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为什么台湾可以抗告吃到饱?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4-09-09 21:38:26
就现行法律制度来说
“再抗告”只能用在少数场合上,即经裁定:
一、上诉驳回
二、声请回复原状事
三、声请再审事
四、定应执行刑事
五、声明疑义或异议事
六、非当事人遭遇事
而除了这些例外条件之外,其余情况的就只能多加保重...
至于用美国法律举例的部分
问题在于台湾不奉行“判例法”(case law)制度,一切仅按著“成文法”的精神走,过
去的判决除非经公告通用,否则只能“一事不再理”
而“羁押”的部分,终究只是为了让身心饱受折腾而来
除非能搞清楚整段侦讯的目的,否则最终只会形成白费心机的困扰。
※ 引述《TwoBNineS (2B与9S)》之铭言:
: 虽然很不想看三立相关的频道
: 但因为昨天yt首页算法推了一个标题写
: 火药味浓厚 郑文龙拿美国法律blablabla…
: 点进去稍微看了一下 郑律师提到在美国来说
: 因为被告一个人要面对整个国家司法的力量
: 所以一旦法官下了对被告有利的决定
: 检察官就不能上诉
: 而台湾的检察官为了羁押嫌疑人
: 可以一而再再而三的抗告
: 风险基本上都是百姓在承受
: 听听好像也有道理 虽然被泼冷水的来宾觉得
: 现在是在台湾 讨论美国法律冲三小
: 但台湾很多法律或政策明明很爱参考美国日本
: 这方面为什么不跟美国看齐勒
: 而且不管是比例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 看得出来法律是要优先保障弱势方
: 即便嫌疑人也有权利提抗告 但那成功率…
: 有这方面钻研的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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