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安置机构变态主任猥亵少年判刑4年 2法官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0-25 13:23:31
※ 引述《palajuice (芭乐好好吃)》之铭言:
: 备注:
: 士林地院那法官居然只被判了罚俸1年??????然后法官被免职还可以转任律师?????????
: 五楼鲁肥宅身为自宅警备员~最近面临要被免职的遭遇~现正在考虑要不要转任熊甲陪玩
: 员~
: 哩来贡跨麦咧官字两个口~到底要怎么样才能跟两个口的斗呢??
先说惩戒判决的部分:
按惩戒法院职务法庭一一二年度惩上字第四号判决:
废弃自为判决部分(即姜丽香部分):
法官依宪法规定,受人民托付行使司法权而职司审判,拥有断人是非,乃至剥夺人财产、
自由、生命之权柄,所应遵守之职业伦理规范要求,自远较一般公务员为高。而对法官违
失或不当行为施以惩戒之目的,不在对其施以报复性制裁,而在督促个人或群体未来更能
善尽法官之职务义务,形成司法人自治、自律的良性循环,终局赢得人民对司法的信任与
荣誉。其次,有关惩戒处分之类型,与处分之轻重程度,依法官法第60条第1项规定授权
订定之职务法庭惩戒案件审理规则第73条准用公务员惩戒法第10条之规定,惩戒处分应审
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为处分轻重之标准:一、行为之动机。二、行为之目的
。三、行为时所受之刺激。四、行为之手段。五、行为人之生活状况。六、行为人之品行
。七、行为人违反义务之程度。八、行为所生之损害或影响。九、行为后之态度。并以违
失行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⑴该行为属于公领域或私领域性质,尤其是该行为是否与现
行法律有所冲突;⑵该行为侵害之个人权利受保护的程度;⑶法官小心谨慎的程度;⑷该
行为与他人所造成的伤害间,是否具有密切关系或可合理认为构成侵犯;⑸该行为危害公
众或个人对于法官或司法信赖之程度;⑹该行为反映出法官之偏见、成见或不当影响的程
度等情状,以及其他一切情状,为全盘斟酌考量,依一般合理第三人之观点,就其审判核
心即客观、中立与公正功能是否因而受到严重减损以为判断。亦即,应以违失行为之情节
、违反义务程度、对于其职位尊严所生损害等为基础,兼衡被付惩戒人任职期间之品行、
行为后态度等情状,为整体评价。再按惩戒处分之轻重,固系属职务法庭第一审职权裁量
之事项。但法院行使此项裁量职权时,仍应符合比例原则、责罚相当原则,以维护惩戒处
分之均衡。倘有逾越法律所规定之范围,或违反比例原则及责惩相当原则,或对个案处罚
显然过重之情形,仍难谓非违背法令。依原判决所认定事实,姜丽香有上开违失行为,其
情节重大,且对法官职位尊严、职务信任及司法形象造成严重损害,认有惩戒之必要。本
件以姜丽香之责任基础,合并观察并一体评价其违失行为各节,其上开违反保密义务、通
报义务等违失情节,相较侯弘伟除被动接收上揭法律文件以外,更自林○宇被控性侵害、
伤害犯行以后主动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具体法律意见,及对林○宇揭露侵害通报表记载之应
秘密事项等情,二者轻重有别,原判决为姜丽香、侯弘伟相同之惩戒处分,尚有未洽。本
院依原审确定之事实,考量卷内姜丽香执行职务之相关资料,认对姜丽香之惩戒处分现职
月俸给总额一年之罚款,已足资督促姜丽香未来更能善尽法官之职务义务,并符合比例原
则及责罚相当原则。原判决对姜丽香免除法官职务,转任士林地院司法事务官之惩戒处分
,尚属过重,爰将原判决关于姜丽香部分废弃,并自为判决如主文第二项所示,以达惩戒
目的。至姜丽香其他上诉理由无非对原判决依凭事证认定上开情节重大违失行为之适法职
权行使,为任意指摘,要属无据。
驳回上诉部分(即侯弘伟部分):
1.原判决依凭事证,认定侯弘伟上开违失行为,情节重大之判断,尚无违背法令确定事实
或遗漏事实之情事,且所为论断与经验法则、论理法则无违,采证认事要无违法情形,乃
