘若告诉人甲女
果系受到胁迫、恐吓而躲进前开旅馆房间厕所,则其当下出于本能首先应予注重者,理应
为其躲避之厕所门锁可否由内上锁,以争取时间求救报警,然证人即告诉人甲女于原审审
理时却证称:“(问:当时妳在进去厕所时,丙○○是跟在妳身边的吗?)他好像就在厕
所门外,因为他时不时就要进来看我在干嘛。(问:那个厕所是可以锁门的吗?)好像吧
,我没印象可不可以锁门啊”,且称:其在厕所直播时没有告知会员房号,让他们可以报
警救伊,其也没有以当时所持之手机向其经纪人求救等语,核均与常情有违,难认证人即
告诉人甲女有受到胁迫、恐吓之情事。检察官起诉及上诉意旨,引用证人陈○○于侦讯及
原审所陈告诉人甲女于尚未到汽车旅馆前之直播中有与会员吵架,后来到上开旅馆厕所直
播时曾表示很害怕、不想要出去等语,主张告诉人甲女称其系因遭到被告丙○○亮枪胁迫
方配合进去汽车旅馆,尚无可采。至证人黄○○于侦讯时虽证称:甲女原本案发前在公园
直播,丙○○一直在聊天室、威胁要甲女讲出人在哪,不然他快要杀人了等威胁言语,有
听到甲女跟丙○○的对话,丙○○在威胁甲女,“我觉得”是甲女不愿意跟丙○○去汽车
旅馆等语部分,衡以证人黄○○于告诉人甲女在前开旅馆房间直播时并未在场,亦未观看
该时段之告诉人甲女直播内容(此据证人黄○○于侦讯时证述明确),且证人黄○○于侦
讯时所称:甲女原本已经下播了,“我觉得”是甲女不愿意去汽车旅馆等语,而足认证人
黄○○仅系依凭一己主观之臆测,认为告诉人甲女系不愿意与被告丙○○至上开旅馆,自
无可作为被告丙○○等3人不利之认定。
(五)虽证人即告诉人甲女于警询、原审审理时称其在被告丁○○、乙○○对其性交之过程
,有说“好了啦、不要了啦”,并有推开对方等语,而与被告丁○○、乙○○等人所辩案
发时系告诉人甲女主动过来开始性行为等语,有所不同,且依证人即告诉人甲女于警询时
称:“我有向平台确认过,没有办法从平台上看到所有直播的重播影片。直播主没有办法
向直播173平台调阅历史影片”等语,可知告诉人甲女并无法提供当日完整之直播播放影
片,而难以透过全程之直播画面予以厘清,是以本院仅得以现有检察官提出之卷附证据而
为参酌判断。然查:
1.关于告诉人甲女就其是否有对被告丁○○、乙○○表示不想要发生性行为或有反抗之举
动,已据证人即告诉人甲女于侦讯时陈称:我跟他们很不熟,我没有明确讲等语,而与其
在警询所述有所不同;又证人即告诉人甲女于原审审理时并表明:伊那天在还没有与丙○
○、丁○○发生关系之前,有先收丙○○交付的钱,收了3600元等语;再依原审勘验被告
丙○○所提出之案发录影档案内容,其中勘验结果所载告诉人甲女与男子(B男,即被告
乙○○)为性行为,被告丙○○说“跟西势美一样”,并把镜头拉近拍摄告诉人甲女脸部
,告诉人甲女说“我不要,好多(无法清楚辨识),我〇(无法清楚辨识)怕”,被告丙
○○说“不会,没有很多,现在差不多40个”等语部分,已据被告丙○○在原审准备程序
时供明:“西势美”是苗栗风化场所,我是在回复直播会员的留言,甲女当时是说好多人
在看,我接着回复她说不会、没有很多,“现在差不多40个”(即有40名观众在看直播)
等语;另参佐原审勘验被告丙○○所提出之现场录影档案结果,除了告诉人甲女系与被告
丙○○2人牵手进入旅馆房间外,另告诉人甲女于与被告丁○○、乙○○为性交行为之过
程中,告诉人甲女均曾以言语或动作为互动、回复,不但于被告丙○○询问“妹妹,他问
妳会喷水吗?”时,告诉人甲女回答“我会啊”,甚且,告诉人甲女更伸手将被告乙○○
往自己身体方向拉近,当被告乙○○上半身与告诉人甲女上半身成紧贴状态时,告诉人甲
女则称“上瘾了、上瘾了”,综观整个过程,不仅未见有告诉人甲女表示不欲为性交行为
之言语或举动,告诉人甲女甚且有积极迎合性交之言行,告诉人甲女于与被告丁○○、乙
○○为性交行为结束后,犹留言希望观众“要记得”、“帮我”、“评价”、“拜托各位
