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政府训练40万民力 必要时支援军事行动

楼主: ato0715 (熊)   2024-09-27 09:38:16
※ 引述《sevenway777 (**)》之铭言:
: 政府训练40万民力 必要时支援军事行动
: 联合新闻网/ 周佑政、李人岳
: 赖清德总统昨天主持“全社会防卫韧性委员会”首次会议,国安会副秘书长徐斯俭在会中
: 简报指出,未来预计培训四十万可恃民力。赖总统说,全社会防卫韧性目标之一就是“必
: 要时支援军事行动”。
: 廿三位委员 总统任召集人
: 全社会防卫韧性委员会由赖总统担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分别是副总统萧美琴、总统府秘书
: 长潘孟安与国安会秘书长吴钊燮;顾问为联电创办人曹兴诚、国防安全研究院董事长霍守
: 业、中国佛教会理事长释净耀、全联董事长林敏雄。廿三位委员除六位政府机关代表,其
: 余来自民间民力、物资、能源、医疗、资通五大领域。
: 赖总统开场致词表示,在前总统蔡英文任内,政府盘点了公私部门资源,为提升社会韧性
: 奠定了坚实基础,现在政府要进一步从“盘点”到“验证”。
: 历经近四小时会议,赖总统在结论时表示,政府设立总目标,在国家面临灾难或紧急状况
: 时,要能做到维持政府及社会民生核心功能持续运作,以及在必要时支援军事行动。他提
: 醒,全社会防卫韧性工作的推动,需获得全国人民共识及足够的支持。
: 赖总统:无剧本小规模演练
: 针对防卫韧性委员会的阶段性目标,赖总统表示,今年十二月的第二次会议进行桌上兵推
: ;明年三月的第三次会议将举行一次以上的地方小规模演练;明年六月的第四次会议,将
: 会衔接汉光演习进行前导演练。他强调,凡是触及社会与民众,都是全社会防卫韧性的范
: 围,务必走向地方,进行无剧本、小规模的演练。
: 徐斯俭指出,各国同时面临气候变迁、地缘政治风险等传统及非传统的安全威胁,范围不
: 只局部而是全面,时间也非一次性的,且通讯往往受阻,全社会防卫韧性与一般天然灾害
: 的救灾不同,全社会的概念是要“自己救自己,自己保护自己”。
: 徐斯俭说,全社会防卫韧性的五大主轴工作包括民力训练暨运用、战略物资盘整暨维生配
: 送、能源及关键基础设施维运、社福医疗及避难设施整备、资通运输及金融网络安全。
: 针对民力训练及运用,徐斯俭说,除公务人力外,还包括民间救灾团体、现役及退役替代
: 役、义消义警社区民力任务队及其他NGO组织或慈善团体,目标是透过训练及演练,培
: 养四十万具有中等强度值勤能量的可恃民力。
: 未来因应灾害发生时也计画在三六八个乡镇市区公所建立防灾协作中心,让接受指派的全
: 国支援人力在社区内与合作伙伴建立工作关系,对于民生物资的供应配售,除现行村里配
: 售站,也将结合卖场、超商通路,规画维生物资配售系统。
: 卫福部也已盘点二○五家责任医院,强化医疗韧性包含供水、供电机制,也统计全国八万
: 三八六三处防空避难处所、四六○一处战时灾民收容救济站、六○四二处紧急避难收容处
: 所。
: 蓝委批委员会“太上机关”
: 国民党立委罗智强指出,防卫韧性委员会为太上机关,四十万民力是听委员会指挥,还是
: 听国防部指挥?民进党立院党团干事长吴思瑶则表示,赖总统会中表述是台湾多数民意展
: 现。
: https://reurl.cc/lyXZlq
: 40万太小看台湾人了吧?应该改40%优先投入!
