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中央社
2.记者署名: 中央社记者 谢幸恩
3.完整新闻标题: 宪法法庭:藐视国会罪违宪 立法目的难谓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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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庭:藐视国会罪违宪 立法目的难谓正当
2024/10/25 19:55(10/25 21:14 更新)(中央社记者谢幸恩台北25日电)
宪法法庭今天认为,刑法增订“藐视国会罪”的立法目的难谓正当,
且对于政治责任的追究尚有其他适当手段;
此部分违反比例原则,牴触宪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因此宣告违宪。
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读通过立法院职权修法相关条文,行政院提出覆议遭立法院否决;
总统于6月24日公布,立法院职权修法法律于6月26日生效。
民进党立法院党团、行政院、总统赖清德、监察院先后到司法院递状声请释宪。
重大争点包括刑法增订“藐视国会罪”部分,
公务员于立法院听证或受质询时,就其所知的重要关系事项,为虚伪陈述者,
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20万元以下罚金。
宪法法庭书记厅厅长杨皓清指出,
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应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及刑罚明确性原则;
此外,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刑罚制裁应符合最后手段性,
原则上应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会性的行为为限。
宪法法庭判决理由表示,藐视国会罪的立法目的,
充其量仅属宪政体制下立法院作为立法者行使其宪法职权的利益,
必然同时冲击行政院行使其宪法职权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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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难谓属维护整体宪政体制运作的重要公共利益,因此立法目的难谓合宪正当。
宪法法庭进一步指出,行政首长的备询与答询,或行政首长及其所属公务员到会说明,
均属宪法义务,其义务不履行所引发的是政治责任问题,而非法律责任。
宪法法庭表示,若行政首长就其所知重要关系事项为虚伪陈述,将其视为犯罪行为,
而施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已有将政府人员的政治行为与政治责任,
立法变易为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此等手段尚非属适当且必要的手段。
宪法法庭指出,藐视国会罪的立法目的,尚难谓属追求宪法上重要公共利益,
其所采手段非有助于立法目的之达成,且尚有其他更有效的手段可运用,
均不符刑罚最后手段性的要求,因此违反宪法比例原则,牴触宪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对此,法务部表示,尊重宪法法庭判决结果。
(编辑:戴光育)1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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