”等语,而着重在关心其直播事业之人气,是证人即告诉人甲女于警询、原审审理时陈称
被告丁○○、乙○○系违反其意愿而对其为性交一节,尚难凭采;被告丁○○、乙○○均
坚称其等系因透过被告丙○○与告诉人甲女讲好,要帮助告诉人甲女直播,也有给告诉人
甲女钱等语,尚非无稽而为可信。
2.本案因证人即告诉人甲女所述已有前开重大瑕疵,自难以证人陈○○于侦讯及原审审理
之陈述作为补强之证据。况证人即告诉人甲女于侦讯时明确证称,被告丙○○等人并未打
伊等语,及于原审审理程序时亦证称伊没有印象有被打等语,核与证人陈○○于原审审理
时称案发时其中有1个人先动手打告诉人甲女等语,明显不符;又证人陈○○于原审审理
时陈称,通常人数比较多就是晚上11点开始到隔天的凌晨1点等语,因为凌晨3点多会看的
人非常少,本案是告诉人甲女第1次凌晨3点多直播,而且这次风格完全不一样,我才觉得
很诡异等语,惟依据告诉人甲女于本案案发前之111年4月9日直播平台对话纪录所示,可
见告诉人甲女之前亦曾有自凌晨0时许开播后直至5时53分许直播之纪录,显见证人陈○○
证述本件是告诉人甲女第1次在凌晨3点多直播等语,尚与事实有间。而证人陈○○于原审
审理时复证称其在观看告诉人甲女直播时,有帮告诉人甲女报警,但是警察问案发地点在
哪,其不知道案发地点等语,然依嘉义县警察局112年8月28日嘉县警勤字第1120050058号
函文及嘉义市政府警察局112年9月20日嘉市警勤指字第1120089775号、台中市政府警察局
112年9月21日中市警勤字第1120081176号函送之报案资料,均查无证人陈○○以其所述手
机门号0000-000000、0000-000000拨打110报案之相关纪录,是关于证人陈○○证述内容
之凭信性,即值怀疑。况依卷附开播中的对话纪录,明显可见证人陈○○对于告诉人甲女
有所爱慕,并希望告诉人甲女不要与他人发生性交行为,故其于本案所为之证词,难免有
偏颇之虞,是证人陈○○陈称其有观看案发当时之直播,并认为被告丙○○等人是违反告
诉人甲女之意愿等语,非无可疑,难以凭信。至依原审调取之案发期间网络直播对话纪录
,于111年4月24日凌晨4时54分至4时59分许,有暱称“人夫可以吗”表示“主播干嘛哭、
都哭了”,本尚无可单以不详直播观众之留言,即凭以认定告诉人甲女于与被告丁○○、
乙○○性交之过程,有哭泣之举动,且此部分业据证人陈○○于原审审理作证时,明确表
示:甲女在与丁○○、乙○○发生性行为时,没有哭泣,过程中没有哭等语,前开暱称“
人夫可以吗”之留言内容,亦不足以为被告丁○○等人不利之认定。
(六)关于被告丙○○与告诉人甲女为性交行为部分,依据证人即告诉人甲女于警询时证述
:案发日下播之后,丙○○也想要做爱,要我服务他,摸他的阴茎,他也摸我的私密处。
我有跟他说我很累,也有跟他表达我不想跟他这么快,就是现在不想跟他做爱的意思,但
他还是用手指抚摸我的阴部和用手指进入我的阴道,过程中他一直说我其实很想要,他也
很想要,最后还是跟丙○○完成性交行为。因为我怕得罪丙○○,如果他的朋友有跟我做
爱,他却没有,我担心他会不开心,因为丙○○知道我住在哪里,也害怕他知道我开播的
位置,日后会来现场找我麻烦或是拆穿我平常都是用借位的方式,所以我才会配合他发生
关系。丙○○没有实际用行为压制我,但因为我心理上害怕这个人,他要我骑在他上面我
就照做。丙○○和我发生性行为,是违反我的意愿等语。而依照证人即告诉人甲女前开所
述内容,其固曾向被告丙○○称不想要这么快(即不想与其发生性行为)等语,然告诉人
甲女最后终究与被告丙○○为性行为之原因,系出于告诉人甲女自己内心思及其先前已与
被告丙○○之友人即被告丁○○、乙○○为性交行为,为免被告丙○○感到不快方始配合
,然此一存在告诉人甲女心中之想法,既非被告丙○○所得而知,且告诉人甲女在与被告
丙○○性交之过程中,并顺从被告丙○○之指示采行由其骑在被告丙○○上方之姿势,而
