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翁晓玲提案提高大法官释宪门槛 律师:掏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09-23 13:10:17
※ 引述《axxp (Matthew)》之铭言:
: 刘福全综合报导
: 国民党立委翁晓玲提案修正“宪法诉讼法”部分条文,将大法官判决门槛从现有总额过半
: 同意,提高至2/3。对此,律师黄帝颖直言,翁晓玲的版本抵触大法官释字632号解释机关
: 诚义务及权力分立原则,掏空大法官功能就是违宪。
其实奇妙的是:
释字第六三二号解释,背景案件恰好由赖清徳、赵永清、陈景峻负责提案,并由另外八十
六位时任立委连署附议
而当时参与判决(并提出协同意见书)的许宗力,如今也是司法院院长。
这些种种综合起来,不可能不给人阴森的气氛...
而又谈到解释内容,其中提到:
宪法设置国家机关之本旨,在使各宪法机关发挥其应有之宪政功能,不致因人事更迭而有
一日中断。为避免因继任人选一时无法产生致影响宪政机关之实质存续与正常运行,世界
各国不乏于宪法或法律中明文规定适当机制,以维宪法机关于不坠之例。如美国联邦宪法
赋予总统于参议院休会期间有临时任命权(美国联邦宪法第二条第二项参照);又如采取
内阁制国家,于新任内阁阁员尚未任命或就任之前,原内阁阁员应继续执行其职务至继任
人任命就职时为止(德国基本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日本国宪法第七十一条参照)。我国
宪法虽亦有类似规定,如“每届国民大会代表之任期,至次届国民大会开会之日为止”(
宪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已停止适用),使前后届国
民大会代表得以连续行使职权;又如“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总统任期届满为止
”(宪法第四十九条前段),及“总统、副总统均缺位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并
依本条第一项规定补选总统、副总统,继任至原任期届满为止”(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
八项);惟就监察院因监察院院长、副院长及监察委员任期届满而继任人选未能适时产生
时,如何维系监察院之正常运作,我国宪法及法律未设适当之处理机制,则尚未以修宪或
立法方式明定上开情形之解决途径以前,更须依赖享有人事决定权之宪法机关忠诚履行宪
法赋予之权责,及时产生继任人选,以免影响国家整体宪政体制之正常运行。
主要谈的是“人选”提出问题
与“职权行使”相比,感觉已经差太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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