依职权之适法行使,侯弘伟上诉意旨就原判决采证认事已明确论断说明之事项,漫事指摘
原判决有违背论理法则、证据法则、判决不备理由或理由矛盾等情事,其上诉无理由。
2.原判决依职务法庭惩戒案件审理规则第73条准用公务员惩戒法第10条各款及前开㈠之各
情状,并以违失行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前项一切情状,为全盘斟酌考量,依一般合理第
三人之观点,就其审判核心即客观、中立与公正功能是否因而受到严重减损以为判断。审
认侯弘伟自100年9月7日派任台东地院法官,迄106年9月7日起调任高雄地院法官迄今,年
终职务评定历年向来皆属良好。其曾为办理少年事件审判业务之法官,并领有少年类型专
业法官证明书,其上开违失行为各节,俱属情节重大等情,依上说明之考量事项,为维护
司法公信,暨考量侯弘伟于违失行为前、后之工作表现、敬业程度等情,及司法院上开函
意见,认侯弘伟均有予以惩戒必要,并以其责任为基础,合并观察并一体评价其等上开事
实,皆系违反法律关于审判职务之作为或不作为规定而属公领域之严重违失行为,所违反
之各该规定均攸关于国家为维护少年或性侵害被害人隐私而不受歧视待遇之特别保护义务
。侯弘伟竟为协助涉嫌性侵害犯罪之嫌疑人取得有利之证据,无视上揭保密规定,而揭露
或任意提供少年事件或性侵害被害人资料,严重危害甲男及庚男之隐私权益。侯弘伟甚至
提供林○宇相当于律师业务内容之法律意见及其他一切情状,堪认其所为已严重减损人民
对其具有客观、中立与公正等审判核心功能之信任,而动摇人民对司法公正性之信赖基础
等情,认定侯弘伟已不适宜续任法官职务,以依法官法第50条第1项第3款规定,处以免除
法官职务,转任高雄地院司法事务官等词,均未逾越法律所规定之范围,亦无滥用其权限
而违反比例原则及责惩相当原则等情事,侯弘伟漫事指摘违背法令,要无可取。又原判决
考量上开违失行为“前、后工作表现”,已审酌卷附侯弘伟答辩状、调查证据声请状,关
于违失行为前、后工作表现之陈述及所附各项证据,有各该书状在卷足凭,上诉意旨指摘
原判决有未审酌其违失行为前、后工作表现之事项等语,亦无可取。至法官职务评定系为
提高法官执行职务之品质与效率,每年应办理,其评定结果经司法院核定后,供法官人事
作业之参考,及核发职务奖金与俸给晋级之依据(法官法第73条立法说明参照),与法官
因有法官法第30条第2项各款所列情事之违失行为,而有惩戒必要,依同法第50条第2项之
惩戒种类,所为惩戒处分,就其性质、原因及种类而言,显属二事,不影响惩戒处分之决
定,附此叙明。侯弘伟上诉意旨指摘原判决违背法令,求予废弃原判决,作成侯弘伟不应
受惩戒之裁判,为无理由。
主要问题是,侯氏还进一步侵害被害少年的权益
如果没有“提供法律意见”的行为,理论上处分就不会有变更了...
※ 引述《levs (我爱太鲁阁)》之铭言:
: XXX的这什么恶心的案件 少年都已经家里出问题需要安置了
: 还被机构主任猥亵 奇怪捏为什么这种变态名字都不公布出来
: 是不是又要说为了保护儿少个资?
: 日本这种儿少性暴力都公布全名还贴大头照
: 是日本是比较没同理心是不是?
: 公布后会有更多其他受害者出来指认 而且预防以后其他人被弄
: 台湾这类案件很奇怪都保护加害者
: 这篇提到的法官还帮加害者 看了都快吐了
: 推文有人说被免职以后还是可以当律师 真的假的啊?
: 还有天理吗?
下来再谈刑事部分:
根据“台湾高等法院 花莲分院一一二年度侵上诉字第一号”刑事判决,已有揭露这当事
被告的姓名
以为改了名字就不会被社会投予异样眼光,但其实却不然...
而说来奇怪的是,如果资料上没有错误(即非同名同姓的情况),这个林姓男子的前科计
有:
一、“公然侮辱”一罪(台东地院110简上31)
一审:拘役二十日
二审:拘役十日
以上均得易科罚金,已执行完毕
二、“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一罪(最高法院113台上1729)
一审:(不明)
二审:有期徒刑五月
三审:驳回定谳
目前推定应还在执行中
而加上本次的确定判决,感觉上定应执行刑部分,可能还有得玩...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