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根本不是能不能不予评论问题,
这应该是有调查义务吧!
案涉侦查不公开,
有违法就有泄密刑责,
没违法这种照三餐捏造事实的造谣,
也早就逾越合理评论范围,
绝对不是一句不予评论的漠视
就能甩的一干二净。
以后去法院作证谁还相信侦查不公开。
※ 引述 《taiwan08 (08)》 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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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泄密?立委考察完《镜周刊》又多篇侦查细节 北检:不予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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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VBS 记者 潘千诗 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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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地检署指挥廉政署侦办京华城案,因《镜周刊》不断披露侦查内容,在
: 野党质疑“侦查大公开”,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召委吴宗宪4日安排考察
: 北检,结果《镜周刊》今(5)日大篇幅报导民众党主席柯文哲被延押是因“
: 裁定”显示,柯在市长室、京华城动土典礼收贿,且“学姐”黄瀞莹泄漏柯
: 拒绝出庭的缘由,法官认定柯有隔空串证的能力,裁定延押。对此,北检表
: 示,不予评论,无法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