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不满报导涉贪 前新竹市长林智坚求偿20万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10-15 21:59:39
※ 引述《jiro0718 (miles)》之铭言:
: 〔记者温于德/台北报导〕前新竹市长林智坚不满联合报两名记者今年3月报导他任内
: 的新竹市卫生局科长涉贪,刻意以耸动标题牵扯他,决定连带求偿20万元并要求公开刊
: 登启事。士林地院认定案件确实发生在其担任市长时期,况报导有市府主动发现不法报
: 请廉政署侦办等相关回应,难认林智坚名誉遭贬损,判决败诉;可上诉。
以下参考: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一三六一号民事判决
得心证理由:
一、按名誉有无受损害,应以社会上对个人之评价是否有所贬损为判断之依据,苟其行为
足以使他人在社会上之评价受到贬损,不论其为故意或过失,均可构成侵权行为,其行为
亦不以广布于社会为必要,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即足当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2170号民事判决意旨参照)。又按行使言论自由是否因而侵害他人之名誉,应依法益权衡
加以判断。行为人之言论损及他人名誉,倘其言论属事实之陈述,而能证明其为真实,或
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足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
其为真实者;或言论属意见表达,如系善意发表,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均难谓系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此外,可受公评之事,依事件之性质与影响,应受公众
为适当之评论,至是否属可受公评之事,需就具体事件,以客观之态度、社会公众之认知
及地方习俗等认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69号判决意旨参照)。
二、原告主张:被告为联合报记者,其等于网络新闻平台撰写发表之“独/新竹市府惊传
检廉搜索 林智坚时期卫生局前科长涉贪遭声押”为标题之报导,该报导刻意省略原告对
于上开涉贪事件处理过程,以耸动标题提及该员为原告任职期间之官员,使人误会原告在
任内对于涉贪事件有不作为或督导不周,严重贬损原告在社会上之人格、声誉地位及社会
评价云云。惟查,观系争报导标题记载“林智坚时期”等语。并参照其报导之内容提及新
竹市长高虹安担任市长期间话题不断…,未料新竹市政府卫生局也爆出在前市长林智坚时
期疑有涉贪案件,卫生局办公室昨天遭到检调搜索…等语。足见前开所称“林智坚时期”
等语,仅因案发之际,是高虹安担任市长,为特定该新竹市卫生局科长涉贪案件,系发生
于林智坚担任市长时期之意。承此,该新闻报导显非针对原告个人为报导。再参酌该报导
亦提及新竹市政府之回应,表示此案是在2021年由政风处指示清查,经初步行政调查后发
现,郑姓同仁办理过程疑涉有图利不法情事,同年6月报请法务部廉政署侦办,目前皆配
合检方侦办中等语。足见,该新闻报导亦已表明此案系于110年间,即原告担任市长期间
,经政风处调查发现,报请法务部廉政署侦办一事,此有系争报导在卷可凭。准此,系争
新闻报导使用“林智坚时期”一语,系因系争新闻报导之际,为高虹安担任市长,为特定
郑姓科长涉贪案件发生之期间。又全文并未提及原告个人,最后并说明该案系由新竹市政
府于2021年,即原告担任市长期间,由政风处行政调查发现后,报请法务部廉政署侦办。
承前所述,前开新闻系单纯就新竹市卫生局郑姓科长涉贪案件,经检廉搜索、约谈之事实
为报导,未有一语提及原告个人,或原告于担任市长期间,就前开郑姓科长涉贪案件有不
作为或督导不周一事,实难认前开新闻报导对原告之名誉,即社会上之客观评价,有何影
响,甚至发生贬损。原告虽提及由批踢踢实业坊,网友于该新闻下方对林智坚之评论,足
见该报导已贬损原告之名誉。惟查系争新闻报导内容,显与原告个人无涉,已如前述,则
批踢踢实业坊网友就系争新闻报导自行衍生,所为之解读、评论,已逸脱前开新闻报导之
内容,自难以此归责于被告,并此叙明。
三、综上所述,尚难认系争新闻报导之标题及其内容,有侵害原告之名誉。则原告依民法
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185条、第195条第1项之规定,请求被告连带给付声明所示金额、
迟延利息、于联合报全国版头版刊登起诉状附件2所示之启事,均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原告之诉既经驳回,其假执行之声请,亦失所附丽,亦应驳回。
四、本件事证已臻明确,原告请求本院向新竹市政府政风处函询询,以证明郑姓科长系经
原告调职并启动政风调查一事,核无必要。又两造其余攻击防御方法及所援引之证据,经
本院悉予审酌后,认于本件判决之结果不生影响,爰不一一论驳,并此叙明。
言下之意,就算认定有索取损害赔偿的权利,应是由高虹安提出,而不是林智坚
因此只能说他太心急了,也不多加查证就下手
所以才会造成如此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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