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情况应是,只有在被定罪之后,才可以公开身份资料
这主要是基于“无罪推定”的原则
如果妄自下判断,分分钟可能会被告,这反而将妨害办案效率、进程...
而且,假若被害人是加害人的近亲(父母、外甥等直系、旁系血亲),法律上更棘手(公
开资料的话,反而危害被害人)
因此在受到重重限制的情况下,什么都不能随便乱来、乱执行...
(虽然可以主张“合理确信”,但是否采信则是另一回事)
至于“两公约”的事,目前资料表示,在海因对吉布森案 (287 F.3d 1224) 中,法官表
示:
“美国没有接受《公约》规定的任何一项国际义务,没有改变其国内法,以符合《公约》
订出的限制。其公民也不被允许提出起诉,以实行他们按《公约》享有的基本人权。”
因此这些都是无可奈何的事
既然人家执意本着“有罪推定”,除了避免在美国犯罪之外,没有其他办法了。
※ 引述《L1ON (废文认証OK)》之铭言:
: 如题
: 本肥
: 昨天下午看到新闻
: 美国AIT公布一个恋童癖的所有资料照片
: 因为从美国逃跑到台湾
: 希望台湾赶快抓起来给他们带回去处理掉
: 本肥好奇
: 台湾一堆虐童恋童癖强奸犯
: 名字遮起来
: 打马赛克
: 住哪里不公布(这个在美国是会发公告要大家注意)
: 为什么
: 美国对这种人完全不给退路要追杀到底?
: 然后有些州没在管你两公约
: 准备对这些变态动用死刑
: 台湾跟美国比起来 是不是真正民主自由有人权?
: 蛤
: https://i.imgur.com/vdqm0hR.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