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B6 (VB)》之铭言:
: 新北市某国中2023年12月25日发生震惊全台的校园割喉案,一名林姓少女因不满杨姓少
: 年,竟教唆“干哥”郭姓少年动手伤人,郭持预藏的弹簧刀猛刺杨男颈部10刀,导致杨
: 男伤重不治。新北地院少年法庭今(30日)宣判,依杀人罪判郭9年、林8年,可上诉。
: 稍早郭男父母、林女父亲均现身陪同开庭,庭后郭父表示有向死者家属道歉,“儿子比
: 较爱玩,等他回来能弥补就弥补。”
可是观察“台湾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少重诉字第一号”刑事判决要旨中,关于“量刑
审酌”的段落:
“被告二人因误认暴力得以解决纷争之偏差观念,在本不应有任何暴力发生的校园内为本
案犯行,所为严重危害校园安全,且造成被害人宝贵的生命消逝,被害人双亲痛失挚爱
,产生永远无法抹灭之巨大伤痛,检察官及被害人家属均请求从重量刑。”
这样觉得还能弥补的话,大概也就不用后面的内容了:
“惟考量被告二人之家庭状况、智识程度、犯罪之动机、目的、参与之身分(动手、主事
者)及程度、下手方式等一切情状,而被告二人于少年观护所期间分别经多次咨商、晤
谈后,已渐能觉察而反省自身之过错及不当言行,然仍须时间予以学习及调整。另衡以
司法院量刑资讯系统内相关实务类似案例之量刑参考,认有必要借由较长期以机构矫正
处遇的方式,以加强、调整被告二人的身心状态健全,并教育及导正被告二人的偏差观
念与行为。”
不管怎样,讲求人权的前提,是不任意剥夺他人生命
因此发生这种事时,主张嫌犯也有基本权利的团体、个人等往往都会朝着与舆论导向相反
的途径前行
且随着这种声浪逐渐被放大,要怎样收拾似乎无关他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