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马记者:记者不受侦查不公开规范!

楼主: turbomons (Τ/taʊ/)   2024-09-09 09:05:20
※ 引述《Doica2445 (千千千)》之铭言:
: 是这样啦
: 看了时下主流的APP Threads
: 看到了马记者的一番言论
: https://i.imgur.com/bbHxoNy.png
: 不太意外的又是经典又是小草法盲
: Threads用户个个都是法律专家
: https://i.imgur.com/4sfi2vC.png
: https://i.imgur.com/yfvSHei.png
: 但不是侦查不公开的问题啊
: 重点是可以一直造谣或公开调查过程喔
: 长荣大学大传系新闻伦理怎么教的
: 有卦否?
八卦是
马大记者再不济也是违法犯纪的共犯
主犯当然是泄密的北检
但共犯是协助泄密的要角
一样触犯我国法律有刑责的
刑事诉讼法
第 245 条
1.侦查,不公开之。
5.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或其他于侦查程序

法执行职务之人员,除依法令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合法权益有必要者外,侦查中因执
行职务知悉之事项,不得公开或揭露予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以外之人员。
侦查中讯问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时,应将讯问之日、时及处所通知辩护人。但情形急迫者,
不在此限。
6.第一项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由司法院会同行政院定之。
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
第 9 条
4.案件在侦查中,不得带同媒体办案,或不当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体拍摄、直接采访

借由监视器画面拍摄;亦不得发表公开声明指称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对审判结果作
出预断。
第 10 条
5.各机关应设置适当处所作为媒体采访地点,并应划定采访禁制区。
有违法者
依 中华民国刑法
第 132 条
公务员泄漏或交付关于中华民国国防以外应秘密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者,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另外利用不法管道取得资讯做独家报导
还构成图利罪
中华民国刑法
第 131 条
公务员对于主管或监督之事务,明知违背法令,直接或间接图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获得利益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若是有金钱或其他好处交易
还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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