可使被告丙○○经由告诉人甲女外在之客观行为表现,认为系征得告诉人甲女之同意,自
尚难认为被告丙○○主观上有何对告诉人甲女为强制性交之犯意或行为。
(七)而经原审嘱由草屯疗养院对告诉人甲女进行精神鉴定,而由该院出具之刑事鉴定报告
书,固认告诉人甲女患有创伤症候群,其创伤后症候群的症状发生时间明确,皆在本次案
件之后,且于案发后2周内即主动就医,持续于精神科门诊追踪约1年多,至今仍未完全改
善。此外,其侵入性症状、回避症状多与本次性侵案件有关,包括持续有案件相关的侵入
性回忆、回避本案相关人及陌生异性的接触、也会害怕奔驰车(案发时被告所开车辆)靠
近。告诉人甲女过去虽曾有其他家暴、性侵之经历,然而其症状内容、发生时间点均以本
案最为相关,而需考虑其创伤后压力症候群与本次妨害性自主案件最为关联等语,且告诉
人甲女曾提出其于111年4月24日上午11时38分许,在推特上发表“凌晨发生的事,让我无
法忘记...成为心中的阴影”,告诉人甲女更在好友关心留言下回复称“我昨晚被人欺负
,三个男生”,于同日又发表“想闭上眼睛忘记一切”等留言。然本案依上揭各该事证及
论述、说明,既无可认定被告丙○○等3人有对告诉人甲女施以强暴、胁迫、恐吓等违反
其意愿之方法,而对告诉人甲女为强制性交之情形,亦尚乏其等对于告诉人甲女在性交时
内心有所不愿意一节,主观上有所认识或可得预见之积极具体事证,自尚无可认定被告丙
○○等3人具有对告诉人甲女(加重)强制性交之主观犯意及客观行为;是纵若告诉人甲
女在案发期间内心存有不愿意、或在事后心生后悔等缘故,而因此患有创伤后压力症候群
及在推特上为前开留言,并无可据以作为被告丙○○等3人有被诉加重强制性交犯行之事
证。检察官上诉理由犹执告诉人甲女前开在推特之留言及上揭草屯疗养院之刑事鉴定报告
书内容,主张应为被告丙○○等3人有罪之认定,尚无可采。
(八)按被告所辩不可采信,并不可迳予反推其即有被诉之犯罪行为,仍应有积极具体之证
据,始足以认定被告之犯罪事实。是有关告诉人甲女及其代理人于本院具状表示被告丙○
○、丁○○、乙○○3人对于本案是否与告诉人甲女为约定有偿之性交易、谈妥之时间点
、代价如何、被告丙○○等3人是否相互认识、在案发旅馆房间事发之细节等情,被告各
人自己先后所述及与其他同案被告之供述有所不一之部分,并无可直接据以反推被告丙○
○等3人有被诉之加重强制性交犯行。又被告丙○○、丁○○、乙○○有无对告诉人甲女
犯加重强制性交之行为,与告诉人甲女平时直播与他人性交是否采借位方式,二者间并无
必然之关联性。从而,检察官依告诉人及其代理人之请求,向本院声请调查证人“辛○○
”,本院认为并无赘为传唤调查之必要,均附此说明。
(九)基上所述,被告丙○○、丁○○、乙○○均坚持其等未有被诉之二人以上共同犯强制
性交犯行,堪可采信。本案依检察官起诉及上诉意旨所举之事证,尚难达于通常一般之人
均无合理怀疑,而可得形成被告丙○○、丁○○、乙○○3人有检察官起诉及上诉意旨所
指加重强制性交犯行之确切心证。此外,本院亦查无其他积极具体之事证,足认被告丙○
○、丁○○、乙○○有前开被诉之加重强制性交罪嫌。从而,原审依刑事诉讼法第301条
第1项之规定,而为被告丙○○、丁○○、乙○○3人无罪之谕知,并无不合。检察官上诉
犹执词主张应为被告丙○○、丁○○、乙○○有罪之认定,并据以指摘原判决有所未当,
依本判决前揭理由栏六所示各该有关之事证及论述、说明,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以上看来,所谓的“越想越不对劲”,确实很奇妙
而且要用在X(审理时仍为推特)的留言为依据,还是无法被法官接受,且要受《刑事妥
速审判法》限制上诉权限
到时如果存在“理由不备”的问题,大概要变成罗生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