民防法
第 1 条
为有效运用民力,发挥民间自卫自救功能,共同防护人民生命、身体、财产安全,以达平
时防灾救护,战时有效支援军事任务,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
第 2 条
民防工作范围如下:
一、空袭之情报传递、警报发放、防空疏散避难及空袭灾害防护。
二、协助抢救重大灾害。
三、协助维持地方治安或担任民间自卫。
四、支援军事勤务。
五、民防人力编组、训练、演习及服勤。
六、车辆、工程机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关民防事务之器材设备之编组、训练、演习
及服勤。
七、民防教育及宣导。
八、民防设施器材之整备。
九、其他有关民防整备事项。
===
第 3 条
本法所谓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
府。
民防工作与军事勤务相关者,平时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国防部督导执行,战时由国防部协
调中央主管机关运用民防团队,支援军事勤务。
===
第 4 条
民防团队采任务编组,其编组方式如下: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应编组民防总队,下设各种直属任务(总、大)队、院(站)
、总站;乡(镇、市、区)公所应编组民防团,下设各种直属任务中、分队、院、站;村
(里)应编组民防分团,下设勤务组。
二、铁路、公路、港口、航空站、电信、电力、炼油及自来水公民营事业机构应编组特种
防护团。
三、前二款编组以外之机关(构)、学校、团体、公司、厂场工作人数达一百人以上者,
应编组防护团。但其人数未达一百人,而在同一建筑物或工业区内者,应编组联合防护团。
民防团队编组、训练、演习、服勤及支援军事勤务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国防部定之。
第二条第六款车辆、工程机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关民防事务之器材设备之编组、训
练、演习及服勤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交通部、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定之。
===
第 5 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下列规定参加民防团队编组,接受民防训练、演习及服勤: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乡(镇、市、区)公所所辖民政、消防、社政、卫生、建设
(工务)单位员工与村、里、邻长,依其职责、专长、经验、体能,经遴选参加民防总队
、民防团及民防分团编组。
二、铁路、公路、港口、航空站、电信、电力、炼油及自来水公民营事业机构员工,依其
职责、专长、经验、体能,经遴选参加特种防护团编组。
三、前二款编组以外之机关(构)、学校、团体、公司、厂场或同一建筑物、工业区内所
属员工,应参加各该单位防护团或联合防护团编组。高级中等以上学校之在校学生,应参
加各该学校防护团编组支援服勤。
四、前三款编组以外之成年国民,未满七十岁者,依其生活区域、专长、经验、体能,经
遴选参加民防总队、民防团及民防分团编组。
前项第三款所定高级中等以上学校防护团之编组、教育、演习及服勤办法,由中央主管机
关会同教育部定之。
各级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结合全民防卫动员准备体系,协助抢救重大灾害。
===
第 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参加民防团队编组:
一、依兵役法服现役及接受军事训练者。
二、编列为年度动员计画要员之后备军人。
三、列入辅助军事勤务队之补充兵及后备军人。
四、列入勤务编组之替代役役男退役。
===
第 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经主管机关准许免参加民防团队编组:
一、身心障碍者。
二、健康状态不适参加编组者。
三、依公务性质不适参加编组者。
===
第 9 条
参加民防团队编组人员,因接受训练、演习、服勤致伤病、身心障碍或死亡者,依其本职
身分有关规定请领各项给付。
无法依前项规定请领各项给付者,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伤病者:送医疗机构治疗所需费用,由办理机关负担。
二、身心障碍者:依下列规定给与一次身心障碍给付:
(一)极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碍者:三十六个基数。
(二)中度身心障碍者:十八个基数。
(三)轻度身心障碍者:八个基数。
三、死亡者:给与一次抚卹金九十个基数。
四、因伤病或身心障碍死亡者,依前款规定补足一次抚卹金基数。
前项基数之计算,以公务人员委任第五职等年功俸最高级月支俸额为准。
身心障碍等级之鉴定,依身心障碍者保护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依第一项规定请领各项给付,其已领金额低于第二项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者,应补足其差
额。
第二项所需之各项费用及前项应补足之差额,由办理机关(构)报请直辖市、县(市)政
府核发。但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公民营事业机构之编组人员有前项应补足差额之情形者,
由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发。
===
第 10 条
遗族请领前条第二项抚卹金之顺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孙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项遗族同一顺序有数人时,其抚卹金应平均请领。如有抛弃或因法定事由丧失请领权时
,由其余同一顺序遗族请领之。同一顺序无人请领时,由次一顺序遗族请领之。
参加编组人员生前预立遗嘱,指定请领抚卹金遗族之顺序者,从其遗嘱。
===
第 11 条
第九条各项给付之请领权,自可行使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但依本职身分另有规
定者,从其规定。
前项请领权,不得作为让与、抵销、扣押或供担保之标的。
===
第 12 条
主管机关因民防工作之必需,于战时或事变时,因情况紧急,如迟延使用土地、土地改良
