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死大胜利!释宪后不再有死刑判决与执行?
昨天就预告在先今天法绿人大法官一定判部份违宪,
37名死囚通通发回最高院再审判无期徒刑
,用你我税金养20年后假释出来
[新闻] 大法官宣告前夕 台南杀警案家属:若废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6760396.A.154.html
今天果然不意外
来看司法院新闻稿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5&id=353633
摘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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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5. 关于主文第一项案件,于第三审审判时,应经言词辩论始得
谕知死刑或维持下级审谕知死刑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
389
条第 1 项规定:“第三审法院
之判决,不经言词辩论为之。
但
法院认为有必要者,得命辩论。”未明定第三审法院就主文
第一项案件应经言词辩论,
始得自为或维持死刑之谕知判决,
于此范围内,与宪法保障人民生命权、被告之诉讼上防御权
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之意旨有
违。
有关机关应于本判决宣示
之日起 2 年内,依本判决意旨修正相关规定。第三审法院审
理主文第一项案件,自本判决
宣示之日起,应依本判决意旨
办理。
6. 科处死刑之判决,应经各级法院合议庭法官之一致决。
法院组织法就主文第一项案件,未明定应经合议庭法官之一致决始得科处死刑,与宪法保障
人民生命权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之意旨有违。
有关机关应于本判决宣示之日起 2 年内,依本判决意旨修正相关规定。各级法院关于主文
第一项案件之审判,自本判决宣示之日起,均应依上开意旨办理,惟于本判决宣示时业已作
成之历审判决,其效力不受影响。
8.关于主文第一项案件,法院对于审判时有精神障碍或其他心
智缺陷,致诉讼上自我辩护能力明显不足之被告,不得科处
死刑,始符合宪法保障人民生
命权、诉讼上防御权及正当法
律程序原则之意旨。
有关机关应自本判决宣示之日起 2年内,
检讨修正相关规定。于完成修法前,法院对于有精神障碍或
其他心智缺陷,致审判时诉讼
上自我辩护能力明显不足之被
告,均不得科处死刑
13.本件各声请人就据以声请之各该确定终局判决依法院组织法
相关规定所为之评议,不符
主文第六项意旨部分,除有证据证明各该确定终局判决系以一致决作成者外,各得请求检察
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检察总长亦得依职权提起非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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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富商撕票的黄春棋、陈忆隆
,因当时的掳人勒赎故意杀人罪是唯一死刑,
今天被法绿人判违宪可以透过检察总长提出非常上诉。
2009杀害自己的母亲、毒死婆婆及丈夫的林于如,
基隆卡拉OK店纵火5死命案的林旺仁,
2007因赌债枪杀2友人的沈岐武
这三人被认定有心智缺陷不得执行死刑,
可透过检察总长提出非常上诉
剩于32名死囚,若是认为自己的案件并非“个案犯罪情节属最严重者”
,或是有本判决内诉讼程序瑕疵者,都可以透过检察总长提出非常上诉
然后法绿人造法死刑要经各级法院合议庭法官之一致决,
只要有一位国民法官不同意死刑
,或是一到三审及更审中任何一位法官不同意就不能做出死刑判决
法绿人真当自己是大神官可任意造法阿!
那今天的113 年宪判字第 8 号判决怎么不是所有法绿人一致决!
还有一堆不同意见书!
今天之后不管杀几个人都是有悔意判无期
,然后20年后假释
司法因少数法绿人的独裁放弃追求公理、正义!
有没有今天废死大胜利迈向实质废死的八卦?
你们要自立自强阿!
https://youtu.be/ctqorzxOuCs?si=Bigi0HXDKdJtIouj
https://youtu.be/sLPWhBFSLCE?si=FuCrCUTXh_27iK05
死刑有没有用?这些杀人犯假释后全都再次杀人!
https://www.chinatimes.com/hottopic/20160330004362-260803
引:
国在1972年有558名被判死刑犯人因死刑判定标准改变而免死,其中315人未出监,而实际出
监者243人。
但在243人中,再犯各种罪行的是52人(21%),其中再犯谋杀的是7人(2.8%),也就是
说,死刑犯被假释出狱后,有大约3%的机率再犯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