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小黄运将撞女骑士 “无照又超速”1原因获赔39万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1-04 23:06:49
※ 引述《CREA (人间不信)》之铭言:
: 社会中心/陈沛潆报导
:   2021年新北市发生一起车祸案,开出租车的叶姓男子因为抢快,从外侧车道
: 直接左转,撞倒对向的直行机车骑士蔡姓女子;蔡女脸面骨折、断了4颗牙,提
: 告叶男要求赔偿。法官认定蔡女不该无照骑车,但叶男的违规情节更加严重,一
: 审判决叶男赔偿30万余元,上诉后二审判叶男共要赔偿39万余元确定。
: → potential208: 才39万?笑死 鬼岛 49.217.192.81 11/04 22:34
判决文要先看完才行...
按照“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简上字第二五一号”民事判决,并结合前审之“新店
简易庭一一二年度店简字第四二五号”民事判决内容,简单摘录:(以下为计算与有过失
前的数额)
┌───────────┬─────┬─────┬─────┐
│ 赔偿类型 │ 原告请求 │ 一审判准 │ 二审判准 │
├───────────┼─────┼─────┴─────┤
│ 医疗费用 │ 400,000 │ 全额 │
├───────────┼─────┼───────────┤
│ 看护费用 │ 198,000 │ 全额 │
├───────────┼─────┼───────────┤
│ 薪资损失 │ 66,240 │ 全额 │
├───────────┼─────┼─────┬─────┤
│ 机车修缮费用 │ 41,000 │ 30,012 │ 未上诉 │
├───────────┼─────┼─────┼─────┤
│ 医疗耗材及安素饮品 │ 6,380 │ 6,144 │ 未上诉 │
├───────────┼─────┼─────┼─────┤
│ 住院期间洗发费用 │ 1,950 │ 不予准许 │ 未上诉 │
├───────────┼─────┼─────┼─────┤
│ 就医期间交通费用 │ 5,560 │ 3,370 │ 未上诉 │
├─────┬─────┼─────┼─────┼─────┤
│ 未来重建 │ 植牙费用 │ 400,000 │ 260,000 │ 上诉驳回 │
│ 费用 │ │ (注一) │ │ │
│ ├─────┼─────┼─────┼─────┤
│ │ 脸部骨骼 │ 200,000 │ 15,000 │ 上诉驳回 │
│ │ 重建费用 │ (注二) │ │ │
│ ├─────┼─────┼─────┼─────┤
│ │ 除疤费用 │ 50,000 │ 25,000 │ 未上诉 │
├─────┴─────┼─────┼─────┼─────┤
│ 鉴定费用 │ 3,000 │ 不予准许 │ 未上诉 │
├───────────┼─────┼─────┼─────┤
│ 精神慰抚金 (注三) │ 400,000 │ 100,000 │ 250,000 │
╞═══════════╪═════╪═════╪═════╡
│ 总额 │ 1,521,420│ 853,056 │ 1,003,056│
├───────────┼─────┼─────┴─────┤
│ 被告负担与有过失比例 │█████│ 六成 │
├───────────┼─────┼─────┬─────┤
│ 分担后总额 │█████│ 511,834 │ 601,834 │
└───────────┴─────┴─────┴─────┘
扣除保险给付之 106,551 元后,一审、二审判给金额分别为 305,283 元、395,283 元(
追加九万元)。
注一:二审减缩至请求 380,000 元
注二:二审减缩至请求 100,000 元
注三:考量因素包括:
原告:高职毕业,目前从事早餐店跟便利店工作,一个月约 25,000 元,需要扶养
四岁的女儿(二审追加:在年仅二十余岁之下,因系争事故受有“左侧颧骨
及上颚骨骨折、右侧下颚骨踝突骨折、上颚齿槽骨骨折、左侧上下眼睑、下
唇、下巴撕裂伤、右上门齿、左上门齿、侧门齿及犬齿牙冠断裂、左侧肱骨
干移位性骨折、双侧肺挫伤并左侧气胸、左侧颜面骨骨折、脸部多处撕裂伤
和擦伤”,伤势甚为严重,且历经住院、数次手术,目前仍留有疤痕,并致
一段期间内不能工作,堪认其精神上受有相当之痛苦。)
被告:高中毕业,目前没有工作,满其实岁不能继续开出租车,没有人需要扶养
顺带一提,叶男提起附带上诉,主张双方各应负担五成责失
但合议庭法官的说法是:
经本院当庭播放甲○○所提出之行车纪录录影档勘验结果:“画面前方有黄色出租车(按
即系争汽车)一部,沿路行驶经过三个路口,在肇事路口前出租车由外侧向左行驶(仍在
外侧车道),尚未到斑马线前,出租车左侧方向灯开始闪,机车在对向斑马线时,此时可
听见喇叭声,喇叭声持续,没有看到出租车后方的煞车灯有亮起的情形,出租车持续往左
切,机车继续往前(喇叭声持续未停),机车经过出租车前方,出租车左前方撞击机车,
机车往右倒”,并有撷取之录影画面照片在卷可稽,堪认乙○○驾驶之黄色出租车在左转
前并未先驶入内侧左转车道,未减速慢行,且于见到对向车道有直行前来之机车(甲○○
所骑乘之机车)亦未减速及让直行车先行,致于对向车道撞击甲○○所骑之机车而肇事,
其就系争事故之发生显然有重大过失;新北市车辆行车事故鉴定会鉴定意见虽认其与乙○
○同为肇事原因,但不能因此即推论甲○○与乙○○应各负担五成肇事责任,本院审酌甲
○○虽系无照驾驶,且有超速行驶之情形,就系争事故之发生亦应负肇事责任,但依前所
述,乙○○之过失情节显然较重,自应负较重之肇事责任,故认乙○○、甲○○就系争事
故应负之过失责任比例为“六:四”。从而,认定甲○○应负之与有过失责任比例为四成
,乙○○附带上诉主张甲○○应负五成之与有过失责任比例,并非可采,其附带上诉为无
理由。
不管怎样,侥幸心态不该有、奉公守法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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