物或抢修、运输工具及其操作人员,公共利益有受到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签发征用命令,
征用供架设防空器材、伤患救护及临时灾害收容场所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与供疏散避难
、防救灾害、运送物资等用途之抢修、运输工具及其必要之操作人员。
===
第 13 条
主管机关因民防工作之必需,于战时或事变时,得协调地方卫生主管机关签发征购命令,
征购供急救医疗使用之药品医材及其他经行政院指定公告之民防必需物资。
===
第 14 条
执行前二条征用、征购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资所有人、管理人应按征用、征购命令规定时间、地点,交付应征物资。
二、使用物资机关于收到物资后,应即填发受领证明,载明物资品名、数量、新旧程度及
评定价格。
三、征用物资应载明征用期限,交予应征物资所有人、管理人。
四、征用之必要操作人员,应按征用命令规定时间、地点,向征用机关报到。
前项征用、征购及补偿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定之。
===
第 15 条
下列各款物资,不得征用、征购:
一、具外交豁免权人员所有者。
二、各级政府机关因执行公务所必需者。
三、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者。
四、其他经行政院指定公告者。
===
第 16 条
下列人员,不得征用:
一、依兵役法服现役及接受军事训练者。
二、编列为年度动员计画要员之后备军人者。
三、列入辅助军事勤务队之补充兵及后备军人者。
四、身心障碍者。
五、健康状态不适参加编组者。
六、依公务性质不适参加编组者。
===
第 17 条
征用之物资,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土地改良物之补偿,依土地征收条例征用补偿之规定办理。
二、抢修、运输工具,以政府核定之交通运输费率全额给付;无交通运输费率标准者,由
主管机关参照征用当地时价标准给付之。
前项第二款征用之物资于征用期间遭受损坏者,主管机关应予修复;其无法修复或毁坏、
灭失时,即予解征,并于解征时,给予补偿金。
前项之补偿金,应按解征或毁坏、灭失时之价值估定之。
===
第 18 条
依第十二条规定征用之操作人员,主管机关应按征用时其服务机关或雇用人所给付之报酬
标准给付补偿;其因征用致伤病、身心障碍、死亡时,准用第九条之各项给付规定办理。
===
第 19 条
征购之物资,应由主管机关于征购前,参照市价及新旧程度计价评定之。
前项价款于物资交付时,一并给付之。
===
第 20 条
物资征用原因消灭时,主管机关应即解除征用,并将征用物资依征用时之交付地点,返还
原应征物资所有人或管理人。
前项征用物资之操作人员,应并同解除征用。
===
第 21 条
为减少空袭时之损害,国防部得会同有关机关实施防空演习,命令实施疏散避难与交通、
灯火、音响及其他必要之管制;其防空演习实施办法,由国防部会同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
第 22 条
为防护空袭及支援军事勤务需要,国防部于战争发生或将发生时,得协调中央主管机关会
同有关机关,就下列事项发布命令并执行之:
一、人民及物资之管制疏散。
二、禁止或限制民用航空器、船舶之航行。
三、实施避难及交通、灯火、音响之管制。
四、协助国军实施防空作战之监视、通报。
五、协助防空事项调查之提出资料或实施检查。
===
第 23 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违反依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所为征用或征购之命令,不依规定时间、地点交付应征用
(购)物资或报到者。
二、违反依前条规定所发布之命令者。
===
第 24 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编组民防团队,经通知其限期编组,自通
知日起逾三个月不编组。
二、违反依第四条第二项或第三项所定之办法,不办理相关之编组、训练、演习、服勤或
支援,经令其限期办理,届期不办理。
三、违反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参加民防编组、训练、演习或服勤,经令
其限期参加,届期不参加。
违反第五条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不参加民防编组、训练、演习或服勤,经令其限期参
加,届期不参加者,处新台币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并予以解编。
===
第 25 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不予公假者。
二、违反依第二十一条规定所为之命令者。
===
第 26 条
(删除)
===
第 28 条
办理民防工作所需经费,依其性质由各级政府、各机关(构)、学校、团体、公司、厂场
分别编列预算支应或负担。
===
第 29 条
本法对于在中华民国领域内有住所、居所或财产之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及有事务所或财产之
外国法人、机关(构)、学校、团体、公司、厂场,适用之。但条约、协定或其他法律另
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
第 30 条
本法施行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
第 31 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条文,除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条文,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施
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
备注
何必成立委员会??
先落实民防法不好吗??
成立委员会想要酬庸+捞钱就老实说吗
民进党各大派系那么多人要塞要捞,还要统战慈济、一贯道这种宗教单位
不设立一些废物单位好像真的没有办法塞那么多人齁
去你妈的民进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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